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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学苑】一周法律资讯速递(11.12-11.18)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纪律处分条例解读: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015-11-12 09:13:09 |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 作者:张磊

    近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经公布,便迅速成为社会和舆论的焦点。其中,《条例》列为六大纪律之首的政治纪律更是引发热议。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新修订《条例》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把党章中关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进行细化、具体化,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以及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更加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这是我们党作为先进政治组织的底线和要求。”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
我们党历来重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1922年,党的二大制定了党史上第一部党章,便对政治方面的纪律作出明确规定。1927年,党的五大通过《组织问题议决案》,明确提出“政治纪律”一词,并指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1929年,古田会议通过决议,针对党和红军内部存在的不讲政治的单纯军事观点、小团体主义等不良思想倾向,专门作出纪律规定。正是在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规范和保障下,我们党一路走来,不断攻坚克难,从胜利走向胜利。
  “政治组织严密、政治纪律严明,是革命战争年代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基因,也是长期执政条件下抗御风险、兴党强党的巨大优势和根本保证。”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严明党纪,必须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
  然而,目前,有少数党员干部政治纪律意识不强、思想麻木,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摇摆。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严肃指出:“一些人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了自己的所谓仕途,为了自己的所谓影响力,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
  2015年7月24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河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周本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根据10月16日该网站通报的消息,周本顺被查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新修订的《条例》对反对党的领导和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并根据政治“破纪”现实情况,增加了一系列违纪条款。比如,其第五十二条对“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违纪行为进行了规定;第五十七条对“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作出规定;第六十一条对“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坚持问题意识和问题导向,将政治纪律作为‘六大纪律’之首加以具象化、清单化,让党员干部牢记一言一行的政治标准、政治底线,既是纪律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表现,也是打造有中国共产党特色的党纪体系的必由之路。”高波说。
  值得注意的是,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抓住了这个纲,就能纲举而目张。
  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正如中央领导同志所指出,不管违反哪方面的纪律,最终都会侵蚀党的执政基础,破坏政治纪律。所以,这次修订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位,通过严抓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来带动其他纪律的执行。”

专章规定信息公开成慈善法草案一大亮点 专业人士指出

慈善信息公开并非越细越好


2015-11-14 14:41:21 |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 作者:张媛 朱琳

