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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学苑】一周法律资讯速递(07.28-08.03)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4日

国家旅游局:游客不文明行为严重或被限乘机

2016-08-02 10:33:15 | 来源:京华时报 | 作者:田虎


昨天,国家旅游局公布了《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针对近些年频发的游客不文明行为、出游安全、不合理低价等问题均作出了相应规定,并首次明确旅游网站提供虚假信息也需担责。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方面表示,为贯彻落实《旅游法》有关规定,适应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旅游形势的变化,国家旅游局此次对《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了《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关注1

  游客被强迫购物可要求旅行社垫付退货款

  对于近年来经常发生的强迫购物、自费现象,新修订的条例中明确规定,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的名称和主要商品情况;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价格及活动时长;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并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由旅游者签字确认。同时,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此外,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中指出,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解读

  游客退货需备好证据

中国未来研究会旅游分会副会长刘思敏表示,条例这项规定将能够有效落实先行赔付的机制,如果游客买了假货,旅行社不管退货且不赔付,游客可以有理有据地进行投诉,相关旅游主管部门也会按条例规定去督促旅行社为游客办理退货、赔偿。但刘思敏指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游客的取证比较关键,首先需要能证明是被强迫、欺骗购买,或者需要证明购买的物品是假货。这就要求游客提前保留好发票、视频等相关证据。  

  关注2

  不文明行为严重游客乘坐航班或将受限

  针对我国游客在出游过程中发生的不文明行为,条例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旅游者的

  相关信息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向公安、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金融等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及有关经营者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经营者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在征信系统中记录,以及采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参加团队旅游、乘坐航班等惩戒措施。

  解读

  惩戒措施执行有难度

  记者了解到,国家旅游局近年来已经公布了几批不文明游客的黑名单。而此次新规定中关于限制出游、乘坐航班等惩戒内容明显更加细化。刘思敏表示,国家旅游局、民航等相关部门此前都出台了关于不文明游客的惩戒措施,但具体实施起来会有一定难度。乘坐航班方面还可以和民航部门的名单进行联动,但限制出游方面,旅游主管部门只能通过告知旅行社的方式来执行。不过游客如果采取自由行的方式,其他相关部门是否能够联动执行还需要看具体执行情况。

  关注3

  出境游客人需随身携带安全信息卡

  近期,世界各地安全事故频发,不少游客因此受到影响。因此,条例此次还新增了关于确保出游安全的相关规定。其中规定,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安全信息卡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而遇到突发事件或者涉旅安全事故发生后,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向旅游及相关部门报告,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报告我国驻外机构、当地警方;同时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自行或者根据旅游主管部门、有关机构的要求,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调整或者中止行程,以及撤离风险区域。

  解读

  大型旅行社已有安防措施

对于出游安全问题,中青旅遨游网首席品牌官徐晓磊表示,此次条例的新规定更多是让中小旅行社在操作上有一个标准,而大型旅行社其实已经有了相类似的安全防范措施。“游客在出团前信息便已经录入后台系统,同时游客还会收到导游、领队、后方的相关服务人员的联系方式,而且前端和后台的信息是相通的,所以即使游客在出行中,他们的信息不论是带团的人员还是旅行社后台都能随时掌握。”  

  关注4

  提供虚假信息旅游网站也需承担责任

  目前,市场上存在众多在线旅游网站,本身并不提供产品,而是让游客通过网站的平台去预订购买其他旅行社等供应商的产品。对于这类网站,条例中规定:旅游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订立包价旅游合同与旅行社产生纠纷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解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

  台提供者不能提供旅行社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同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旅行社业务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网络搜索平台提供者有偿提供搜索服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旅行社业务经营相关信息虚假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删除;因未更正或者删除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搜索平台提供者无偿提供搜索服务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删除相关信息,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解读

