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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学苑】一周法律资讯速递(10.29-11.4)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5日

五中全会十大亮点新政,与我们每一个人都相关

时间:2015-10-30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作者:杨丽娟 王威 朱利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2015年10月26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在万众期盼中终于与大家见面。

 这份长达近6000字的公报,承载了中国老百姓对未来的憧憬和期待。“十三五”,我们将迎来怎样的生活?如今,答案已清晰。

  如你所愿!十八届五中全会给老百姓送出了十个沉甸甸的大礼包,那些你曾经期盼已久的事,都将在未来五年梦想成真。

1、人口:全面实施二孩政策

全会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2、收入:2020年收入翻番

全会提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

全会提出,缩小收入差距,坚持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健全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增长机制,完善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贡献分配的机制。

3、扶贫:贫困县全部摘帽

全会提出,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全会提出,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分类扶持贫困家庭,探索对贫困人口实行资产收益扶持制度,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人关爱服务体系。

4、教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

全会提出,提高教育质量,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率先从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

5、保障: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全面实施大病保险

全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6、环保:实行最严格的环保制度

全会提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7、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全会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理顺药品价格,实行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食品安全战略。

8、就业创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全会提出,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释放新需求,创造新供给,推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促进就业创业,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提高技术工人待遇。

9、价格: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

全会提出,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方式,在区间调控基础上加大定向调控力度,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

10、反腐:着力解决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全会提出,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巩固反腐败斗争成果,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着力解决一些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形成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努力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令计划、周本顺、杨栋梁、朱明国、王敏、陈川平、仇和、杨卫泽、潘逸阳、余远辉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令计划、周本顺、杨栋梁、朱明国、王敏、陈川平、仇和、杨卫泽、潘逸阳、余远辉开除党籍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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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制定法律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

时间:2015-10-30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杨维汉 崔静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30日开始审议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该法律草案旨在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保护海洋环境,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升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资源调查能力,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可持续利用。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陆浩作了关于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的说明。他指出,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确定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公约,我国即成为缔约国。到目前为止,主要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已经制定或者正在制定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律。我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应当尽早完成立法工作。这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及全人类利益的需要,也有利于管控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提升深海科学技术水平。

  目前形成的草案共七章三十二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法律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勘探、开发的实体内容和程序,环境保护要求,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能力建设,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

  草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前,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勘探、开发工作计划,包括勘探、开发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资料等。获得许可的申请者在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勘探、开发合同成为承包者后,可从事勘探、开发活动。

  草案要求,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对承包者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者应当定期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报告勘探、开发活动情况,环境监测情况,年度投资情况等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的事项。

  草案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未签订勘探、开发合同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破坏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提升深海资源勘探、开发能力,草案提出,国家支持深海公共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推进建立深海公共平台共享合作机制,为深海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等活动提供船舶、装备支持和专业化服务。同时,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开放科学考察船舶、实验室、陈列室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等多种方式开展深海科学普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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