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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5日


我国每年1.85万名儿童死于交通事故 儿童安全座椅“缺席”呼唤全国立法

2016-02-23 16:35:56 | 来源:法制网 | 作者:蒲晓磊 李沐


 春节期间,在北京工作的王琼回到了河南老家,由于需要经常开车,她想给7个月大的女儿买一个提篮式儿童安全座椅。然而,当她向多位有车族朋友询问时却发现,不要说朋友们不知道哪里有卖儿童安全座椅的,很多人竟不知道提篮式儿童安全座椅为何物。
  “在这个三线城市,找不到一家提篮式儿童安全座椅的实体店,而且我发现,也确实没有人用这个东西。”王琼无奈地对记者说。
  质检总局去年发布的“中国城市居民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现状调查结果”显示,81.9%的家长认为儿童乘车有必要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但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济南、重庆这5个城市,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率尚不足20%——家长在儿童安全座椅的关注与使用上,竟是如此矛盾。
  有数据显示,我国每年超过1.85万名14岁以下儿童死于交通安全事故——儿童安全座椅使用率低被认为是重要原因。
  清华大学汽车工程系教授周青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推动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立法,有助于保护儿童在交通中的安全。世界卫生组织曾经统计分析,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可以降低70%的交通事故死亡率。
  “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儿童安全座椅强制使用早已有立法规范,部分国家的儿童安全座椅使用率甚至超过90%。从结果上看,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儿童交通事故伤亡率远低于发展中国家。”周青告诉记者。
  儿童安全座椅缺失
  在清华大学汽车碰撞实验室,工程师马令晨向记者介绍说,当今,汽车工业在设计制造时,关于乘员保护方面主要是围绕着普通身材的成年人所设计的。当汽车发生事故时,无法保证身材矮小的儿童和怀抱幼儿的成人达到预设的保护标准。针对儿童特殊的生理结构,我们应该通过配置安全座椅来保护其安全。
  正如马令晨所言,无论是怀抱幼儿还是让儿童单独坐在座位上,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怀抱幼儿的做法并不能使其免于灾难。研究表明,当汽车以每小时48公里的车速行驶时,碰撞会使7公斤的幼儿产生275公斤向前冲击的力量,孩子会像子弹一样飞出,这样的速度是任何成年人都无法控制的。随后,飞出的孩子遇物体受阻时会随即产生往回的弹力,与大人向前的冲击力发生再次碰撞,致使怀抱的孩子受到二次伤害,后果不堪设想。
  选择让儿童单独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同样有风险。当汽车在发生碰撞的时候,安全气囊弹出的速度是250至350公里每小时,如此惊人速度下产生的巨大弹力对于成人而言是保护,但对于小孩来说却非常危险——汽车安全气囊炸开的瞬间,会给孩子造成致命的杀伤力。
  此外,车用安全带是按照成人的身高体型设计的,并不适合儿童,一旦发生事故,安全带会勒伤儿童胸部和颈部,严重的甚至会导致儿童瞬间窒息死亡。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2-2013年度《中国汽车社会蓝皮书》显示,76%的汽车没有安装儿童安全座椅,40%的家长曾经让孩子坐在副驾驶的位置,43%的家长选择在乘车的时候抱着儿童,还有10%的家长认为安全气囊能够有效保护儿童。
  而这些不正确的举动,正是导致儿童在交通事故中伤亡的一个主要原因。
  “发生碰撞时,如果车内儿童使用了儿童安全座椅,他们遭受致命伤害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1岁以下婴儿致命可能性降低70%,1岁至6岁幼儿致命可能性降低54%。”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所长林淼对记者表示。
  但这个关键时刻可以“救命”的产品,却一直存在着良莠不齐的问题。
  “儿童安全座椅生产如果不考虑法规的要求,门槛极低,与制造普通玩具差不多,结构主体就是塑料壳。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厂家不具有安全性设计方面的水平,另一方面是生产企业对原料和零部件的质量把关不严。很多质量较差的座椅很可能在碰撞时就会发生结构断裂,儿童头部或身体其他部位会因此受伤。”周青曾经去过一些生产儿童安全座椅的工厂,在看过生产流程和产品后作出了这样的分析。
  让人感到欣喜的是,自去年9月1日起,我国开始对儿童安全座椅产品实施强制性3C认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将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周青认为,随着法规的实施,未来国内儿童安全座椅的质量将会越来越好。
  家长安全意识不够
  “就像我买提篮式儿童安全座椅遇到的情况一样,与汽车的销售速度相比,大家的安全意识远远落在了后面,根本没有意识到这是一个可以威胁到生命安全的问题。”王琼对记者说。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汽车市场销量达2459.76万辆。然而,儿童安全座椅销量规模却仅过百万。数据的巨大反差下,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率更显苍白。
  《中国汽车社会蓝皮书》指出,目前我国很多家长安全交通意识非常淡薄,特别是对儿童乘车安全的认识还处于萌芽阶段,甚至存在着致命的误区。
  周青在去年进行儿童安全座椅使用的调研后发现,儿童会比较抗拒使用汽车安全座椅,这一点与他当初在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研发中心时注意到的现象类似。“因此,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要从父母抓起,必须让父母重视这件事情,从小使孩子养成使用安全座椅的习惯,国外也是经历了安全意识逐步提升的过程。”
  马令晨告诉记者,他的孩子自出生起就使用安全提篮乘坐汽车,稍微大一点就改用儿童安全座椅,孩子现在一上车就主动坐在安全座椅上,并树立了安全意识。
  让周青感到欣慰的是,这方面的交通安全意识已经开始慢慢普及。
  “现在,很多家庭已经开始关注和使用安全座椅,这就是一种好的现象。虽然现在我们在安全意识方面落后国外30到40年,但是追赶起来的话也许只需要一二十年就可以完成了,再过几年我们再进行调研,安全座椅的使用率肯定会有很大程度的提升。”周青对此持乐观的态度。
  周青认为,要想提高安全意识就必须增加全社会对公共教育的投入。无论是政府、学校还是媒体都要加大公共教育的力度,让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依赖全国强制立法
  要想让家长将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作为习惯,最关键的还是要依赖于强制性立法的推动。
  目前,上海、山东、深圳已将4岁以下儿童强制使用安全座椅写进了地方性法规。
  2014年3月,《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明确规定携带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同年8月,《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同年10月30日,深圳通过《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决定》,如果4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儿童安全座椅的,将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三百元罚款。
  此外,浙江省杭州市去年底修订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特别增加了“4周岁以下或者身高低于1米的儿童乘坐小型轿车时,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规定。
  在去年12月举办的第六届中国汽车安全技术发展国际论坛上,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等机构纷纷表示将共同推动儿童安全座椅强制使用的全国性立法。
  “我朋友带小孩去美国自驾,租车的时候可以一起租到儿童安全座椅,这也能看出这种观念在美国的普及程度。”王琼认为,推动强制立法的最主要目的就是改变人们的观念和习惯。
  目前,世界上已有96个国家和地区出台了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法律法规,其中美国、英国、瑞典等国家的使用率很快便超过了90%,上述地区立法后儿童乘车伤害案例大幅下降。以德国为例,1993年德国出台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法律后,全国使用率高达96%,从1992年到2007年15年间,德国儿童交通事故死亡率大幅降低。
  在儿童道路安全媒体沙龙活动上,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卫生与营养及水和环境卫生处处长谢若博对记者指出,通过完善并落实道路安全法规,可以避免儿童因道路交通事故而死亡的悲剧发生以及由此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巨大损失。


