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0 09:36:06 | 来源:正义网 | 作者:王利明
最近发生了几起电信诈骗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引起公愤,虽然犯罪嫌疑人很快被抓获,但与这几起案件相关的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仍值得我们持续关注。公众普遍质疑这样的问题,即犯罪嫌疑人怎么这么快就能够得到受害人的准确信息?是从哪里获得这些信息?是否有人给他们提供了这些信息?这些信息的泄露者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公害
目前,个人信息的泄露十分普遍,已经成为一种公害,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了。严重的电信网络诈骗背后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一些违法行为人利用受害人的信息进行精准诈骗,竟然屡屡得手。前不久,某大学教授刚卖完房子,信息就被泄露,结果被诈骗1000多万元。信息泄露危害人们银行存款安全,甚至严重危及个人人身安全,也有一些信息泄露导致个人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据报道,全国26个省多位艾滋病感染者曾接到诈骗电话称会发放补助。甚至有人接到电话敲诈,称不给钱就曝光艾滋病感染者的信息。如此大面积的信息泄露令人震惊。这些艾滋病患者本身就是社会弱者,其个人信息被泄露将使得一些人痛不欲生。
时下,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受害者,个人信息泄露无时无刻不在上演,我们的正常生活都可能因为个人信息的泄露被完全打乱。比如,去证券公司开一个户,就会收到很多炒股、融资的垃圾信息;去银行开户或到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就会接到许多是否需要投资理财、买保险的骚扰电话;通过房地产中介租赁房屋,就会收到无数售房、租房的电话;刚买完房子,就会收到无数询问是否需要装修、出售房屋的骚扰电话;去医院做一次孕检,就会收到推销奶粉、月嫂服务等诸多与婴幼儿有关的信息,如此等等,不胜枚举。可以说,莫名的骚扰电话、信息,已经成为忙碌的现代人不得不承受的负担,严重妨碍了私人生活安宁,给生活增添了压力与疲惫。更危险的是,如果这些泄露出去的信息被非法利用,如用于网络电信诈骗,后果将不堪设想。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不仅是保护个人财产安全的问题,更是保障个人隐私、私人生活安宁的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保障民生的问题。
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信息代表着财富、代表着销售渠道。掌握了信息,就掌握了机遇。获取信息成为商家竞争的法宝,巧妙利用个人信息也成为竞争的重要方式。从效率层面而言,确实应当鼓励个人信息的积极利用,但也不能只注重个人信息的利用而忽略了保护。迄今为止,全世界已经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保障个人信息的法律,宣告个人享有个人信息权,甚至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对待,这也反映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在我国,虽然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他方面也不乏相关规定,但总体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仍很不够,需要从多方面予以加强。
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应当在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任何人不得非法获取个人信息,更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对信息泄露者应当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个人信息权为基础,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重点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合法性和合目的性原则。不是所有的个人和机构都可以收集个人信息,特别是大规模地收集个人信息。任何机关和个人在收集他人个人信息时,都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保证收集的主体和手段必须合法。同时,个人信息收集必须要符合特定目的,例如,银行收集的个人信息只能限于银行内部使用,房屋中介收集的个人信息只应在交易过程中收集,交易后应当销毁,而不能在此目的之外使用相关信息。
二是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是个人信息权的核心,是最能够体现个人价值的原则,信息人本人的知情同意是对信息进行收集、处理和使用的基础,没有当事人的知情同意,除非法律强制规定的情况以外,任何的收集行为都是没有合法性基础的。对一些重要信息的收集,特别是关系个人核心隐私信息的收集,必须取得本人的同意,并且应当向被收集者告知信息的收集目的、用途和使用期限等。在信息收集以后,权利人应当享有跟踪、查阅以及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的权利。
