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1 14:46:08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蒲晓磊
10月31日,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日图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截至2015年底,全国工商登记企业2185.82万户,其中绝大部分是中小企业。
然而,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在近些年的发展遇到了不少问题。
“多数中小企业产业层次较低、科技水平不高、抵御外部风险能力较弱。特别是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生产成本上升、盈利水平下降等问题,生存与发展的压力不断加大。”乌日图说。
“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针对现行法律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以及中小企业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作出了修改完善,是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是增强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需要,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竞争政策的需要,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不仅有着重要的政治意义、经济意义、法治意义,还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对修订草案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亮点1:明确牵头部门
各方面普遍反映,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迫切需要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现行法律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负责企业工作的政府部门分散,法律实施责任主体界定不清,易导致政策零散、职能弱化、交叉和缺位等现象,不利于法律实施。
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规定由国务院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以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专家解读:现行中小企业促进法之所以操作性不强,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一个主管部门。从我国国情来看,如果不确定主管部门,就没有部门负责该法的监督检查,也就不能很好地督促法律的落地实施。修订草案对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机制的内容作了修改,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亮点2:破解融资难题
各方面特别是广大企业反映,“融资难”依旧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网络调查中,43%的受访者反映存在融资难问题,排在突出问题的第一位。能够获得融资的中小企业,也存在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多数意见认为,现行法律对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支持规定得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建议进一步充实、细化。
为此,修订草案从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构建专业化经营与差异化考核体系、创新金融服务和担保方式、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加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
专家解读:修订草案关于融资的措施,比较有针对性。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要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的理念,不搞“拉郎配”和“乱点鸳鸯谱”,而是要充分激活融资渠道,例如,修订草案规定,要“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在现实中,要注意发挥典当行等类金融机构在中小微企业融资方面的优势。
亮点3:减轻企业负担
许多中小企业反映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面临负担重、维权难的问题。一是来自行政机关的各类检查、评比多,行政审批事项流程繁琐,存在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干扰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增加了企业负担。二是一些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长期拖欠中小企业大量资金,导致中小企业销售回款难。三是缺乏正规有效的维权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权成本过高。
为此,修订草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开展管理工作,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评比等行政行为。
同时,修订草案在专设的“权益保护”一章中作出规定,来减轻企业负担。修订草案规定,规范涉企收费、现场检查等行政行为,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任何单位不得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优惠政策;严禁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针对一些大企业以及政府部门拖欠中小企业资金这一突出问题,修订草案规定: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中小企业可以就拖欠资金问题向中小企业维权服务机构申请协助。
专家解读:修订草案作出的“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简化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简化小型微型企业税收征管程序,降低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的规定,有利于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增强企业的创业活力。同时,还要继续推进费改税和废除不合理的收费,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
亮点4:设立发展基金
现行法律规定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法律实施以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长很快,并发挥了很大作用。修订草案总结近年来实施经验,进一步规范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明确重点用于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预算绩效管理。
但是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多年来一直未落实。
2015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决定,明确基金的性质为政策性基金,按市场化原则操作,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为此,修订草案对该条款作出补充细化,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专家解读:既要完善发展基金制度,也要激活发展基金功能,既要好看也要实用,从而体现出立法科学化和精准化。如何确保发展基金能够真正实现修订草案中规定的“主要用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目的,是现实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基金的专家评委会在对企业进行审核时,不能只看企业的汇报材料,还要通过查阅企业的水电费、社保、纳税等情况来检查企业的实际情况,要更加注重现场而非材料,真正推动基金使用的透明性和公平性。
亮点5:细化扶持规定
许多地方和企业反映,现行法律在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方面规定得比较原则,建议补充细化有关扶持规定,加大支持力度。
为此,修订草案规定:
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小型微型企业行政许可便捷;
规定政府为创业者提供法律法规、工商财税、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咨询服务,鼓励引导社会服务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培训等综合服务,鼓励发展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平台;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减轻微型企业申请和维护知识产权的费用等负担;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标准制定和国家科研项目实施,支持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标准的制定;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
鼓励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技术手段在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应用;
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提高小微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专家解读:现行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操作性不够强,修订草案对这方面的内容作了修改后实现精准聚焦,这些倡导性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例如,其中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但是,却没有明确对哪类中小企业进行优先,相关的选择标准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
亮点6:增加服务供给
中小企业普遍反映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机制不健全,专业服务机构发展滞后,缺乏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培训、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技术开发和法律援助等服务的各类优质专业机构,支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不完善,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希望增加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同时注重发挥市场的作用,建立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保障。
为此,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信用服务、投资融资、人才引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等专业服务。
此外,中小企业普遍反映,各级各类政府部门服务信息零散、庞杂,不好找、不好用,信息化服务水平不高。
为此,修订草案规定:国家统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各级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的网站,应当汇集并提供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务服务信息供免费查询。同时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网站应当提供本部门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各类政务服务信息。
专家解读:增加政府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一方面要强调这些服务措施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要强调这些服务的可得性,不能设置过高门槛,而应面向所有中小企业。此外,还要强调服务的时效性和精准性。
亮点7:加强监督检查
修订草案对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改进政府的服务等作了规定,并明确责任追究: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中小企业工作评价列入年度考核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小企业促进工作情况和本法各项规定的实施情况。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效果的审计检查、企业评价、社会评价机制和资金使用动态评估制度。
三是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
专家解读:修订草案的这一规定值得肯定,尤其是其中“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具有现实意义。但是,除了草案中的“治标”之策,还要注重“治本”,即通过相关的制度设计查缺补漏,消除制度盲区。
2016-10-31 14:03:25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梁晓辉 马海燕
中国民法总则(草案)3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二审稿增加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出售个人信息。
鉴于一段时间来,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遂增加上述规定。
草案同时就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增加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此前,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增加此规定可以更好保护受性侵害未成年人利益。
在监护方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遗嘱监护、监护人范围、监护人资格恢复等方面的规定。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同时,草案将“其他近亲属”纳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关于监护人资格的恢复,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在法人制度方面,草案增加规定:因法人解散、法人被宣告破产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将终止;法人的出资人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草案同时增加了社会服务机构这类法人形式。
草案同时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草案还作了其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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