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

微信

订阅号

十一月丨新法速递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1日

行政法规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

发布日期:2022.10.01

实施日期:2022.11.01

全文要点: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共39条,主要内容为:一是规定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各项内容,包括禁止乱收费、乱摊派、拖欠账款等;二是支持个体工商户在社区从事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满足居民生活消费需求;三是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提升线上经营能力;四是回应了个体工商户提出的入驻网络平台经营遇到的种种问题,专门规定了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五是调整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方式,由原来的“先注销、后成立”改为“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六是对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提出明确要求,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涉及相关行政许可的,要求相关行政许可部门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并强调以“自愿”为基础,不得对个体工商户提出强制要求,但目前“个转企”仍需按照目前规定,先行办理原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再申请企业设立登记;七是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用工、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定义务,明确了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等。


部门规章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22) 》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22.10.13

实施日期:2022.11.13

全文要点:为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7章62条,主要内容为:一是调整准入标准和扩大对外开放;二是优化业务范围和实施分级监管;三是增设监管指标和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四是加强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监管;五是完善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60号

发布日期:2022.09.26

实施日期:2022.11.01

全文要点:为了加强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22条,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了过境货物的定义;二是明确禁止过境货物的种类;三是明确货物过境中的注意事项;四是明确过境货物进境时需要提供哪些单证等。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 》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

发布日期:2022.09.26

实施日期:2022.11.01

全文要点: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共7章53条,主要内容为:一是建立了备案管理制度;二是完善了教练员管理;三是规范了驾培机构经营活动;四是做好了与相关法规的衔接等。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发布日期:2022.09.22

实施日期:2022.11.01

全文要点:为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共22条,主要内容为:一是健全企业责任体系;二是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三是明确履职保障措施;四是完善相关法律责任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发布日期:2022.09.29

实施日期:2022.11.01

全文要点: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少规章设定的不合理罚款事项,加强部门规章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单位)代码标准》、《专利数据元素标准第1部分:关于用XML处理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和司法判决文件的暂行办法》、《专利数据元素标准第2部分:关于用XML处理中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献数据的暂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6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13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修改的13件部门规章中,一是按照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有关要求,对7件规章进行修改,将罚款事项涉及的条文进行删除或者修改。二是上位法或者相关法律内容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对2件规章进行修改。如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公告送达六十日调整为三十日;根据国务院废止《信访条例》,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修改为“按照《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与党中央、国务院新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协调衔接。三是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调整及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对3件规章进行修改。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四是根据有关行政许可改革,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重庆省级地方性法规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旅游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202号

发布日期:2022.09.28

实施日期:2022.11.01

全文要点: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旅游条例》、《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重庆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3件地方性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注:本新法速递仅包括效力级别为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重庆省级地方性法规的相关法律法规。

版权所有:万同律师事务所 渝ICP备15007307号    Copyright 2014 Wayton & Partner.All rights reserved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18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