三是明确个人信息收集的范围。也就是说,立法应当明确规定相关主体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和范围,明确哪些个人信息可以被收集,哪些不能被收集。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尽可能少收集的原则,即不能收集超出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个人信息,更不能无限制地、大面积收集个人的信息。
四是个人信息收集后的妥善保管责任。个人信息收集后,应当有专人保管和负责。如果发生个人信息泄露后甚至无法确定由谁负责,这就很难有效预防个人信息的泄露。收集主体即特定的机构或个人,应当对个人信息收集后的泄露承担责任。收集主体因对个人信息保管不善而造成权利人利益受损的,其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根据具体情形还可能与具体信息侵权行为人一起,对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掌握信息的相关行业,要建立起信息保护与信息安全的防火墙,个人信息录入到相应系统之后,只有专门负责人才能接触,而不是个人可以轻而易举地接触到这些信息。这样,一旦出现个人信息的泄露,就可以直接追究这些专门负责人员的责任。
五是最少使用原则。即从事某一特定活动可以使用、也可以不使用个人信息时,要尽量不使用。这就类似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即在必须使用并征得权利人许可时,要尽量少使用;获取的信息量,以满足使用目的为必要;为达到目的只需要使用权利人的非敏感个人信息,就不应该扩大信息收集和使用的范围。
六是个人信息的查询规则。一旦有关机关收集个人信息后,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有权查询,因为有些个人信息属于个人的私密信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例如,个人的房产信息等财产信息,如果是与房产交易毫不相关的主体,就不得随意查询他人的房产信息。只有利益相关方,例如交易相对人等,才有权查询他人的房产信息。
七是明确侵害个人信息权利的责任。目前,有的机构大面积收集个人的信息,导致个人信息的大面积泄露,这些主体的责任并不明确。立法应当明确侵害个人信息权利的责任,如果确实是机构的原因导致信息大面积泄露,则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机构的工作人员私自泄露了个人信息,除该个人应当承担责任外,机构视具体情节也可能需要依法承担责任。如果是机构对个人信息保管不善,同时又有外界第三方非法获取并使用个人信息,此时机构可能需要与第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1世纪互联网和高科技的发展,在给现代人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挑战。互联网时代最大的挑战,就是如何对个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只有社会构建切实保护信息的法律机制,在民法典中明确承认个人信息作为基本民事权利,严格保护个人信息权,防止个人信息的非法泄露和利用,互联网才会健康发展,个人的生活才会幸福安宁,我们的社会才会井然有序。
2016-10-08 15:41:51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周科 程迪 林超
我国2013年10月实施的旅游法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三年来,尤其是节假日期间,各地纷纷重拳出击整顿低价揽客等旅游乱象。但是,“十一”黄金周期间,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赴北京、福建、江西等多地旅游景点调查发现,仍有不少人打着各种幌子暗度陈仓,继续经营不合理低价团、变相强迫游客购物。
不购物不许离开,吓唬游客“十三陵阴气太重”
“十一”期间,记者在多地采访发现,低价旅游屡禁不止。
在北京,长城贵宾专线“一日游”对外报价是每人240元,记者仅花100元参加了“一日游”。
在福建,记者4日网上报名参加了武夷山2日游的散客团,标价448元,写明包吃、住、行等所有费用。导游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整个行程成本超过585元,不过,多家旅行社提供的包联票、吃、住和导游的线路全程报价仅200元到400元。
在江苏,由中国康辉苏州国际旅行社推出的一款只要398元的“福建6日游”,不仅包吃、住、行,而且承诺另外赠送价值455元的景区和演出门票。
记者亲身体验发现,这些低于成本的低价团乱象多多。
――虚假宣传招揽客人。记者在北京西单、天安门广场、王府井等地看到,有人公然散发“一日游”小广告,以50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格揽客组团。上边印有“北京旅游集散中心”“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等字样,看似很正规。
记者5日通过一个标有“国旅”的小广告报名参团长城一日游。游览中,导游却又称自己实际上是“万泰宏基旅行社”。一名焦姓导游赤裸裸地说:“你们这些游客真是笑话,小广告你们也相信啊?不夸大宣传,你们怎么会来报名?”
