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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学苑】一周法律资讯速递(08.18-08.24)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4日

    

城市道路违法停车城管有处罚权 各地规划情况各异

2016-08-23 07:56:16 | 来源:京华时报 | 作者:张思佳


  8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中发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16年8月19日到2016年9月18日。《办法》明确执法范围包括“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办法》中提出,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应当全国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
  □执法范围
  6个领域含交通管理食药监等
  《办法》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处罚权等6个方面。
  中国城市管理协会会长罗亚蒙表示,执法范围内的6个方面是对近20年来城管执法实践的部分总结,但这部分并没有创新内容,“过去各地城管执法不统一,但之前这6项内容均存在”。而且,从全国各地的执法实践来看,这6项包括的内容并不是十分全面,且滞后于部分地区的实践。例如,山东青岛有部分地区把海洋渔业的执法权划给了城管局,还有内蒙古的鄂尔多斯把草原执法也划给了城管局。
  交通管理各地执法权划归情况各异
  对于“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罗亚蒙介绍,这其中的城市道路指的是非机动车道。在2002年时,国务院就已经把这项执法权交给了城管执法局,只不过各地的情况不一样,这一项并不是创新。
  罗亚蒙说,十几年前国务院曾明确发布,机动车道上的违法停车行政处罚权归公安交管部门,非机动车道上的违法停车行政处罚权归城管部门。但是因为涉及利益问题,每个城市的情况不同,有些城市的公安交管部门交出了非机动车道上的违法停车行政处罚权,有些城市的没有交出。“如果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全部划给城管执法部门,算是有所进步,但又可能出现难以执法到位的问题。”
  □队伍建设
  协管数量不得超在编执法人员
  《办法》中第三章为队伍建设。其中第十八条指出,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区级执法。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此外,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办法》还指出,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交流。
  《办法》中提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适当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但是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应当逐步减少。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性事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和行为规范。
  “之前的执法过程中出现问题,会说是临时工干的,然后把临时工开除以解决问题”。罗亚蒙说,协管人员,主要是解决编制不足问题,城管系统内公务员编制、参公事业编制数严重不足,即使大量增加公务员编制、参公事业编制,也仍不可能满足城管执法繁重工作需求,只能用协管人员补充。
  罗亚蒙介绍,目前全国城管执法系统协管人员大约有100多万人,不具有执法资格,但又参与执法工作,时常发生暴力冲突事件,需要认真加以解决。现在的问题是,不把城管执法人员资格合法性的问题解决,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而此次的《办法》中在城管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上没有涉及到该问题,建议把城管执法人员的资格合法性问题写入《办法》。
  罗亚蒙表示,按照现在的法律要求,执法人员本人要具备公务员或是参公事业编制的身份,并且要通过考试,取得省一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才能够上岗执法,“城管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问题,这点是必须要明确的”。
  罗亚蒙举例说,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区行政执法局把协管人员分级管理,规范为“政府雇员”,最高级的政府雇员年薪可达到10万以上,这个经验值得各地学习借鉴。
  □《办法》部分内容
  ◎执法范围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执法监督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执法措施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执法保障
  全国统一执法制服标志标识
  《办法》中第四章“执法保障”,第二十四条指出,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应当全国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
  第二十七条指出,城市管理领域应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
  罗亚蒙表示,从城管建设的法制建设来看,征求意见稿和之前相比有进步,“过去没有全国范围内城管执法的规范,从无到有就是进步”。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应当全国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制”。
  “这一项目是最有纪念意义的进步,这是杂牌军向正规军过渡的标志”。罗亚蒙说,过去城管执法标志和服装五花八门,全国统一之后有利于树立和改善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有利于城管执法队伍增强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
  □焦点追问
  城管队员:执法中没给违法停车贴过条
  记者从北京市一线执法的城管队员处了解到,他从2009年到一线工作至今,北京的城管队员没有对违法停车进行过行政处罚,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接到过通知说城管队员可以对城市道路上的违法停车行使行政处罚权。
  记者还从一线的交警处了解到,北京市内的违法停车绝大多数由交警和部分派出所的公安民警“贴条”,城管对违法的停车场有执法权。
  □专家观点
  法学专家:无法解决多部门合作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王敬波表示,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方面。《办法》是一个部门规章,因为层级所限,所以对很多的事项是无法进行规定的,尤其是城管执法涉及到多个领域,它需要解决综合执法和专业部门执法之间的关系,“城管执法会涉及多个部门,用一个部门的部门规章进行规定,从立法层级上没有办法解决和多部门合作的问题”。
  再有,在职能的配置上,尤其是对街、乡、镇执法主体的改革缺乏弹性。比如,《办法》中提出,“市辖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派出”就是限制了街、乡、镇作为执法主体的可能性。有一些地方实施了以街、乡、镇为执法主体的综合执法体制,“我认为应该给地方更多的探索的空间,不应该通过这个部门规章进行固化”。
  王敬波认为,《办法》中没有体现公众参与的内容,包括部门间信息共享问题、公众如何有效参与到执法当中,这些内容有所缺失。


