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引出
2017年8月,笔者审理一起原、被告为夫妻关系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张某起诉被告郑某归还的借款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在不要求离婚的情况下,仅要求郑某还款。由于此前并未审理过此类案件,为更好地梳理思路办好案件,笔者借助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了专门整理分析。时至本人办结此案后的三个月即截至2018年3月,公开发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具备“原被告为夫妻关系”、“涉诉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原告不要求离婚仅要求被告还款”三个检索条件的民间借贷案件判决书共有16份,[1]相关案例基本情况如下:
二、观点梳理:诉讼请求支持与否的判决理由
(一)支持原告还款诉讼请求之判决说理剖析
16个样本判决中,9个案例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考察9个判决结论逻辑基础,按是否涉及借款的财产权归属进行分析,存在着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在出借款项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时, 按照借款合同成立生效的基本构成要件,具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借款合同生效,借款人应依约还本付息。夫妻之间借款之后,借款一方理应按约偿还贷款一方借款。
如案例一,江津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夫妻,且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对此原、被告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但是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所借款项系原告的个人财产,且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借款,故双方的借款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
持上述观点审理该类案件时,一个要点即是对于出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认定。
调研样本中,除上述案例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直接推定所借款项系原告个人财产外,另外两个案例则来自天津[3]、浙江[4],分别以有双方署名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离婚协议书》来认定案件讼争借款为原告一方个人财产。
观点二:不牵涉或不评判案件讼争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是按照普通(即非夫妻关系)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纠纷处理,支持已履行出借义务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
如案例四,南安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一张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应予清偿。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与原告系夫妻关系,不存在借款的事宜,但未能举证,法院不予采信。[5]而在案例五中,平潭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也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作为本案的债务人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6]
案例六中,马尾法院认为: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但也是民法保护的平等民事主体,故原被告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为此被告借原告人民币未还应当偿还原告。对于被告辩称的该笔钱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该院认为,所谓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夫妻作为自然人建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及的借款合同具有法律规定的属于无效或可以撤销的情形;至于本案所涉及的款项,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这应在另外的案件(如果原、被告确实需要走到这一步的话)中进行评判,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关系。因此对被告的辩解,该院不予采纳。[7]
持此观点办理该类案件时,审理的要点与审理普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相同,主要是针对借款合意以及贷款人向借款人的借款出借履行情况的认定。样本案例中,借款合意主要以借条、欠条的内容来认定,支付借款的履行情况通常以转账凭证、银行流水或被告自认的情况来认定。
(二)驳回原告还款诉讼请求的说理剖析
在7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样本案例中,裁判说理基础论述存在四种观点:
一是认为虽然夫妻间的借贷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发生于婚后的夫妻间借贷,在缺少有关婚前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时,婚后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借款一方客观上无法使用共同共有的财产清偿贷款一方,进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原告可在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另行主张。
如案例七,义乌法院认为,关于原告可适时另案主张的依据即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之相关规定,[8]对于夫妻间订立借款协议的,应在离婚时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现因原被告仍为夫妻关系,故原告起诉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9]而在案例八中,龙岗法院认为,即使原被告借款关系属实,原被告双方至今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在双方的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未予分割及析产的情况下主张偿还借款,条件并不成就。[10]
二是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夫妻一方从另一方处支取钱款,但钱款的用途是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修缮)时,一方要求另一方偿还款项的,不予支持。从本质上来说,该观点是从钱款的实际用途来否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案例九中,罗甸法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溯及至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之时,因婚姻关系派生出的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亦必然溯及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时,所以为修建房屋被告向原告拿了捌万元,应属于夫妻之间为修建房屋而共同投资的钱,不成立原被告之间婚前的借贷关系,原被告共同修建的房屋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1]
三是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无法证明其主张另一方归还的款项系其个人财产时,其要求另一方归还款项的行为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原告的主张并无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重大理由时,[12]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十即持该观点,义乌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有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重大理由外,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归还的系其个人财产,故原告在其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被告归还上述款项,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原告的该主张并无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重大理由,故该院不予支持。[13]
四是认为要以一方用其个人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作为认定夫妻之间婚内借款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如无法对出借的“借款”系一方个人财产予以证明,则对原告要求被告的还款不予支持。该观点实际与前文中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第一种观点本质相同,决定支持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关键就在于夫妻中贷款一方能否证明借款系其本人的个人财产。
