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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学苑】一周法律资讯速递(02.11-02.17)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8日

私募新规“九大变化”要点提示
  • 2016-02-14 09:14  分类:股票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佚名


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根据该公告,为了便于大家理解和快速掌握公告有关重要内容,笔者归纳了“九大变化”,以便重点理解性提示,仅供辅助性学习理解参考,标准解释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公告为准。

  一、基金业协会可不是一般的行业协会,基本可以说是“半官方机构”。

  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编办相关通知要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

  2、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行业协会。

  3、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第(七)项,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包括“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由此可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是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有法定会员,并依照法律授权承担了一些行政职能性质的工作(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与备案)。

  二、取消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改为“登记公示”

  1、以前的“纸质登记证书”或“登记电子证明”均失效。

  中国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

  2、中国基金业协会以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最新情况,以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和“私募汇”手机APP客户端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实时基本情况为准。

  三、基金产品不及时备案,管理人登记会被注销。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四、不及时向协会信息报送,会遭受基金产品暂停备案,或列入异常机构名单,甚至管理人不予登记。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2、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4、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五、不及时提交经过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会被暂定基金产品备案,列入异常机构名单,甚至不予登记。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2、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六、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需要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3、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5、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6、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七、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

  1、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八、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九、高管人员从业资格不符的整改期变更限到2016年12月31日止,逾期整改变更的,协会将会暂定受理基金产品备案及事项变更。

  1、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相关高管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情况,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高管人员资格重大事项变更申请,以完成整改。

  2、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3、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持续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该机构相关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相关情况。


“最严环保法”实施一年间 构建“美丽中国”法治屏障

2016-02-17 10:50:31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尚昊 杨丁淼 付昊苏

  

公益诉讼、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一系列“硬手段”的出台,让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保法被冠上了“史上最严”的称号。

  “一个好的法律不能成为‘纸老虎’,要让它成为一个有钢牙利齿的利器,关键在于执行和落实。”2015年全国两会上,中国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曾如是阐述他对新环保法的态度。
  选择什么样的发展路径?这对于一个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大国而言,是一次至关重要的抉择。长期以来,中国环保部门的处罚力度、执法手段相对有限,难以震慑日益猖獗的环境违法行为。
  而在“最严环保法”实施一年间,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过松”“过软”的局面有了明显改观,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守法意识明显提升。
  在这部“最严环保法”中,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得到进一步明确,环保直接与干部考评挂钩,一系列行政问责措施直指问题要害。
  河南省安阳市曾是华北地区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之一。冒着黑烟、黄烟的烟囱,货车轰鸣、灰尘漫天的街道,是当地人早已熟悉的常态。当地一句顺口溜“吃饭捂着碗,出门捂着脸”道出了安阳人积攒已久的无奈。
  2015年,安阳市被环保部约谈并挂牌督办,31名责任人被给予处分,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整改落实。
  以敦促地方政府落实环保责任为目的的综合督查及环保约谈在2015年备受瞩目。一年间,环保部组织对33个城市开展综合督查,约谈15个市级政府主要负责人。
  约谈后整改见没见实效,还有后督察这一“回马枪”。 “回头看”让不少城市又紧张了一番,安阳、昆明、沈阳、哈尔滨、临沂……这些城市都被检查是否切实落实约谈要求。
  在对一些城市“回头看”时,环保部还引入了公众参与机制,让百姓看看市长们的承诺到底落实得怎么样。
  伴随着综合督查、约谈、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举措的实施,一些突出的环境问题得到解决:呼和浩特市查封了56家无证照、无环保设施的煤场;兰州市252天空气质量达标;焦作市龙源湖公园养殖场污染彻底消除……多地环境质量显著好转。
  新环保法对企业的影响同样巨大。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国各级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共1478件,“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新执法手段,成为各地环保执法的利器。
  安徽省六安市环保局的王志举从未想过,一次普通的环境执法竟成就了安徽首例“按日计罚”。
  去年5月25日,王志举在辖下某公司发现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在责令企业停止违法排放的同时,作出了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然而6月15日复查该企业仍然超标排放,经过听证程序,每日罚款20万元,累计罚款420万元。
  “作为上不封顶的处罚手段,按日计罚有效震慑了环境违法企业,消除了企业的侥幸心理。”安徽省环保厅副厅长殷福才说。
  在被动整改的同时,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转向拥抱主动整改,部分企业还聘请环保部的专家对企业员工进行培训,提高环保守法意识。新环保法实施一年来,基层执法人员普遍感受到,企业主体意识明显增强,触碰环保法律红线的企业大大减少。
  面对环境问题,每个人都是受害者和行动者。新环保法特别注重对接公众,推行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
  2015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之际,环保部正式开通“12369”环保微信举报,仅3个月就接到6000余条举报信息,公众“分分钟”就可以成为一名“环境监督员”。
  与之相伴的还有公民法律意识的崛起,环保守法的新常态正在逐步形成。“相比其他专项法律,新环保法是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中普法工作做得最好的。”环保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处长王炜表示。
  得益于此,2015年环境维权不断推进。江苏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三峡重庆库区环境公益诉讼案,福建南平市损坏林地环境公益诉讼……这些案件的胜诉,让公众看到了以法律手段保护生态环境、解决环境纠纷的希望。
  没有严格的环保法律为基础,美好的愿景只能成为空中楼阁。除了“最严环保法”,与之相衔接的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也已经公布,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土壤污染防治法以及核安全法的制定也已列入规划,环保法律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以期形成合力,服务于公众对建设“美丽中国”的期待。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将于3月10日起实施

2016-02-15 19:43:21 | 来源:法制网


工信部今天对外公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将于今年3月10日起实施。规定要求,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同时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
  规定指出,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且,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该规定特别提到,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该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秩序,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发展。据悉规定将于今年3月10日起实施。
  这份规定还明确了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内容。即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同时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重大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内容,不得出版。
  此外,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记录所出版作品的内容及其时间、网址或者域名,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若违反这一规定,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可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该规定明确表示,国家鼓励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加快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的发展与繁荣。


环保牙齿“长”在哪,“咬”了谁?

