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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学苑】一周法律资讯速递(10.22-10.28)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9日

(一)11月起9种常见行为入罪 朋友圈发假消息可判7年

发布时间:2015-10-28 | 来源:扬子晚报 | 作者:张  楠 于英杰

  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值得关注的是,这部新修订的法律增加不少新的规定,比如将在微信、微博发布假消息,国家考试中找人替考,试图通过医闹获利,校车、客车严重超员、超速,私藏恐怖主义书籍,虐待老幼病残等9种常见行为,列入刑事处罚范围。以往,这些违法行为可能被行政处罚,但往后,则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给自己留下极不光彩的“案底”。
  新规解读
  这9种行为以前是行政处罚 下月起要“入刑”了!
  1 微信发假信息 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如今,在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台上,网友发布的虚假信息屡见不鲜。《刑法修正案(九)》为此在第291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专家提醒网友们,现在微信、微博、论坛上的信息量相当大,如果为了赚取关注度或点击量,故意别有用心地编造发布虚假信息,以往可能最多是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几天,但以后,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了,其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坐7年牢。当然,网友们对信息不加甄别、不加思考盲目转发,同样可能触犯这一条规定。
  2 找医闹多拿钱 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在医疗纠纷中,有的病人家属为了多拿钱,往往找“医闹”出面去医院施加压力,这时医院也往往多掏点钱,以尽快息事宁人。对于这种情况,《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条规定,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专家提醒说,根据该规定,从11月1日起,带头“医闹”的患者家属,以及“医闹”团伙中人,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要坐7年牢。
  3 虐待老幼病残 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近年来,子女虐待老人、家长对孩子施暴的案件不断被曝光,老幼病残者的权益保护面临尴尬。《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款规定,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专家表示,该规定是为了加大对老幼病残者的保护力度,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下月起,不单是幼儿,如果监护人对老年人、残疾人进行虐待、施暴,不光是被批评教育、行政拘留那么简单,那些行为恶劣的,会被依法判刑坐牢。
  4 学霸替学渣考试作弊 最高处7年徒刑
  在公务员考试、高考等国家统一考试中,有的学霸为了义气,有的人为了金钱而抱着侥幸心理,甘愿帮一些学渣替考作弊。对此,《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专家提醒,学霸也好,学渣也罢,“当枪手”或者找人替考都构成犯罪,轻者要被处以管制,重的要坐牢7年。还是好好学习为要,莫要偷鸡不成蚀把米,把大好青春搭了进去。
  5 客车严重超速超员 除了罚款还要拘役
  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九)》第133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开车,安全第一。近年来,校车、客车因为严重超员、超速而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时有耳闻。《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一款新规定,即第3款,开校车或客车的,如果严重超员或严重超速,不论是否发生事故,一旦被交警发现或被摄像头拍下,即构成犯罪。据悉,对于“超员、超速”到什么程度才算“严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调研,将就此予以细化。
  6 伪造、买卖驾照 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
  现实当中,伪造、变造、买卖、盗用他人驾照的事情屡屡发生。修订后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买卖机动车驾驶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盗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专家提醒,以后在驾照上想歪点子,不光是要被记分、罚款,还要面临管制乃至坐7年牢的刑事处罚。
  7 法庭上打骂法官 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打骂法官、扰乱法庭的人可能会被司法拘留。《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8 袭击警察 最高处3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有了“袭警罪”,警察在履行职务时的安全保障,将会得到加强。
  9 私藏恐怖主义图书 最高处3年徒刑
  为了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条做出新的规定,即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举案说法
  于文华误发阎肃逝世消息
  算不算“传谣”?
  10月27日早上,著名歌手于文华在个人微博发布一条消息:“一位快乐的老者,一位为大家带来无数优秀作品的大家——阎肃老师,因病,今日于空军总医院去世。愿这位和蔼可亲的老人家一路走好!”消息一出,很快被各大网络转载,就在记者核实采访过程中,不少业内人士也纷纷通过各种渠道求证,随后刘和刚、王丽达等圈内人士在朋友圈“辟谣”:“亲人们,已证实阎老一切安好,谢谢大家关心,请祝福他老人家早日康复,致敬!”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乐团音乐总监于海表示,听到网传消息后赶忙联系他们团长,知道网上是假消息,老人家如今安好。
  于文华则迅速删除了这条微博,并发布微博称:“郑重声明:刚刚所转阎肃老师的消息不实,严重失误,向老人家及家属严重道歉!”
  据知情人透露,阎肃早在十天前就病危,家人从国外赶回国,陪护其抢救了一个多星期。阎肃的儿子阎宇也在朋友圈发表辟谣消息,并称阎老爷子脑梗昏迷后,在众多亲友的关心下,从重度昏迷已转为中度。目前一切平稳,再次谢谢大家的关心。请大家互相转告新闻需自重……
  而对于于文华发布的假消息,昨天晚些时候,阎肃儿子阎宇表示原谅于文华,称不必去苛责,要宽以待人。同时透露父亲昏迷了20多天,一直病危,直到10月15日才慢慢恢复,现在病重慢慢转成“中度”,情况在慢慢变好,什么时候能醒不好说。
  律师分析
  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看发布信息的内容

