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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学苑】一周法律资讯速递(02.02-02.08)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0日

让疫苗接种更放心 加强疫苗流通全过程管理相关意见出台

2017-02-07 20:59:44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王宾 陈聪


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疫苗质量与接种安全是牵动人民群众健康的“生命线”。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促进疫苗自主研发和质量提升,加强疫苗流通全过程管理。

新型疫苗研发和疫苗质量是保障群众预防接种安全的“源头”。意见指出,要支持新型疫苗特别是多联多价疫苗的研发和产业化,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机制建设,通过科研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疫苗研发工作。

疫苗流通的规范性是全方位确保人民健康的关键一环。意见明确,要规范疫苗集中采购工作;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管理,指导建立健全疫苗冷链配送管理体系,加强冷链储运过程的规范化管理;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加强疫苗监管能力建设。

面对多元化的接种需求,各地预防接种管理如何规范,能力建设如何加强?意见指出,加强第二类疫苗接种统筹管理,强化预防接种能力建设,加强公共卫生医师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加强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

为确保预防接种工作顺利开展,意见明确,要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投入机制,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绩效工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指导意见

2017-02-06 19:51: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罗书臻


为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符合的条件,即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意见》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意见》要求,执行法院应在执行程序中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如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意见》明确,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但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该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为确保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连续性,《意见》规定,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

《意见》规定,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审查决定书、财产清单、债务清单等材料,相关材料由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负责接收,受移送法院不得以材料不完备等为由拒绝接收。立案部门经审核认为移送材料完备的,应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登记立案,并及时将案件移送破产审判部门进行破产审查。

《意见》明确,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在作出裁定后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收到受理裁定后, 执行法院应当于七日内将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意见》规定,受移送法院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并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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