2016-02-14 14:11:50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杨维汉 崔静 付昊苏

 

“一个好的法律不能成为‘纸老虎’,要让它成为一个有钢牙利齿的利器,关键在于执行和落实。”
  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环保法,被社会寄予厚望。实施一年来,约谈15个市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查处违法排污企业5.1万家、发现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企业7.34万家……
  明确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使环境治理成效与老百姓的感受更加贴近。扬“齿”立威、铁腕治污,环保执法“过松”“过软”的局面有了明显改观。“十三五”时期,将重点打好遏制黑臭水体、灰霾天气“攻坚战”,多污染物协同治理,从政府主导向社会共治、多方制衡转变……
  环保“督企”转向“督政”,挂牌、限批形成组合“杀手锏”
  “2014年前9个月,PM10浓度146微克每立方米……是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最差的城市之一”“存在等待观望和被动应对情况”“221省道和301省道大型运输车辆经过时扬尘极为严重……这是环保部在给河南省安阳市的约谈通报中作出的表述。
  讲真话,出实招,一针见血,不留情面……新环保法实施一年来,各级环保部门探索以约谈督政为抓手,结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形成组合“杀手锏”,强化政府的环保责任,使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整改落实。
  督企——截至去年11月,全国共检查企业158万家次,查处违法排污企业5.1万家、发现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企业7.34万家。
  督政——从过去的监督违法排污企业,向综合监督地方政府履行职责转变。2015年,环保部组织对33个城市开展综合督查,约谈15个市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比2014年约谈增加了一倍,解决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在督查过程中,注重信息公开和压力传导,依法严惩恶意的环境违法行为,产生了震慑作用。
  督查——2015年,各省区市对134个市和2个县开展了综合督查,对28个市县进行了约谈,对19个市县实施了区域环评限批,对发现的176个问题挂牌督办。
  “加大考核力度,推动重点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改善。对未通过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考核的北京市朝阳区、天津市静海县、河北省廊坊市、河南省新乡市、湖北省宜昌市实行限批,”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说。
  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环境执法“硬”起来
  环境执法“硬”在哪?关键在于重典治乱,铁规治污。环保部门通过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治理责任。以偷排、偷放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为重点,依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
  去年,全国共发现2658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存在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弄虚作假等问题,17个省区市对发现的问题立案78起。环保部通报15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611件,罚款数额超过4.85亿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3697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2511件,移送行政拘留案件1732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共1478件。
  对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环保部首次联合公安部、最高检对靖江市原侯河石油化工填埋疑似危险废物案、东莞市长安锦厦三洲水质净化有限公司弄虚作假案,两起案件启动联合挂牌督办,形成合力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活动。
  新环保法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而与之相衔接的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也已经公布。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以及核安全法的制定,也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案也已经列入国务院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打包”修法项目。
  2016年,环保部将全面落实随机抽查和抽查督查制度,省级环保部门对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企业的现场抽查督查要实现“全覆盖”。
  走出环境治理的“摇摆观”,推动守法的常态化
  河南北部某县,因空气质量差被环保部门约谈。随后当地展开大力度治理,全县一度把700多家企业全部关停。当地县委书记对新华社记者说,企业停了,空气是好了,但刚开始的一个月,全县的GDP几乎为零,此后有的企业又开足马力。这种情况虽然较为极端,但有一定的代表性。在一些地方有少数干部对于科学发展的认识,还是存在环境治理的“摇摆观”。
  2015年1月,规定了按日计罚等新内容的新环保法开始实施。然而,全国范围内照此重罚的却并不多。一些基层环保干部反映,虽然新环保赋予了环保执法部门对于违规排放企业进行查封扣押的权利,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也阻力重重。有的企业推三阻四,若没有警察的配合,环保执法人员连企业的门都进不去。
  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是,产业、能源结构调整具有长期性、艰巨性。环保部开通“12369”环保微信举报,公众成为“环境监督员”;以打击恶意违法排污和造假行为、督促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为重点,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环保守法的新常态正在逐步形成。
  与此同时,三峡重庆库区首例跨区域环境公益诉讼案开庭;贵州为“环境官司”畅通“方便之门”;为解决制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初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社会组织参与治污的重要途径,在新环保法实施第一年实现“破冰”。随着公益诉讼主体的扩大,环保维权不断推进。环境质量改善不仅加大地方政府考核压力,同时鼓励公众参与进来。
  为改善环境质量,2016年,河南等地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将突出抓好燃煤污染防治、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污染控制。重点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替代,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等专家也指出,总量减排和质量改善,都有约束性指标,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地方政府必须完成的任务。要想让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成为防止环境污染的“常规武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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