我国暂停药品电子监管 拟建立药品追溯体系

2016-02-21 09:09:12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王思北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日就《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拟将药品电子监管系统调整为药品追溯体系,取消强制执行电子监管码扫码和数据上传的要求。同时发布公告称,暂停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
  据介绍,由于现行有关药品经营企业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与国办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中落实企业追溯主体责任有关要求不符,有必要对现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的相关规定作相应修改完善。
  记者了解到,修订草案将药品电子监管系统调整为药品追溯体系,强调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责任主体,建立药品追溯体系,取消强制执行电子监管码扫码和数据上传的要求。特药等法规规定的品种另行规定。
  草案确立了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基本定位和要求,明确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制度,实现药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追溯体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草案删除或修改了涉及强制要求电子监管码扫码和数据上传的内容。将“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修改为“执行药品追溯的规定”。还对要求企业计算机系统“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的内容进行删除或修改,将现行规范中“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修改为“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
  食药监总局发布的公告指出,鉴于食药监总局已就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药品电子监管内容修订公开征求意见,决定暂停执行《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中药品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


工商总局支招网购退货:哪些不能退?有纠纷咋办?

2016-02-18 08:51:59 | 来源:人民日报


 春节期间不少电商打出“春节不打烊”的广告,不少消费者上网采买年货,网购已经成为消费的一个主要途径。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公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
  商品完好啥标准 
  “有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再购买运费险,相当于网店的衣服也可以试穿了,再也不用为冲动消费懊悔了。”辽宁沈阳市市民张卓然是位网购达人,但对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具体规定也有不少疑问:究竟哪些商品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品完好有没有标准?张卓然介绍,一位商家曾以商品包装已拆封为由拒绝她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是2014年开始实施的新《消法》针对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方式设立的,但在实施过程中,的确存在对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适用范围存在不同理解,对商品完好标准的界定存在争议,对于退货的程序、环节没有详细规定等问题。
  此次,《指引》明确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范围。《消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等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规定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但实践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关于哪些“其他”商品能够适用无理由退货存在不同理解,一些经营者甚至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型进行扩大解释,事实上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消法》无理由退货制度,导致争议发生。
  为此,《指引》根据商品的性质,增设了四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即拆封后因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贴身用品等;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包括产生授权或者激活信息的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已经在线交付的充值类商品,包括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等;特价清仓商品,包括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包装破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
  《指引》还界定了商品完好的内涵和标准。有的经营者不仅要求商品本身完好,而且商品包装必须完整,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为此,《指引》将普通“商品完好”界定为商品本身、配件及附带的防伪标识、商标吊牌、商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齐全。储值卡(券)类商品完好是指卡(券)内金额未减少。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适当的试用不影响商品完好。
  七天期限怎么算 
  《指引》细化了七日的期间计算方式,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期间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天,消费者应在以上期间内发出退货商品。明确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其购买商品所需支付运费或者被免除运费的金额,以及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及有效的联系方式。未告知的,七日期间自电子商务经营者正式告知消费者的次日起计算。明确了经营者退款方式比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细化了使用积分、代金券和优惠券、信用卡、满减和秒杀活动优惠等情形下退款流程。
  如果消费者与商家发生了纠纷怎么办?为此,《指引》细化了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提出:支持消费者协会和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参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的监督,调解有关消费纠纷,并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加强自律,收集电子商务经营者就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反馈。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鼓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建立先行赔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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