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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丨新法速递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30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3号

公布日期:2022.10.30

施行日期:2023.04.01

全文要点: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共11章122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二是明确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集约使用,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配置,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根据水情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三是明确国家统筹黄河干支流防洪体系建设,加强流域及流域间防洪体系协同,推进黄河上中下游防汛抗旱、防凌联动,构建科学高效的综合性防洪减灾体系;四是加强黄河流域环境污染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五是明确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优化调整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六是明确国家加强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系统保护黄河文化遗产,研究黄河文化发展脉络,阐发黄河文化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七是国家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黄河流域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制度体系;八是对黄河流域相关法律责任主体、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等作出规定。


部门规章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4号

公布日期:2023.03.10

施行日期:2023.04.15

全文要点: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共31条,主要内容:一是调整细化了违法行为表现方式;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执法要求;三是增加了执法约谈的规定;四是增加了行纪衔接相关内容;五是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做好衔接;六是充实了竞争倡导的内容等。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公布日期:2023.03.10

施行日期:2023.04.15

全文要点: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共51条,主要内容为:一是进一步明确竞争关系的认定标准;二是完善数字经济领域有关规定;三是细化对纵向垄断协议认定规则;四是细化组织和帮助达成垄断协议有关规定;五是进一步规范调查程序;六是完善法律责任等。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

公布日期:2023.03.10

施行日期:2023.04.15

全文要点: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共45条,主要内容为:一是完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制度规则;二是健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规则;三是进一步细化调查程序;四是完善法律责任等。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7号

公布日期:2023.03.10

施行日期:2023.04.15

全文要点:为了规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共7章78条,主要内容为:一是巩固反垄断法修改成果,明确相关制度适用规则;二是健全分类分级审查制度,提高反垄断审查效能;三是厘清重要概念法律边界,积极回应审查实践;四是明确相关主体责任义务,提高执法有效性;五是完善法律责任,提振威慑效果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

制定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公布日期:2023.03.09

施行日期:2023.04.15

全文要点: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有关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上海钻石交易所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22部规章进行修改。


《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字号:科学技术部令第20号

公布日期:2023.03.02

施行日期:2023.04.20

全文要点:为了规范科学技术部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科技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6章67条,主要内容:一是规定科技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科技部的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二是规定科技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三是规定科技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四是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形外,科技部作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由执法职能部门会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科技部网站公布等。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2)》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4号

公布日期:2022.12.22

施行日期:2023.04.01

全文要点:为科学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6章31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激励约束并重、用户公平负担、发挥市场作用”定价原则,充分考虑了水利工程供水的行业特性,在强化成本约束的同时予以合理回报,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营,为扩大市场化融资规模创造条件;二是统一了定价方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制定实行“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明确了准许收入、准许收益的确定方法以及权益资本收益率、债务资本收益率等重要参数取值,并对新建工程初始定价、长距离引调水工程定价方式作了相应规定;三是根据工程情况分类定价,政府投入实行保本或微利,社会资本投入收益率适当高一些,同时,综合考虑农业、非农业用水状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分别核定农业和非农业水价等。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

公布日期:2022.12.22

施行日期:2023.04.01

全文要点:为加强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监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7章44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构成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和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二是规定了相关参数的取值,明确了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并对供水有效资产的核定口径作了规定;三是明确了公益性成本与经营性成本、以及各类经营性业务之间的成本分摊规则,明确了区分供水经营者为企业和事业单位,分别核定定价成本等。


注:本新法速递仅包括效力级别为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重庆省级地方性法规的相关法律法规。


整理|吴思雨

编辑|卢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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