  那么于文华的行为算不算触犯即将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打击网络虚假信息的规定呢?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建明教授表示,《刑法修正案(九)》第291条的规定,重在打击扰乱社会秩序(包括网络秩序),造成社会恐慌动荡的虚假信息,而这些信息也是有具体明确指向的,即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可见,并非所有的发布造成一定影响的虚假网络信息的,都要纳入刑事处罚之中。
  如果编造传播的不是这四类消息,而是其他的虚假消息,比如虚假促销,虚假个人信息等,情节严重的,除了要被受害者追究民事责任之外,编造者、发布者通常还会受到治安处罚。所以,在网上发布虚假消息的行为,并不一定都要受到刑事处罚。
  本次事件应属民事侵权
  获家属原谅可免于法律责任
  具体到于文华发布“阎肃去世”的假消息,李建明教授认为,这应该属于民事侵权范畴,如果一定要认真追究,那么,阎肃本人及其家属可以向于文华依法申请民事赔偿;也可以报警,由警方依据国家打击网络谣言的规定,对于文华进行治安处罚。不过现在,于文华意识到错误并道歉,阎肃家属也已原谅了她,所以,这时再追究于文华的法律责任也没必要了。
  对此,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富敏荣律师也持相似的观点。他告诉扬子晚报记者,于文华误传谣言后,及时删除,迅速致歉的做法,还是要予以理解,从法律上讲并不构成侵害罪。对普通公众来说,只要不是捏造事实,发布幸灾乐祸的内容,不是恶意诽谤,就不构成侵权。“未经审核对某消息信以为真,若判其侵权,将审查的义务强加于普通人,在法律上就会妨碍公民的言论自由原则。当然,公民的后期义务在于,在得知是谣传后,要主动删除假消息。”