  其他行业早有相应规定

  6人游旅行网CEO贾建强认为,此前国家旅游局并未对在线旅游做出特别具体的规定,但目前在线旅游市场火爆,这次条例的修订还是非常及时的。“网站其实相当于旅行社的门市,只不过不是面对面交流,信息会有不对称。网站既然作为游客获取信息的渠道也应该属于收客方,所以承担责任是合理的。”而驴妈妈旅游网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正规在线旅游网站对于平台上的旅行社一般都是有准入机制的,一旦旅行社出了问题,网站会首先和旅行社沟通协商先去满足游客的需求,如果确实是网站没有提前告知游客真实信息,网站应该承担责任。而刘思敏表示,其实其他行业早有相应的规定,比如家居卖场、电器卖场,消费者购买完商品既可以找具体的厂家品牌维权,同时也能够找这些销售平台维权。

  关注5

  不合理低价揽客旅行社最少罚款3万元

  目前市场上有不少旅行社、旅游网站经常打出超低价的旅游产品。对此,条例第九十七条中指明了多条违规行为,其中就包括无正当、合理理由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行为;同时还有因旅游者的年龄或者职业差异而提高旅游费用的;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其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明码标价,或者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进行交易,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等行为。

  对于以上行为,条例规定,有其中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取消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边境旅游业务许可,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解读

  处罚力度还可以更大

  记者对比老版《旅行社条例》发现,老版条例中仅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没有像新版中规定具体的罚款数额。但老版条例中规定: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比新版条例中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力度更大。

  对此,徐晓磊表示,目前市场上依旧存在大量不合理低价产品,消费者有时候很难辨别,罚款的规定只是一方面,日后是否能够在执法环节做到落实也是关键。“其实对于不合理低价,处罚力度还应该更高,不光是在处罚数额上,还应该把相关旅行社列入黑名单,让它挨罚一次就觉得很痛才行。”

  释疑

  游客哪些行为属于“不文明”?

  在此次新版旅行社条例中指出,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和惩戒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而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

(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七)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八)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九)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8月起一批新法正式实施 促进网络服务法治化

2016-08-01 08:59:10 | 来源:正义网


  8月1日起,《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一批关涉百姓生活的新法正式实施,为网络建设建章立制,为社会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网络服务,进一步推进网络服务法治化。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

  建章立制填补监管空白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下称《搜索规定》),自8月1日起实施。《搜索规定》共13条,分别从立法理由和依据、管理对象和性质、监管主体、法定义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特别是针对群众反映的搜索结果含有违法性内容等突出问题,《搜索规定》从守法、自律、担当、监督等多个方面,对行业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

  明确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工作主体。搜索引擎在对网上信息进行整合、方便用户查阅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部分搜索结果含有谣言、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违法信息;部分搜索结果有失客观公正,违反行业道德和规范,误导和影响公众判断。这些问题破坏网络生态,扰乱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侵害公众利益。为了更好发挥监管作用,《搜索规定》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明确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责任。《搜索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是建立健全各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搜索结果明显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网站及应用,应当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二是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或者提供含有虚假信息的搜索结果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即禁止提供有偿删帖等非法网络公关服务。三是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是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五是提供商业广告信息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六是应当建立健全公众投诉、举报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依法承担对用户权益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捍卫用户合法权益规范APP发展

  为了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指通过预装、下载等方式获取并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英文为Appli鄄cation,简称APP)信息服务的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自8月1日起实施。

  对APP信息内容进行严格管理。《规定》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APP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APP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APP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履行六项义务: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制作、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60日。

  强化对个人信息及合法权益的保护。针对用户个人信息及合法权益保护,《规定》明确要求,APP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

  明确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责任。《规定》明确,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应用程序提供者履行四项管理责任: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性、安全性、合法性等审核,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保护用户信息,完整提供应用程序获取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说明,并向用户呈现;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信息内容,建立健全安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督促应用程序提供者发布合法应用程序,尊重和保护应用程序提供者的知识产权。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透明化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14个部门联合颁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8月1日起实施。

  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涵及方向。《办法》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办法》还强调,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监管。《办法》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同时,明确了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违法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的行为,对阻碍竞争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为提升平台效率,《办法》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办法》还规定,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办法》还规定,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技术对交易活动开展监测预警,为交易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交易环境。

  8月起还将实施的其他部分新法: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

  农业部:《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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