网络公益诸多问题受质疑 新慈善法如何守护爱心

2016-08-18 09:44:27 |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方敏


是真是假 邱炯 绘(人民视觉)


  核心阅读
  近些年,借助互联网,公益活动开始朝向精细化、全民化、广覆盖式发展开来——打开贴吧,按照即时发布的信息就能捐赠旧衣;备齐相关证明,点点手指就能发起公益众筹;就连每天走路的“步数”也可用来做公益……然而,日益红火的网络公益也因受助人信息造假、资金用途不透明等问题备受质疑,甚至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生财之道”。新《慈善法》9月1日实施,类似众筹等方式的慈善行为将有法可依。当公益遭遇互联网,究竟擦出了怎样的火花、又出现了哪些偏颇?当便利且高效的网络慈善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生财之道,又该如何呵护广大网民的点滴爱心?本报记者展开调查——
  全民参与花样多多
  ■各类网络捐赠第三方平台捐赠人次年逾11.17亿,旧衣捐赠、公益网店、众筹等形式应有尽有
  7月21日上午,日头仍是火辣辣的。在浙江省庆元县左溪镇黄岗村,左溪镇“五个村官”服务站的成员吴敏正在将网上筹集来的衣物发放给村民。
  “‘量体裁衣’的确不一样!”村民陈家仁告诉记者,他家在村里不算富裕,以前也常收到捐赠衣服,却时有无奈,“一大袋,能穿的却不多,甚至还可能收到少女的裙裤,留着扔了都不合适。还是现在好,衣服按需发放。”
  陈家仁所说的“量体裁衣”,便是正在庆元县进行得如火如荼的“量体裁衣 精准帮扶 暖心行动”公益活动。吴敏告诉记者,为了真正实现从捐赠者到受助者的“精准”对接,她会先在所负责联系的村子里做统计,再经由服务站的微信公众号发布需求,“借助互联网,不但不用再受地域限制,还可以实现信息的实时更新。”
  而就在不久前,浙江省庆元县慈善总会副会长毛茂丰的微信朋友圈,则被一篇名为《爱心众筹:“借”他一双耳朵》的帖子刷屏。“这是我们发起的一项活动。”毛茂丰说。原来,庆元县高住村一位21岁的小伙子由于先天性发育不良患了耳疾,近期需做手术,却因30万元的手术费犯了难……
  亲友想到网络众筹,一番讨论后,确定了方案:先征得患者同意,再去县慈善总会报备,确定后再组建众筹小组在网上募捐。
  随后,《爱心众筹:“借”他一双耳朵》开始在朋友圈流传,在慈善总会众多工作人员的大力转发下,很快就有408人加入爱心众筹团——进入后台一看:参与众筹的不只有本县的人,丽水、台州等地的网友也纷纷加入……
  近年来,借助互联网,公益活动开始向精细化、全民化、广覆盖式发展——网络旧衣捐赠、公益网店、公益众筹、运动步数捐赠等各种形式应有尽有。根据2015年11月20日“公益筹款人联盟”发布的《2014年度中国网络捐赠第三方平台研究报告》,2014年各类网络捐赠第三方平台募集的善款总额已超4.37亿元人民币,捐赠人次超过11.17亿。
  灵活高效轻松操作
  ■突破信息壁垒和空间局限,透明度公信力增强,网络公益因灵活高效而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从曾经的“富人游戏”到现在的“一呼百应”,公益加上互联网,为何红火起来?
  “最直接的原因,是互联网彻底打破了信息的壁垒和空间的局限。”浙江丽水市社会公益组织“周大妈帮帮团”负责人周雪华告诉记者,之前因为信息不畅通,活动一般只局限于本地,苦于不知道其他地区的具体情况,“有劲儿也不知该往哪里使”。
  随着“互联网+公益”模式的不断普及,“周大妈帮帮团”开始“走出丽水”,“现在可以借助微信朋友圈、贴吧,以及各种公益平台选择适合的项目。众筹的资金直接转账,或者准备好捐赠物品后快递过去,快捷又方便!”周雪华介绍说。
  “从根本上来说,互联网公益的出现,改变了整个公益行业的生态。”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秘书长胡广华表示,过去人们一般认为,公益慈善离普通百姓很远,各个基金会的主要捐赠也大都来源于大企业、大慈善家。而现在,人人都可以参与公益,人人都可以成为受益者。公益从此走下圣坛,逐渐成为普通百姓的一种生活方式,“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去年共筹集善款(现金)超过一亿元人民币,其中70%来自于互联网平台。可以说,互联网拓宽了募款的渠道,不仅为公益带来了善款,更带来了春天和希望。”
