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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丨新法速递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8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修订)》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4号

公布日期:2022.10.30

施行日期:2023.03.01

全文要点: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法。本法共10章94条,主要内容为:一是完善立法目的;二是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在畜牧业发展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三是明确可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基本条件;四是强化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五是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和扶持畜禽种业企业发展;六是实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全国统一管理;七是完善畜禽养殖用地政策;八是明确养殖户防疫条件和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管理规定;九是加强养殖户权益保护;十是增加草原畜牧业、畜禽屠宰各一章;十一是建立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制度;十二是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产品供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7号

公布日期:2022.12.30

施行日期:2023.03.01

全文要点:为了健全预备役人员制度,规范预备役人员管理,维护预备役人员合法权益,保障预备役人员有效履行职责使命,加强国防力量建设,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法。本法共10章65条,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预备役人员分类、定位和职责权益,以及预备役人员工作的基本原则、体制机制;二是规范预备役军衔定义属性、等级种类和管理运用;三是规范预备役人员条件,以及选拔范围和组织实施;四是规范教育培训、军事训练、考核和晋衔任职;五是规范分散和集中管理、人员召集、战备、着装要求;六是规范战时征召的时机程序、职责任务、缓召和转服现役;七是规范津贴补贴、医疗保险、救济援助和抚恤优待;八是规范服预备役年龄年限和退出方式;九是建立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等。

行政法规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8号

公布日期:2023.02.14

施行日期:2023.03.31

全文要点: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境内企业依法合规利用境外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国务院决定废止以下行政法规和文件:一是《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发布);二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

部门规章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公布日期:2022.09.09

施行日期:2023.03.01

全文要点:为了加强国家标准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4章46条,主要内容为:一是确立了国家标准的范围、分类,明确了标准制定目标,规定了国家标准制定的总体原则和要求以及组织管理等要求;二是规定了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以及各程序阶段的工作主体、工作内容及要求;三是规定了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和复审的要求;四是明确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特殊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实施日期等。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公布日期:2022.10.08

施行日期:2023.03.01

全文要点:为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5章39条,主要内容为:一是以“四个最严”为主线,全面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二是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政府领导责任、综合监管责任和直接监管责任,充分保障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三是提出了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四是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着力构建科学、严格的监管体系;五是规定了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标注内容,并要求清晰、真实、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六是有针对性地补充完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建立了涵盖生产、贮存、包装等关键环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全过程控制制度等。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

公布日期:2022.12.26

施行日期:2023.03.01

全文要点:为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8章57条,主要内容为:一是规定了《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和依据,责任义务、监管主体、工作原则等内容,指出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二是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制建设和各项机制作出规定;三是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四是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五是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六是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七是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类银行业保险业行业协会、行业纠纷调解组织职责,以及相关监管措施和处罚事项等作出规定;八是明确了适用范围、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等。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

公布日期:2022.12.29

施行日期:2023.03.01

全文要点: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6章50条,主要内容为:一是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内涵,明确检测适用范围;二是扩充检测市场主体类型,严格规范检测行为;三是强化资质管理,优化审批流程;四是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处罚力度;五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不再作为《管理办法》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单独印发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对申请单位资历及信誉、技术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等条件和业务范围作出规定等。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公布日期:2022.12.29

施行日期:2023.03.01

全文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清单。本清单由正文共6条和附表组成,主要内容为:一是编制依据;二是编制原则;三是管控要求;四是部门职责;五是动态调整;六是附表,包括四类14种类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名称、对应的化学文摘社登记号(CAS号)及其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等。

《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教育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4号

公布日期:2023.01.03

施行日期:2023.03.01

全文要点:为规范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保障信息化条件下语言生活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共22条,主要内容为:一是提出了不同类型信息技术产品处理或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要求,明确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出版者、发布者以及推广者各自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构建了对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制度措施和工作体系,明确了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体现了“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等。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23) 》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7号

公布日期:2023.01.10

施行日期:2023.03.01

全文要点:为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形势下以工代赈管理,确保“赈”出实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8章52条,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了以工代赈“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和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宣传激励等工作机制;二是明晰了以工代赈政策实施范围、受益对象、建设领域和赈济模式;三是规定了以工代赈年度计划分解下达要求和专项资金实施范围、建设领域、资金投向及使用要求,强调向参与工程建设的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等政策目标;四是新增了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等内容。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修订)》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03号

公布日期:2023.01.12

施行日期:2023.03.01

全文要点: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10章84条,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监管原则和导向;二是放管结合,促进私募股权资管业务充分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三是进一步提升产品投资运作灵活度,更好满足市场需求;四是总结监管经验,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安排;五是明确“新老划断”安排,由经营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自主制定计划有序整改等。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

制定机关:水利部

发文字号:水利部令第52号

公布日期:2023.01.12

施行日期:2023.03.01

全文要点: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共9章76条,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项目法人的质量责任;二是明确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三是明确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四是明确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五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监督检查措施职责,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主要内容、监督检查措施;六是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等。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水利部

发文字号:水利部令第53号

公布日期:2023.01.17

施行日期:2023.03.01

全文要点: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7章34条,主要内容为:一是调整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明确了生产建设单位责任,细化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规定,强化了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督检查等要求,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批先弃”“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等法律责任作出了援引性规定;二是依据现行政策规定系统集成的内容,关于水土保持方案分类、审批方式和时限、技术评审、审批条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以及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信用监管等方面的规定,沿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等文件规定;三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修订的内容,针对当前水土保持方案管理中的新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规定,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方案适用范围、审批权限、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生产类项目运行期管理等。

《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办法(试行)》

制定机关:水利部

发文字号:水利部令第54号

公布日期:2023.01.19

施行日期:2023.03.01

全文要点:为了加强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管理,发挥控制性水工程在流域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6章33条,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本办法适用范围和调度对象;二是明确联合调度管理的责任分工;三是明确了联合调度运用计划;四是明确了防洪调度;五是明确了水资源调度和生态调度;六是对非工程措施建设、信息报送和共享、监督检查等进行了规定,保障本办法能够落地见效;七是提出要加强关键科技问题研究,加快推进数字孪生长江、数字孪生水网和数字孪生水利工程建设,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功能,大力提升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对联合调度工作进行定期总结与评估等。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23) 》

制定机关:财政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3号

公布日期:2023.01.28

施行日期:2023.03.01

全文要点: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规则。本规则共11章66条,主要内容为:一是增加“艰苦奋斗,厉行节约”“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等要求;二是明确绩效管理新要求;三是体现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新要求;四是加强与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衔接;五是提出衔接国有资产管理的新要求等。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

公布日期:2023.02.01

施行日期:2023.03.01

全文要点: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止不当利益输送、风险集中、风险传染和监管套利,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发布)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7章48条,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承担对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集团内部交易运作,在做好自身管理的基础上,指导和督促附属机构做好关联交易管理,并统一管理集团对外关联交易及其风险敞口;二是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特点,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界定金融控股公司关联方以及金融控股集团的关联交易类型,明确禁止性行为,要求其设置关联交易限额;三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完善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报告和披露制度,建立专项审计和内部问责机制;四是明确人民银行相关监管措施安排等。

注:本新法速递仅包括效力级别为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重庆省级地方性法规的相关法律法规。

整理|吴思雨

编辑|谭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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