三、脉络初探:基本问题、审理思路及要点把握
从司法判决的基础论述出发,结合前文对16个样本判决从是否支持原告还款诉讼请求的说理进行分析,可以归纳出,该类案件审判工作主要围绕三个基本问题依次展开:夫妻间发生的借贷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为夫妻关系的民间借贷案件较其他民间借贷案件在审理时有何不同之处?何种情形下可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
(一)基础:夫妻间发生的借贷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
夫妻间发生的借贷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这一问题,可从借款合同生效要件进行分析:
根据借款合同生效的基本构成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借款合同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偿还本金,约定借款利息的一并偿还利息。夫妻双方只要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婚姻关系对借款合同的效力并不产生影响。夫妻之间借款后,理应按照借款协议内容偿还借款。
另外有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中夫妻财产理论,夫妻财产制度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独立财产制,夫妻对自己的独立财产有完全自主支配的权利,可以进行处分,将其用以借贷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支配自己权利自应得到法律之保护,借款人应将从贷款人处所借款项予以偿还,履行还款义务;另一种情形,夫妻一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用以借款给另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之间在签订借款协议之前,已经达成了一种合意的意思表示,即双方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为一方的个人独立财产,然后才又达成了对此财产享有独立处分权的一方将其借款给另一方的意思表示。如果双方之间用以借款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借款人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定的处分权利,实无向贷款人签订借款协议之必要。[16]
反观16个样本判决,其持有的一个共同的判决基础即,符合借款合同成立生效要件的夫妻之间的婚内借贷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按照借款合同成立生效的基本构成要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签订借款合同,且该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人应依约还本付息。
(二)特殊:原被告为夫妻关系的民间借贷案件在审理时有何不同之处
分析样本案例可见,对进入诉讼的原被告为夫妻关系的婚内借贷案件,除了按普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中,将是否达成借款合意、贷款人是否依约履行交付借款义务等作为审理要点外,[17]还存在着是否还要将“借款属于谁”、“借款能否还”这两个问题作为此类案件审理要点,以及是否根据这两个问题(或其中之一)的审理情况,决定最终能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分歧。
“借款属于谁”即借款在出借之时是否属于夫妻间贷款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共有6个样本判决[18]将借款是否属于原告(贷款人)一方个人财产的认定情况,作为判决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决定性理由。“借款能否还”即夫妻间借款人一方是否有个人财产来偿还原告。共有3个样本判决[19]将借款人一方是否有个人财产来偿还原告作为判决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决定性理由。这两个问题都是基于因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一节,夫妻财产在大多数情况下均为共同共有制(除法定例外情形)所产生。[20]换言之,如果原被告之间均为财产各自所有制,或既有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也有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那么前述这两个问题就无存在空间。
对于将借款在出借之时是否属于夫妻间贷款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即借款属于谁)作为此类案件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审理要点的观点,[21]笔者并不认同。
无论从事实角度还是从法律适用角度分析,应将夫妻间借款人一方是否有财产来偿还原告(即借款能否还)作为该类案件的审理要点,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22]只要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为借款合同的借贷双方,且贷款人依约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那么贷款人就可因借款人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而主张权利,其诉讼请求亦应获得支持。在普通的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虽然庭审调查也会询问原告提供的借款资金来源,但并不会因借款是否归属原告个人所有从而决定支持其诉讼请求与否。如前文所述,原被告为夫妻关系的婚内借贷本质上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故笔者不赞同因无证据证明提供借款时该借款属于贷款人一方个人财产,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其次,婚姻法确定了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制度——除法律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因人的结合关系紧密,故为了维持共同共有关系的稳定和谐,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23],允许分割为例外——即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出现需要分割的重大理由时才可分割。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度作为物权法规定的共同共有的一种形式,也遵循着这一原则,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第16条[24]和第4条[25]即是分别对共有基础丧失——离婚,以及出现需要分割的重大理由——严格限定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前提之下的两种情形,一是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笔者认为,虽然从法律关系来看,原被告为夫妻的婚内借贷纠纷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但如果仅作为普通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下判,[26]虽然是最简单的处理方式,但到了案件执行阶段,几乎不可能不遇到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处理问题。因此,从纠纷整体解决角度出发,案件审理过程中确需考虑到此类民间借贷案件的特殊性,在夫妻间为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因原被告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原告(贷款人)的胜诉权受到阻却。换言之,当夫妻间的借款人一方除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外没有个人财产(或其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贷款人),且不满足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时,由于被告客观上因无法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贷款一方,原告的胜诉权因此被阻却,只能待条件成就时[27]另行主张。
(三)小结:何种情形下可以支持此类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
三、总结: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及要点
综上,此类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思路及要点如下:
第一步,按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对基础要件事实进行审理认定。
此处之基础审理要点有二:一是否存在借贷合意;二贷款人(原告)是否依约提供借款给借款人(被告)。经审查,如原被告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且贷款人已依约履行交付借款义务则进行下一步审查,否则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理思维导图
来源: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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