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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学苑】一周法律资讯速递(5.28-6.03)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4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5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第四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第五条 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第七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第九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违法所得由行为人私分的,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一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选择性罪名,审理此类案件,应当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及其指向的对象,确定适用的罪名。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3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来源:中国法院网

第一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二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共同实施污染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请求污染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污染者分别实施污染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污染者与其他污染者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对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危害性以及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分别或者同时起诉污染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侵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第三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赔偿责任。

污染者以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

(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

(二)被侵权人的损害;

(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第七条 污染者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二)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

(三)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第八条 对查明环境污染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者污染物认定、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等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当事人未申请,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释明。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提出的意见,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报告、检测报告、评估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一条 对于突发性或者持续时间较短的环境污染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具有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或者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或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定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被侵权人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判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时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费用。

污染者在生效裁判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环境修复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人进行环境修复,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

第十五条 被侵权人起诉请求污染者赔偿因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弄虚作假:

(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明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虚假而出具严重失实的评价文件的;

(二)环境监测机构或者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隐瞒委托人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事实的;

(三)从事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故意不运行或者不正常运行环境监测设备或者防治污染设施的;

(四)有关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形。

第十七条 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十八条 本解释适用于审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规定。本解释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三、重庆市政府公文

来源:http://www.cq.gov.cn/publicinfo/web/views/Show!detail.action?sid=399002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

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64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精神,认真实施《重庆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进一步提升全市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着力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继续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文化环境,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为创新型城市、长江上游科技教育中心和内陆开放高地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2020年,全市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6件以上,向国外申请专利累计超过2500件,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到18万件,作品著作权年登记量达到3万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年登记量达到1000件,植物新品种授权量累计达到150件,培育市级知识产权试点和优势企业1000家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100家以上,知识产权年许可、转让、出资入股、质押融资额达到100亿元。

二、工作重点

(一)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奠定创新发展基础。

1.大力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建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工作机制。围绕汽车、电子信息产业和石墨烯、机器人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专利分析工作,推动产业布局更加科学、产业结构更加合理。引导一批企业利用专利信息资源和产业专利分析,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应用,开展科学的专利布局,推动产业专利技术的集成和突破,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针对产业急需的核心部件与关键零部件专利,鼓励专门企业从事专利运营业务。

构建重点产业专利联盟,形成链接产业上下游的专利集群,鼓励开展技术互换和资源共享。发布生物医药、页岩气、新材料等专利预警研究报告,密切跟踪高新技术发展趋势,明晰产业发展方向和路径,为产业创新导航。鼓励区县(自治县)、园区发展区域特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推动形成物联网、集成电路、节能环保等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区。

鼓励文化领域商业模式创新,加强文化品牌开发和建设,探索建立集作品著作权登记、展示、交易于一体的版权交易平台,活跃文化创意产品传播,增强文化创意产业核心竞争力。

2.助力现代农业发展。围绕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和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区域规划,着力抓好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专利、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培育及保护,促进特色农业、山地牧业和渔业养殖等发展。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争创农产品注册商标、著名商标。

支持种子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协作创新,共建育种平台,开展商业化育种。鼓励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育一批适应性强、产量高的植物新品种,形成一批拥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苗单位。组织抓好全市转基因林木管理和林木遗传资源调查编目工作,推进武陵山、大巴山等片区特色林业植物新品系研发工作。

进一步完善农业科技评价体系,增加知识产权指标权重。提高农业机械研发水平,加快山地特色农业机械专利布局步伐。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快健全农业标准体系。建立地理标志联合认定机制。推广农户、基地、龙头企业、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紧密结合的农产品经营模式。

3.大力提升高校知识产权创新质量。围绕重庆市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开展高校科研组织、人事管理和成果评价机制等方面改革,促进创新资源充分集聚,创新活力充分迸发,创新价值充分体现,持续提升高校知识产权创新质量,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加大高校R&D经费投入力度,建立高校R&D经费投入的增长机制,实施高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R&D机构的提升计划,加大高层次科研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提升高校创新质量。

(二)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4.着力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加快区域专利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专利云)和版权保护公共服务平台(版权云)建设。整合国内外的知识产权基础数据资源,集聚一批知识产权代理、咨询、评估、交易等服务机构和人才,探索基于云计算、大数据、众包、威客、创客等新技术和新媒体环境下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和保护新模式。

免费或低成本向社会开放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指导社会公众免费使用基本检索工具,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便利度。指导有关行业建设知识产权专业信息库,鼓励社会机构对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深加工,提供专业化、市场化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满足社会多层次需求。

5.助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构建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加强对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产业园区、企业对接,扶持开展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商用化、咨询、培训等业务,服务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活动。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海外知识产权事务处理能力建设。