  郭美美微博炫富,引来网民对中国红十字会存在巨额利益输送的质疑;由李亚鹏、王菲倡导发起的嫣然天使基金,不断遭受网民指责资金使用率低、涉嫌洗钱;李连杰壹基金被指贪污捐款……
  近年来,我国慈善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但上述此类消息的不绝于耳,使慈善组织的信任危机问题令人担忧。如何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重塑慈善机构公信力,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日,慈善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第七章对信息公开作了专章规定。对此,多位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提供了一个基本规则,是慈善立法的一大亮点。
  公开信息解决信任危机
  作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慈善信息公开被认为是维护慈善公信力的必要条件,是规范慈善行为的重要举措。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教授杨思斌指出,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乱象。有的慈善组织违规操作借慈善之名行诈骗之实,有的慈善组织成了个人牟利的工具,这些现象都严重损害了整个慈善事业的形象与公信力。
  “由于缺乏信息公开制度,目前公众并不知道如何准确、理性地评估慈善组织。”杨思斌说。
  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审议慈善法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指出,慈善公益组织的公信力不断受到公众质疑,这种质疑对整个慈善事业的冲击不容小觑。现实中确实存在部分慈善组织与慈善活动违规行为,但还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和标准而导致出现问题。
  “慈善事业的生命就在于公信力,公信力源自透明度以及社会监督。”郑功成说,大家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十分关注,希望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能够更加透明。他建议,草案应明确慈善组织哪些信息必须公开,哪些信息可以应当事人要求公开,哪些信息不能公开。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也认为,慈善的公开透明度决定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用法律形式将慈善信息公开加以规范,是解决信任危机的重要手段。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教授贾西津指出,在现代社会,参与慈善就是参与一种社会公共活动,接受公众捐款的慈善组织有向公众交待的责任,理应信息公开透明。这种慈善信息公开,并不是由个人或者某个组织决定的,它是保障慈善公信力的需求。法律制度应将这种自治责任规范化,这样才能在法律层面对慈善组织、对捐款人及社会公众的权利予以保障。
  慈善信息不必完全公开
  “公开透明机制是慈善事业取信于社会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保障捐赠者对自己善款所拥有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需要。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慈善并不是必须完全公开的,草案也规定了不能公开的事项。”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说。
  慈善法草案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或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对此,王振耀解释说,慈善信息公开并不是完全透明的。可能民众对慈善事业还不了解,存在理解上的误区。国外的信息公开相对成熟,该透明的透明,该保护的保护,因为部分捐赠者或者受捐者不愿意暴露身份,慈善组织内部活动流程涉及商业秘密,法律要保护这些隐私,慈善组织也要尊重其意愿。
  “如果每张发票都要公开,都要有关部门核实,存在客观难度。”王振耀说,慈善组织因为参与慈善,那么它的一切信息都要毫无保留地公开,其实并不合理,也不利于慈善组织的发展。
  “有些慈善组织反映,捐赠人要求公布所有的收支账目,如果不公布就认为有黑幕,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郑功成说,慈善信息公开问题,在法律中三个层面都应兼顾并具体化。其一,应该公开的信息没有公开是违法的;其二,有权利要求公开而不公开的是违法的;其三,不该公开的公开了也属于违法。
  郑功成强调,慈善信息公开这三种类型,是对公众关切的回应,也是信息公开的关键。
  对于不能公开的信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其江在审议慈善法草案时建议要加强监督。“对不能公开信息所涉及的款物的使用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向主管的民政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王其江说,这样有利于规避没有公开的财务产生腐败。
  遵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方面,要遵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不同的慈善组织涉及的公共资源多少程度,决定了其应当公开的程度。”贾西津说,不同的慈善组织在社会资源需求度和组织力方面存在差异,那么对社会资源的动用情况也就不同。越大的慈善组织动用的社会资源越多,责任也就越大,对公众也就应有一个更合理更清晰的说明,监管部门对其要求应更为严格。
  据贾西津介绍,英国在这方面就作了一定考量。比如他们的慈善组织运作时实行抓大放小政策,年收入低于1000英镑的小慈善组织不必注册;1000英镑到10000英镑的予以注册,但只需提交简单的年表;1000万英镑以上的,其日常开支将受到重点监管。慈善组织规模越大,接受监管内容越多;动用社会资源不同,信息公开详细程度也不同。
  “信息公开需要成本,会耗费一部分人力物力,这对于较小的慈善组织而言会比较吃力,过高的成本也会影响其组织发展。”因此,贾西津建议将慈善组织区别对待,同时也应讲求相对平衡,信息公开不是越细越好。
  王振耀说,用有限的资源去做更加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工作,也是慈善组织所追求的。因此,遵守权利责任对等的原则,能更好地促进慈善组织发展。
  “我们应当注意到,无论影响力和规模如何,每一个慈善组织都应主动做好信息公开,肩负起应承担的责任。”王振耀说,在这种自愿的大环境下,只有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加以约束,慈善组织才能走上良性循环轨道。

中国拟为快递行业“立规” 哪些条文与你我有关?


2015-11-17 07:23:29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吕春荣

  • 随着“双十一”全民网购狂欢节落下帷幕,快递物流业迎来派送高峰。图为11月16日,山西太原国贸大厦附近,多家快递企业的快递人员在此扎堆分发快递,一名女白领收到多份快递十分喜悦。张云 摄

