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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学苑】一周法律资讯速递(08.04-08.10)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0日

我国重拳整治“空闹” 殴打机组人员将被依法惩处

2016-08-10 08:31:59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钱春弦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民用航空法律制度,中国民用航空局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突出强化航空安全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以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有序发展、维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
  据悉,此次修订,对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的非法干扰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除劫机、扣留人质等,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者航空设施场所,冲闯航空器驾驶舱,强行拦截航空器;谎报险情、制造混乱、散布诸如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者公众安全的虚假信息;违反规定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在航空器内使用火种、吸烟的;强占航空器内座位、行李架,堵塞、强占值机柜台、安检通道及登机口;盗窃、故意损坏、擅自移动航空器设备以及机场内其他航空设施设备,强行打开飞行中航空器应急舱门;妨碍机组人员、安检员履行职责或者煽动旅客妨碍机组人员、安检员履行职责;在航空器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辱骂、殴打机组人员、安检员、机场地面服务工作人员,均将被依法惩处。
  近年来,“空闹”现象在我国时有发生。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今年2月开始施行《民航旅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对旅客文明出行及维护航空运输安全起到了一定的预防和震慑作用。但是不文明行仍屡禁不止,其中一个根本原因,就是目前我国对于此类事件量刑过轻,一般仅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条量刑,至多不过拘留几天,罚款几百元了事。然而航空安全无小事,“空闹”因为事关航空安全,对航空空防、其他旅客群众,存在潜在的巨大危害。按国际惯例,只要涉及航空安全,都应从严从重处罚,因此应该制定关于航空闹事、打人事件的相关法律,用法律约束旅客行为,才谈得上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近日下发了《航空安全员执勤记录仪使用及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在航空器内告知旅客已进入音视频采集公共区域,并要求在需要检查旅客登机牌及相关证件,防范、制止机上非法干扰和扰乱行为,对机上非法干扰行为人、扰乱行为当事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强制其离机,收集证据材料、调解、询问等情况,都要进行音视频采集,记录仪的音视频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天。
  业内人士指出,在目前空防形势严峻的情况下,配备执勤记录仪无疑能对心怀不轨的部分旅客产生震慑,同时也为航企对扰乱行为和非法干扰行为的处置提供保护,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使用其中记录的信息厘清各方责任。发生空闹事件后,网络上常常会出现许多所谓的现场视频和各种传言。执勤记录仪采集的信息如果能够第一时间公布,那么对引导舆论、制止谣言应当可以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



消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望更“给力”

2016-08-05 20:08:25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高敬


  国家工商总局5日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有望更加给力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七十条,包括总则、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消费者权益的行政保护和社会保护、消费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记者第一时间梳理了征求意见稿的几大亮点。
  保护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益
  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的亮点之一是支持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除依照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
  但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有瑕疵的商品等三类商品,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但未经消费者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时,商家一般都会要求商品完好,这该如何界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安全是很多消费者担忧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正当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收集与经营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消费者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
  加大预付款消费保护力度
  针对预付卡领域商家关门跑路等乱象,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者决定停业、歇业或者服务场所迁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选择解除协议。经营者应当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办理预付款业务时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计算方式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涉及发行预付卡的,经营者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取得人民银行的支付业务许可,并依照国家规定办理,设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遵守客户备付金存管规定。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兑付风险。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金融、快递、物业、生活美容、培训等服务领域进行了特别规定,并明确了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
  各界人士可以在9月5日之前登录工商总局官网或通过电子邮件至12315@saic.gov.cn等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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