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200家,形成一批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引进市外知识产权高端服务机构和高层次人才。支持具有较强实力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分支机构。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加强对培育单位的指导和支持。

6.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资本化进程。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和服务创新。支持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资本化途径,推动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本深度融合。探索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投放。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保险品种,启动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加快培育并规范知识产权保险市场。

落实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处置科技成果和股权激励等优惠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许可转化。指导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开展知识产权交易业务,鼓励各类知识产权主体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开展知识产权交易。

(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优化社会创新创业环境。

7.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市与区县(自治县)、市级执法部门间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加快“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形成市、区县(自治县)一体的网络化知识产权执法管理体系。大力推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将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

8.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积极开展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查办跨区域、大规模和社会反响强烈的侵权案件,加大对民生、重大项目、优势产业和中小企业等领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组织开展商贸流通、大型展会、电商等领域的专项执法活动,开展知识产权海外护航专项行动。

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落实相关责任,督促邮政、快递企业完善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探索加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的知识产权监管。加强对网络视听节目、网络文学、游戏网站和网络交易平台的版权监管,规范网络作品使用,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优化网络监管技术手段。

健全市、区县两级专利行政执法体系,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和执法条件建设。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监控体系建设,依法严厉打击进出口货物侵权行为。

9.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支持两江新区知识产权法庭建设。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专家陪审、专家咨询及专家诉讼辅助人等制度,探索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全面落实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实现审判流程节点动态查询。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

10.加快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信用标准,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推进市场主体开展“保护知识产权、销售正版正货”诚信承诺活动,引导商贸流通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承诺销售正版正货,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进一步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诚实守信经营的良好社会风尚。

11.扎实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巩固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果,进一步推进政府、企业及金融机构软件正版化。完善软件正版化工作长效机制,推动软件资产管理、经费预算、审计监督、年度报告、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落到实处,确保软件正版化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四)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支持企业“走出去”。

12.推动涉外知识产权工作。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对外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定期与国外机构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活动。加强与外国驻渝领事馆、办事处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沟通衔接,为企业对外贸易和跨国经营提供知识产权援助,指导和帮助企业在当地及时获得知识产权保护。选聘一批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顾问单位和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及时分析研究国外政府发布的知识产权报告及海外维权热点问题,根据法律实务需求依法开展维权援助。

13.支持企业“走出去”做大做强。加强主要贸易目的地、投资并购目的地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推送,帮助企业规避潜在知识产权风险。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鼓励企业在国外布局知识产权,增强跨国经营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加强政府、企业和社会资本的协作,在信息技术等重点领域探索建立公益性和市场化运作的专利运营公司。针对重点发展产业,跟踪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分析潜在知识产权风险,定期发布预警报告,制定应急预案,帮助企业有效应对知识产权争端。

(五)强化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14.加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建立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前的知识产权查新,在项目设计、实施、验收过程中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各个环节的评价体系。

加强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管理,开展高校和科研院所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推动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专利运营中心,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的能力。

15.加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完善部门间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协调机制。针对重大产业规划、政府重大投资活动等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评议,降低知识产权风险,提高决策效率和投资活动效益。培养一批知识产权评议人才,培育一批能够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服务的机构。鼓励企业针对经济项目投资、技术研发、产品出口等活动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服务,避免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重大经济损失。

16.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培育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企业,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水平。推进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配备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到企业生产经营全流程,促进企业提升竞争力。支持企业在并购、股权流转、对外投资等活动中加强知识产权资产管理。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委托管理服务。

17.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培训(重庆)基地和重庆市协同创新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开展以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文学艺术创作人员、教师等为重点的知识产权培训。

鼓励高校结合自身学科优势开设知识产权通识课程或在公共选修课、通识课等相关课程中增加知识产权内容。优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结构,合理发展知识产权本科教育,适度扩大知识产权研究生教育规模,重点培养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的知识产权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加强知识产权实践教学,加强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增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实施知识产权校企对接工程,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将知识产权内容全面纳入国家普法教育和全民科学素养提升工作。组织实施百千万人才知识产权工程,加强市知识产权人才库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

培育一批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专长的律师事务所。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人才库,把律师、公证员纳入市知识产权人才库。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文化委、市工商局等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推进贯彻落实《行动计划》工作的长效机制,统筹协调并指导落实相关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将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行动计划》落实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并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财政支持。

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财政投入,并按照经济发展实际建立逐年稳定增长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资助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支持力度。

(三)加强学习宣传。

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学习《行动计划》。结合“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专利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宣传《行动计划》,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影响力。

(四)强化监督检查。

市政府定期对《行动计划》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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