――强迫购物获取回扣。在长城一日游中,导游介绍十三陵景点情况不到1分钟,突然话锋一转,从十三陵地下宫殿的玉器延伸开来,不断给游客灌输玉器的用途和好处,随后要求游客逛完玉城的三个展区后才能领取到餐券,不然就没饭吃。
武夷山2日游中,导游后半程开始加快游玩节奏,称一些景点“没看头”而草草略过,还有两个景点直接放弃,最终腾出了一整个下午让大家购物。
“你们这是低价团,所以购物比较重要。反正车开走了,你们哪也去不了。”导游说。最后,有两位游客分别购买了一套价值1000元的真丝被套,导游才允许团员离开。
――忽悠游客减少行程。在北京长城一日游的路上,焦姓导游不断向游客灌输:长城都一样,看哪里都行。不过十三陵就不能去,那里阴气太重,要是拍照的时候明皇帝突然现身,你们总不能在游玩的时候碰到这种晦气的事吧?而且,十三陵地下宫殿万一塌方怎么办?结果,原来行程说好的7个景点,只看了1个就匆匆结束。
导游甚至睁眼说瞎话,车辆明明停留在璟翠玉城,她却对着游客说:“你们看,这里就是十三陵,抬头就能看到。”
种种乱象犹存,查处仍面临“四难”
记者采访了解到,不合理低价团的乱象背后,是查处面临四大难题。
--取证难。北京市政府便民热线工作人员称,非法“一日游”投诉需要有发票、协议等相关材料。而记者在参加长城一日游中发现,行程结束后仅有一张“北京旅游协议书”作为证据,落款处是“北京旅游散客中心”盖章,根本找不到投诉对象。
在江西婺源,村庄和购物店众多且分散,婺源旅游部门负责人反映,低价团往往“神出鬼没”,查处难度大。村民不堪其扰,向旅行团多次抗议,但对方改为清晨四五点钟悄悄进村,留下一堆垃圾就走了。
--界定难。福建省一家旅行社总经理张楷透露,旅游法规定,不得“诱骗旅游者,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但实际操作的时候很难界定什么是“诱骗”,也很难抓到证据证明“购物是有回扣”。此外,虽然也有要求“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但这一法条又补充说明“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如此一来,低价团获得了生存下去的法律灰色空间。
--执法难。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表示,查处非法“一日游”只能现场出击。由于非法经营人员分散,隐蔽性强,目前执法力量相对薄弱,投诉时要告知“黑导游”大巴车的准确位置,并且只能派属地执法队处理。
此外,客源地和旅游地难以形成打击合力也给集中整治带来难度。婺源县旅游市场联合执法调度中心负责人王晖说,在江西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打击下,今年国庆期间没有在婺源发现低价团现象。但这类低价团往往由安徽、湖北、湖南等省旅行社组织客源,联系江西旅行社作为地接社。由于组团社和客源地都不在婺源,即使游客遇到问题,婺源有关部门查处也很困难。
--部分游客“贪便宜”。记者采访了解到,有些游客初次来北京,认为花百十来块钱游个长城,哪怕是坐上一趟来回的大巴看看热闹也值得。来自云南的刘女士说:“我就是冲着小广告便宜才报名的,本来也没抱看风景的心态,就是好玩而已。而且钱捂在自己口袋,难不成还要抢钱?”
多数参加低价团的受访游客表示,价格是他们做选择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来自福建漳州的游客陈国欣报了一个200多元的武夷山2日游,行程中安排了两次购物,但是他之前并不知道。“我报团的时候就是看价格低,其他也没有太在意。”他说。
旅游业要走出粗放型发展模式
中国旅游未来研究会常务理事刘思敏表示,旅游法实施已满三年,零负团费模式有所收敛,但多地仍有死灰复燃的迹象。“如果不能消除不合理低价团赖以存在的现实基础,任何整治活动最终都难免治标不治本。”
记者参加长城一日游时的焦姓导游直言:“我带你们一天,老板只给100块钱,游客不买东西,我哪有钱赚?”张楷坦言,当前许多旅游产品的定价采用的是竞标模式,由旅行社设计产品,然后各个导游报价,有时极力压低价格竞争接团。“这是旅游市场恶性竞争的结果。”
“目前我国的旅游业还未走出粗放型的发展模式。旅行社之间的竞争不是靠成本和质量,而是通过削价竞争来抢夺市场和吸引消费者。”江西财经大学生态文明与现代中国研究中心旅游所所长曹国新指出,一方面,当前许多地方的旅游产品同质化严重,同样的产品和服务,旅行社只能靠价格来吸引更多的游客;另一方面,我国的消费市场也没有完全成熟,尤其是一些年纪大的游客主要考虑价格,而不注重旅游品质,成为低价团的主要目标客户。
刘思敏认为,旅游业若要健康发展,需要三管齐下。
首先,企业要顺应市场做好产品结构调整升级。旅行社要明确行业定位,准确细分市场,为不同层次、不同等级、不同需求的游客提供多样化、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其次,政府要做好行业监管和规范。旅游、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形成合力,根据价格法、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对旅行社的产品、价格等加强监管,并加大对大型购物场所的监控,规范其服务行为;第三,游客需要转变消费观念,不仅仅比价格,更要比质量,从需求端倒逼、促进旅游市场健康竞争与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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