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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丨新法速递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08日

部门规章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2022)》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2年第2号

发布日期:2022.09.12

实施日期:2022.10.20

全文要点:为了加强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了商务领域标准化工作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工作原则等;二是规定了行业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发布、公开等工作程序和基本要求;三是规定了商务领域行业标准的宣传推广、反馈评估、复审等相关工作要求;四是规定了商务领域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实施参照《办法》执行。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 》

发布部门:农业农村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22.09.07

实施日期:2022.10.01

全文要点: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界定了动物诊疗活动范围;二是针对动物诊所、动物医院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分类设置了许可条件;三是明确建立健全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推行许可网上办理,优化办事流程;四是增加了互联网诊疗活动、学生实习和实践教学活动相关规定;五是规范了病历类型、记载内容和处方笺的格式、保存要求。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农业农村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22.09.07

实施日期:2022.10.01

全文要点:为了维护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合法权益,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加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队伍建设,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细化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备案规定;二是建立完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从业活动监管,提高备案效率;三是要求兽医行业协会为兽医人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四是制定实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计划,鼓励兽医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五是细化执业助理兽医师的诊疗活动范围,允许执业助理兽医师在乡村独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壮大乡村动物诊疗力量。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22.09.02

实施日期:2022.10.08

全文要点: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工作,优化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程序,银保监会决定对《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决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缩小任职资格核准范围,取消中资商业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中资商业银行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农村中小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省自治区是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合规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改为报告制;二是取消募集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的行政许可,改为应在非资本类债券募集发行后10日内向银保监会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并明确了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相关机构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机构应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5号

发布日期:2022.08.26

实施日期:2022.10.01

全文要点: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规范、高效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系统归纳了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和基本原则;二是对公安机关预防和治理职责及相关程序作了细化;三是明确了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的法律地位和具体程序;四是明确了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要求;五是强化了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打财断血”“打伞破网”工作机制;六是明确了反有组织犯罪法新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七是细化了对国际合作、专业队伍建设、物质保障、证人保护等有关内容的规定。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2号

发布日期:2022.08.23

实施日期:2022.10.01

全文要点: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深化法治央企建设,推动中央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切实防控风险,有力保障深化改革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合规管理相关主体职责。按照法人治理结构,规定了企业党委党组是、董事会、经理层、首席合规官等主体的合规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了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合规管理“三道防线”职责;二是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体系。要求中央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具体制度或专项指南,构建分级分类的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强化对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三是全面规范合规管理流程。对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合规审查、风险应对、问题整改、责任追究等提出明确要求,实现合规风险闭环管理;四是积极培育合规文化。要求中央企业通过法治专题学习、业务培训、加强宣传教育等,多方式、全方位提升全员合规意识,营造合规文化氛围;五是加快推进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推动中央企业运用信息化手段将合规要求嵌入业务流程,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对重点领域、关键节点开展实时动态监测,实现合规风险即时预警、快速处置。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3号

发布日期:2022.08.23

实施日期:2022.10.01

全文要点:为了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与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规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放宽了执照申请考试相关要求,便利相对人申请执照;二是增加了飞行签派员执照权利和责任内容;三是细化和明确了训练机构人员、教学设施设备等要求,完善了飞行签派员训练课程知识点,对相关指标进行了量化或规范;四是将训练机构合格证有效期由2年修改为5年,降低企业申请成本;五是修订了监督管理制度及法律责任。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气象局

发文字号:中国气象局令第41号

发布日期:2022.08.15 

实施日期:2022.10.01

全文要点:《决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1.删除第八条第二项的“产品质量自测报告”;2.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许可或者被注销、撤销许可后生产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并造成危害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气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是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1.是删去第十一条第四项;2.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度报告、信用档案及资质申请条件,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3.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原资质认定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资质单位整改期间不得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升级,不能承揽新的检测业务。甲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甲级资质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未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予以撤销资质。乙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乙级资质条件的,予以撤销资质。”

三是废止《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2022修正)》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8号

发布日期:2022.06.14

实施日期:2022.10.01

全文要点: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结合民航局专门建立的针对安全信息管理人员的复训制度,将《规定》中的“安全管理人员复训”修改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复训”,使安全信息人员及时获得信息管理方面的知识更新;二是根据民用航空器事件信息报告的实际情况,将在我国境内和境外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件信息报告,修改为民用航空器紧急事件和非紧急事件报告,统一要求主报事发地监管局,抄报事发地地区管理局、所属地监管局及地区管理局;三是根据国际民航公约规定,增加了向国际民航组织和有关国家送交民用航空器事故初步报告,以及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严重征候资料报告的要求;同时删除了已在其他规章中规定的内容,做到规章之间有效衔接;四是根据新《行政处罚法》增加了“通报批评”的处罚种类;对部分违法行为先要求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五是对部分表述以及专业用语作出更新。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22修正)》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7号

发布日期:2022.06.12

实施日期:2022.10.01

全文要点:为了规范运输机场使用许可工作,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机场使用手册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受民航局委托实施审查;手册经审查合格后,负责审查的监察员应当在相应的页面上签字;二是增加了局方对许可申请、审查和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等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的要求;三是考虑到机场使用手册内容会随国际民航组织要求而变化,为避免规章频繁修改,删除了《规定》中有关要求,相关内容将规定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四是在现行《规定》要求局方开展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增加了开展专项检查的内容,同时明确机场管理机构要对局方适用性检查或机场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开展航空研究或安全风险评估,切实保障民航安全;五是对附件的部分样式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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