二)专业人士称房产税开征已成大势所趋

      如何设计合理考验立法者智慧

发布时间:2015-10-27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张媛 朱琳

  继2011年上海开征房产税之后,今年10月1日重庆也开始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并由此引发房产税是否正式出台的猜测。
  实际上,经调整后再次公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房地产税法赫然在列。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前不久也表示,今年将配合做好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据悉,与房产税仅有一字之差的房地产税,包括了房产税在内的多个税种。有消息指出,房地产税立法初稿已基本成形,正在内部征求意见并不断完善中,但征收的具体执行方案还需调整。而此前有报道称,2017年或将全面开征房产税。
  种种消息袭来,有关开征房产税的话题再度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
  调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房产税的开征对我们建设现代化、法治化、民主化国家具有重大意义。”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开门见山地说。在他看来,对于长期空置的房屋和多套房、高档房、高出人均面积范围的房屋,有针对性地征收房产税或提高房产税税率,可以避免房产投机,有效建立住房供需调节机制。
  对施正文的观点,四川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洪表示赞同。张洪指出,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房地产商盲目、过度开发房产,炒作横行,投机泛滥,使得存量房居高不下,房产税的征收对房地产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调节作用。
  “很多人担心征收房产税会增加他们持有房产的成本和风险,因此持反对态度。”张洪说,实际上征收房产税有助于调节贫富差距,是社会财富合理分配和实现社会公平的一种有效手段。
  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认为,征收房产税对控制房价虚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遏制过高的房价,北京目前采取限购政策。其实限购并不是调节房价的通行办法,因为限制交易不是市场经济应采取的做法。”刘天永说,征收房产税才是法治经济中世界通行的比较好的手段。
  “从政府征税角度来说,目前我国直接税的比重较低。适当增加直接税,房产税会是比较重要的税种。”刘天永说。
  施正文认为,征收房产税能够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所征收的税款还可用于当地教育条件、社区设施的改善或道路、桥梁的改造等,可谓一举多得。如此一来,只要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就会得到百姓支持和积极参与,这对我们整个国家治理以及现代化、法治化、民主化建设都有积极意义。
  对低收入家庭适当保护
  10月1日起,重庆开征个人住房房产税,对象是独栋商品住宅或建面单价超过13192元的住房,以及在此间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据相关人士透露,按照征税原则,在起征点的设置上,以面积计算起征点比按套数征收更容易计算,也更显公平合理。同时,按面积征收,对免征部分的计算也更加清晰,即个人或家庭在免征面积以内的住房,可不缴纳房地产税。
  刘天永在接受采访时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他认为,征收房产税,要对低收入家庭进行适当保护。“比如在北京,很多家庭虽然有自己的住房,但实际收入并不高。由于北京房价高,相对房产税也会增多,这就会给他们造成很大的负担。”刘天永说,制定房产税政策要充分考虑收入来源、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如何设计才能更加科学合理,考验着立法者的智慧和勇气。
  “以上海和重庆两市作为研究试点来看,以面积为单位征收个人房产税的方式已成为共识。”施正文说,鉴于我国目前房地产价格虚高,税率的征收也将因此被抬高,为了不增加百姓负担,房产税税率以不超过0.5%为宜。同时,因每年房价都有所不同,评估价格以三年为一个周期较为合理,在房地产价格变动不太大的阶段,周期可适当延长。
  施正文介绍,房地产税立法初稿正在内部讨论中,房产税的征收范围还在进一步明确中。他同时指出,房地产税法将赋予地方立法权。房产税属于地方税种,征收范围、征收基点、税率、免征面积等具体细则,将由地方在中央确定的基础区间内自行决定。
  “房产税或将成为地方财源的主力税种,其征收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财政收入,使地方税体系得到重大推进。”施正文说。
  立法时机尚未完全成熟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最新调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也将房地产税法列入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尽管房地产税立法已提上日程,施正文却认为,当前立法时机并不成熟。
  “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尚未建立,房产税征收也就无从谈起。”施正文说,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十分不稳定,房价的骤升骤降,使老百姓对于房子的价值过于关注,从而引发不少经济纠纷。为了调节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性,使其不至于因房价虚高变成泡沫经济,现阶段的任务应是防止房价的大起大落。
  施正文指出,如今房地产税立法备受关注,如果在这种不稳定的市场行情中推行立法,容易引发一系列问题。为了稳定房价、稳定社会经济,房地产税立法时机还未成熟。
  “房地产税的基调是加快立法,但并不是说进入立法规划就一定会通过。立法议案需经多次审议才会通过,这一过程是在实践考察、征求意见、专家分析等基础上不断完善的。”施正文认为,房地产税法有望在2017年年底进入审议程序,最迟不会超过2019年审议通过,这样符合立法规划,也符合中央精神。
  张洪也认为,考虑到我国的很多实际情况,如民众支持程度,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以及总结上海、重庆试点经验等,制定房地产税法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毋庸置疑的是,房地产税立法已成定局。
 “房地产税立法已成必然,目前关键是看立法者的决心和信心。”刘天永建议,房产税开征后,直接税比例上涨,其他间接税可以适当降一降,要有升有降。比如涉及基础产业、传统行业的税种,如粮食产业、文化产业等,为促进其发展可以适当减免税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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