  相关专家还分析说,相较于传统公益活动,“互联网+”使公益行动变得更为灵活高效,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就比如筹集医药费。在现在的一些筹款平台上,只要备齐相关证明就可以发起项目,不但手续简单,而且募款速度非常快。”记者近日打开一个名为“轻松筹”的筹款网站,发现注册用户已有8344万多个,筹款项目95万多个,支持次数更是达到14921万次。
  “通常我们会说,‘一个人捐100万,不如100万个人每人捐一元钱’。同样是100万元,效果是有差别的。普通人关注和参与项目,不仅让筹款变得简单快速;而且他们对善款流向及执行情况的关注,对提升基金会的透明度、公信力、专业化也起到巨大推动作用,促进整个公益行业的良性发展。”胡广华说。
  各方监管有待完善
  ■平台、相关部门监管亟须完善,可将网络慈善行为纳入征信平台并与个人的信用挂钩
  互联网+公益能否走得更长久?毛茂丰不忘提醒记者一个重要因素:需要“后台”的大力支持。
  “后台”是指专门从事互联网公益工作的组织。“发布信息相对简单。但前期统计、捐赠双方对接、组织现场捐赠活动等工作,若没有专业团队的操作和大量义工的辅助,效果会大打折扣。”毛茂丰告诉记者,在网上“旧衣捐赠”的帖子其实很多,但因为缺少实时更新、维护的团队,很多信息都是过时的,导致一些网友对活动的真实性产生质疑。
  另一方面,互联网公益的高效便利也让不法分子嗅到了“商机”。以时下正火的“个人众筹医疗费”等筹集资金类公益活动为例,频频爆出的“病例信息造假”“谎报个人财政状况”等新闻使其在势头迅猛的同时,也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限于人力和时间不足,有些网站或单位在进行众筹资格审核时,是通过其展示的资料进行判断的。但这些医疗证明等内容有伪造的可能,且募款人的真实收入情况也可能被隐瞒。”一家公益网站的负责人分析说。
  那么,针对现有问题,具体可从哪些方面加强监管?
  浙江省民政厅儿童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陈小德表示:新《慈善法》9月1日即将实施,后续类似众筹等方式的慈善行为都应依法进行。“另外,互联网慈善相比以前来讲,监管最大的难点是信息一发布,就是全国甚至世界范围内的传播,亟待全国人大、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出台法规及相关细则予以约束。”陈小德说。
  “是不是可以把这些行为纳入征信平台,与个人的信用挂钩。或者由政府部门授权某几个平台信息发布的资格,由平台进行信息的审核?”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范柏乃认为,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加强管理;另一方面,互联网公益平台也应强化自律,比如成立行业协会,等等。
  “‘互联网+公益’是技术革新的结果,而其中不少问题,或许也可以从技术革新中探寻解决方案。”蚂蚁金服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蚂蚁金服已开始尝试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公益场景,以期实现对善款流动的监控,“这可以有效减少因透明度低下而触发的信任危机,对于公益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他方面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将来或许也可以借助一些新技术的研发与应用逐步得到解决。”
  善用“互联网+公益”(记者手记)
  一元钱,对于人们来说,是九牛一毛;如乘以1亿,乘以13亿,那就不得了……
  有了互联网,“美梦”能成真。当慈善遇上“互联网+”,更多的人可以通过更便捷的渠道获知信息,并拿出一元钱给需要的人。但现实情况是:人们在高呼互联网力量之大时,也发现许多以众筹方式骗取同情心的行为,着实寒心。
  “互联网+”是把双刃剑。它那无与伦比的传播力,可让事件瞬间扩大无数倍。用好了,事半功倍;没用好,被歹人拿来施展行骗之术,造成的不良影响也会呈几何倍数增大。人们的慈善心一旦被欺骗了,想要再修复是要付出更大的代价的。
  此刻,我们应更为小心地善待“互联网+”,尽可能避免错误。媒体在发布和慈善有关的事件时,尽可能做到全面,杜绝虚假消息;慈善机构和众筹网站在收到求助时,多一些严格审核,多一些实地调研;相关政府部门在对慈善机构进行审核时,多一些监督机制和退出机制……多管齐下,才是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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