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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学苑】一周法律资讯速递(07.07-07.13)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4日

环保税法下月有望提交人大首审 征管环节进一步明确

2016-07-12 15:38:03 | 来源:经济参考报


  酝酿近十年,环保税立法终于渐行渐近。《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环境保护税法草案有望在8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如果进程顺利,环保税法可望年内出台。比起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草案作了进一步调整,包括税率增设“上限”即三倍以上须报国务院批准,对地方授权做出进一步缩减,涉及税务环保两主体的征管环节也更加明确。

  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联合起草的《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年,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进一步修改之后形成草案再度报送国务院。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环保税法本应在6月进行审议。“如果不出意外,应该是在8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业内人士说。

  环保税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领域“费改税”将以立法形式确认固化。而“费改税”之后,征税范围、税率是税制设计中最受关注的核心内容。

  业内专家指出,考虑到排污费征收在我国已经有多年经验,环保税制的设计基本上参照和借鉴了之前排污费制度,因此,征税总体范围和税率下限都与之前排污费制度相一致。征收范围是以主要污染物排放行为作为对象,重点监控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纺织、制革等重点污染行业的纳税人等。

  不过,尽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环保税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但税率只设置了"下限"而没有设置"上限",将上限授权给地方政府,这种方式与过去有很大不同。也就是,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据了解,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各地之间差异大,环境治理要求不同的现实国情,"比如北京排污费征收要求10倍,西部地区基本就是踩线,所以很难统一设置。"业内人士坦言。

  而在草案中,对"上限"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即三倍以上须报国务院批准,三倍以内采用备案制。"不明确设置上线,这样可以为未来预留空间,同时不给地方太多的权限。"上述人士称,其他方面的地方授权也进行了进一步缩减和明确。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环保税的征管创新采取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此前,则是由环保部门"自收自管"的排污费征管模式。

  记者了解到,考虑到征管双主体的设置,对纳税人而言有行政职能的交叉重叠和行政成本提高的问题,草案中对征管环节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进一步明确了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双方的关系,即纳税人所有的申报、征收等都直接面对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传递给环保部门,待环保部门出具复核意见之后,依照意见再调整。

  日前,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第二届"中国财税法治30人论坛"上,多位财税法领域的专家一致认为,环保税法的出台,体现了税收法定的原则,尤其是清费立税,这无疑是重大进展。不过,环保税法能否真正落地还要看征管问题能否解决,以及环保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同时,也不能指望一部法律解决所有环保问题。

  "征管能否解决是环保税能否落地的关键。"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高萍指出,实体法部分基本以排污费模式作为蓝本,有经验。但是征管涉及全新制度,是创新同时也有挑战有风险。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许文也指出,世界各国的税收实践表明,设计再完善的税收制度,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税收征管进行保障,将难以实现该税收的目标。而由于征管的特殊性,环保税的征收风险更为突出。在环保税的立法过程中,应该优化税务与环保部门的配合方式,调动环保部门参与征管的积极性。需要进一步明确税务部门和征管部门在征管工作中的权利义务,优化税务和环保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工作机制。

  在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看来,做好征管工作,明晰管理各方法律责任是环保税法能否顺利得到贯彻落实的关键。特别是出现纳税争议时,纳税人该向哪个部门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以及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分别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急需明确。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蒋震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环境税是非常专业的税种,单单依靠税务机关无法实现充分征管。例如,如何测算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本身就是非常专业的领域,征收环节应该充分考虑这一点。


互联网广告新规:付费搜索广告等五类必须标明“广告”

2016-07-11 16:17:29 |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林丽鹂

  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也时有发生。但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监管中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月8日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互联网广告的立法立规工作提供法律支撑。

  互联网广告如何定义?互联网广告与传统广告的“同与不同”如何区别对待?各参与主体之间的义务、责任如何确定?本报就《暂行办法》的相关问题独家采访了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

  付费搜索广告等五类必须标明“广告”

  问:根据《暂行办法》,哪些活动属于互联网广告活动?

  答:互联网广告概念是《暂行办法》的核心与基础,也是社会各界关心的焦点问题。目前《暂行办法》采用了外延描述的方法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界定,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并且列举了互联网广告包括的类型,共分为五类:“(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问:互联网上有些广告还没有被标明“广告”,《暂行办法》对此有规定吗?

  答:针对《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可识别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除要明确标明“广告”外,还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确区分。

  微博、微信等平台也有制止发布违法广告的义务

  问:谁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

  答:《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

  不同于传统广告,《暂行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行为特征界定为“推送或者展示”,并规定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广告法》所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问: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暂行办法》中有规定吗?

  答: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际上并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但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例如微博、微信、电商平台等平台上的用户作为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规定当平台在明知或者应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违法广告时,应当予以制止。

  厘清“广告联盟”各方义务和责任

  问:对“广告联盟”这种互联网广告特有的经营模式,如何管理?

  答:“程序化购买”是互联网广告特有的一种经营模式,俗称“广告联盟”,连接了广告主与众多中小网站和应用程序,既为广告主提供了多样化的广告展示资源和更精准的广告投放效果,又为没有广告经营能力的中小网站提供了流量变现的机会,但也使其内部法律关系变得复杂。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程序化购买广告的相关主体及各自的义务,规定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中的广告需求方平台,应当履行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或者经营者的义务,必须清晰标明广告来源。而其他参与到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里的经营者,承担普通的查验合同相对方主体信息、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违法时予以制止的义务。

  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

  问:《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做了进一步明晰和细化,请问这样规定的考虑是什么?

  答:《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结合互联网广告的特征和互联网广告业发展的新趋势,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权进行了规定:一是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确定的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的原则为基础,《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二是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考虑到互联网广告发布链条长、广告资源碎片化、广告精准投放带来的不同浏览者同一时间在同一网站上看到的是完全不同的广告等特征,规定:“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三是广告主自行发布广告的,由广告主所在地管辖。在互联网广告中,有海量的互联网广告是由广告主在自设网站或者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上自行发布的,这一部分广告出现违法,由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所在地管辖。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接投诉、举报后,由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有利于更快断开违法广告链接,形成“一处违法被查,全网清扫干净”的高效监管局面,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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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程序化购买”?

  “程序化购买”是互联网广告特有的一种经营模式,俗称“广告联盟”,可通过信息技术自动完成广告采买及广告投放。

  “广告联盟”通常分为“流量平台”(广告位供应方)、“广告主平台”(广告需求方)以及中间的结算方三类。广告主通过结算方实时竞价购买流量平台的广告位,每个环节只有几十到一百毫秒的处理时间。

  常见的“广告联盟”有百度联盟、搜狗联盟、淘宝联盟、京东商城销售联盟、广点通联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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