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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学苑】一周法律简讯 (08.17-08.23)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7日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林某通过微信转发香烟信息进行贩卖,构成非法经营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将陈某(另案处理)发布的销售香烟信息加价后通过微信进行转发,并将买家的购烟信息及购烟款发送给陈某,由陈某直接发货给买家。林某按上述方式共转款73583元给陈某,获利7000余元。2018年8月15日,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林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但林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审理法官提醒,互联网带来了新商机,若经营的物品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则应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相关的经营许可。无论是哪一种经营平台,都不能逾越法律法规的红线。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转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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