  • 随着“双十一”全民网购狂欢节过后,物流快递高峰也紧跟而来。张云 摄

  • 11月13日,杭州,浙江农林大学的学生在查找自己的快递,“双十一”过后,浙江农林大学内的快递业务点迎来高峰,学生们在堆积如山的快递中查找自己的包裹,排长队取件。据快递业务点的负责人介绍,“双十一”期间同学们购物的快递陆续到达,每天的快递量在3千件左右,快递高峰将持续到16号。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随着网购时代来临,中国快递业进入高速发展期。其中2014年全国快件量突破146亿件,跃居世界第一。量提升了,质该如何保障?为促进和规范快递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管,国务院法制办16日起就《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就快件和用户安全等作出诸多规定。中新网记者梳理出其中7条与民众息息相关的条文。
  收寄件人应当实名登记
  ——“梅长苏”快递最高或被罚1万
  【规定】
  用户交寄快件,应当如实填写快递运单。快递运单应当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身份信息、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时未核对快递运单信息,或者快递运单信息填写不完整、不实仍予收寄,情节严重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
  记者注意到,早在11月1日,快递实名制已在全国全面实施,但效果并不明显。实施不久,“流川枫”、“梅长苏”等奇葩姓名快递仍可肆意游走,“快递实名制”也遭遇挑战。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王耀球向中新网记者表示,企业的忧虑,民众的担心,是当前“快递实名制”遇冷的主要原因。而未来规定若能如此细化,处罚风险势必让企业更加专注落实,那么,“快递实名制”真正落地将更容易。
  快递一律要验视
  ——将有效避免“毒快递”“炸弹包裹”
  【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验视内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在快件运单上作出验视标识;用户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解读】
  早在不久前,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15部门决定,从10月22日起到2016年3月底,要求寄递物流行业全面落实寄运物品先验视后封箱、寄递物流活动实名登记、邮件快件X光机安检三项制度。王耀球表示,验视快递是对消费者负责,可以有效防止假冒伪劣流通到市场,同时也有效避免“毒快递”、“炸弹包裹”等违禁物品威胁公共安全。
  不得非法出售、泄露用户信息
  ——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快件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快件运单,确保用户信息安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泄露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解读】
  “正如银行不可随意出售储户的个人信息、医院不得出售患者的个人信息一样,快递企业也当然不可出售用户个人信息。”王耀球表示,投递快件之时,用户是无偿地把个人信息提供给快递企业的。因此,快递企业当然有责任和义务去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
  快递员不能再“任性”
  ——抛扔踩踏快件最高或被罚5万
  【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作业人员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解读】
  抛扔、踩踏快件是一种不讲素质的表现,也折射了当前快递行业的种种乱象。王耀球表示,快递行业发展太快,产生的问题也很多,尤其是一些基层从业人员存在许多细节问题。而此项规定便是想通过亮出“高罚单”,警示快递企业重视基层员工的素质培养,整体提升快递作业人员素质。
  冒领、私拆、倒卖他人物件
  ——企业最高可被罚20万
  【规定】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解读】
  王耀球表示,快递员若冒领、私拆、倒卖他人物件,这不仅损害了商品本身,而且损害其自身的职业道德,更损害了快递行业的信誉。简单来说,原本商品与包装就是融为一体的,若被私自拆封,商品原样就被破坏,而这与私自拆封别人信件没什么区别。对此,相关部门就该不遗余力,对其高倍处罚。
  用户快件丢损可获赔偿
  ——国家鼓励开发相关责任险种
  【规定】
  用户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用户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金额;对未保价的快件,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解读】
  盒饭、肥皂等物品进入快递行业显然不需要保险,而手表等高货值物品则需要保险。王耀球表示,货物丢失、损毁,企业给予用户相应的赔偿理所当然。未来相关责任保险也将进入快递行业。未来的相关责任险种主要也是针对手表等高货值物品,能够为这些高货值产品的流通提供资金保险。
  举报投诉有门
  ——邮政管理部门7日内应作答复
  【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问题投诉等服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联系方式,接受投诉和举报,及时核实、处理,并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
  【解读】
  过去,有些快递公司在处理用户投诉举报时,存在着不予理会的态度。而如今,新规定对此立了规矩。王耀球表示,这一规定旨在维护用户对快递业服务质量的合理需求,将进一步畅通用户的投诉渠道,避免过去有些用户因投诉时间太长最后不了了之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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