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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丨新法速递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2日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法释〔2023〕3号

公布日期:2023.05.24

施行日期:2023.06.01

全文要点:为依法惩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解释。解释共16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六项奸淫幼女适用较重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并明确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应当从严把握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二是明确强奸未成年女性和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三是明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四是明确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五是明确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等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标准;六是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支持被害人医疗费的范围予以明确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23〕2号

公布日期:2023.05.23

施行日期:2023.06.01

全文要点:为正确适用国家赔偿请求时效制度的规定,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结合司法赔偿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本解释共13条,主要内容包括刑事赔偿请求时效起算规则、非刑事司法赔偿请求时效起算规则、请求时效特殊期间扣除规则、请求时效中止、请求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等。


部门规章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〇二三年第1号)

公布日期:2023.05.10

施行日期:2023.06.20

全文要点: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和报告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5章30条,主要内容:一是总则,涵盖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整体要求、部门分工、协会职责等;二是对商务领域经营者规范,主要包括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展览等商务领域经营者有关义务,明确报告主体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要求、规范、时限等内容;三是监督管理,对执行国家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要求及使用、回收报告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等作出规定;四是法律责任,针对违反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及使用、回收报告规定的行为,明确相应法律责任;五是附则,包括实施细则、解释权限、实施时间等。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制定机关:中国海警局

发文字号:中国海警局令第1号

公布日期:2023.05

施行日期:2023.06.15

全文要点:为了保证海警机构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共12章345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任务、基本原则、职责权限、执法监督和协作配合等基本事项;二是明确海上刑事案件管辖及管辖权冲突的协调解决,明确回避的适用条件、程序及救济措施,明确海警机构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的原则和要求,规定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的程序,维护辩护律师依法参与刑事诉讼相关合法权利,明确海警机构收集调取证据的程序和要求,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是明确海警机构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条件及要求,明确受案、立案、撤案环节的审查、审批程序和要求及救济渠道,明确海警机构侦查取证的工作原则、一般要求、救济渠道和监督;四是确海警机构办理四类特殊案件的程序要求,明确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管辖、诉讼权利义务、报告和通报制度以及刑事执法国际合作等内容。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4号

公布日期:2023.04.24

施行日期:2023.06.01

全文要点:为了保障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6章32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关基设施管理体制,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关基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并对在全国范围运营以及其他经交通运输部评估明确由部管理的关基设施具体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二是建立关基设施认定机制,明确交通运输部作为关基设施认定主体,负责制定认定规则、组织认定工作,并规定了具体认定程序;三是压实运营者主体责任,建立关基设施全过程保护制度,要求安全保护措施应当与关基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明确规定了运营者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产品和服务采购、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以及数据保护、密码应用、保密管理、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四是加强对关基设施风险隐患的应急处置,从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安全防范和安全事件报告等方面,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营者责任和义务予以明确;五是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交通运输部制定关基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基本要求、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通过定期开展检查检测、约谈运营单位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和政务处分等方式落实监管责任。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23)》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

公布日期:2023.04.24

施行日期:2023.06.01

全文要点: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共6章34条,主要内容:一是全面落实“三检合一”改革要求,修改了涉及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相关表述和要求,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者到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推行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和数据共享,要求机动车检验出具统一的检验检测报告,并及时、准确、完整上传检验检测数据和报告,实现检测数据和报告联网共享,根据改革要求,将货运车辆的检验检测周期和频次统一为10年内每年检测1次、10年后每半年检测1次;二是强化道路运输车辆安全性能监管,从严把好道路运输车辆入口关,明确管理部门实车核查责任,对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安全、节能相关参数配置以及客车类型等级评定信息进行实车核查,确保车辆达到安全等相关标准要求;明确道路运输车辆的退出要求,对于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注销道路运输证,切实保障在用车辆的安全性能;三是提升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服务水平,实行普货车辆异地检验检测,普货车辆可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优化技术等级评定制度,明确要求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时应当直接备注车辆技术等级等。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

公布日期:2023.03.28

施行日期:2023.06.01

全文要点: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6章33条,主要内容:一是加强政策有效衔接,进一步明确节能审查工作导向,加强《办法》与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政策的有效衔接,突出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的导向,在节能报告编制和审查中对项目的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费、原料用能、碳排放等数据提供和应用提出要求;二是补充完善制度要求,明确部门管理职责,加强协调联动;三是调整优化重点环节,将省级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5000吨标准煤提高至1万吨标准煤,提升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管精管;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节能审查有关情况作为节能监察和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闭环管理等。


《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文字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14号

公布日期:2023.03.18

施行日期:2023.06.01

全文要点:为了规范和保障网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共5章28条,主要内容:一是总则,明确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行政执法原则;二是管辖和适用,对网信部门行政执法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等制度作出规定;三是行政处罚程序,全面规范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决定和送达等各环节的具体程序要求;四是执行和结案,规定行政处罚的执行与监督制度;五是附则,对有关概念进行解释。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公布日期:2023.03.16

施行日期:2023.06.01

全文要点: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21条,主要内容:一是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范围作了界定,设定了排他性条款,即“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规定;二是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模式作了调整,创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监管方式;三是与相关国际建议更好衔接,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提出了一些具体技术要求,这些具体要求与国际法制计量组织R87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量》(2004版)和R79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标签要求》(1997版)相一致等。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23)》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

公布日期:2023.03.16

施行日期:2023.06.01

全文要点:为了确保量值统一、准确可靠,加强计量比对监督管理,根据计量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25条,主要内容:一是强化计量比对应用,加强对计量比对的监管;二是更大力度放开搞活,激发计量比对活力;三是增加了计量比对传递标准(样品)的溯源性要求,为确保计量比对结果的科学性、有效性,《办法》将计量比对主导实验室条件中的能够提供稳定可靠的传递标准或样品,调整为能够提供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的准确、稳定和可靠的传递标准或者样品,新增了对计量比对传递标准(样品)或参考值的溯源性要求等。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2023)》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

公布日期:2023.03.16

施行日期:2023.06.01

全文要点:为了规范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6章29条,主要内容:一是对适用的计量器具范围进行了调整;二是办法对型式评价提出了新要求,增设了对申请人保存样机的要求,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经封印和标记的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进行保存;三是体现型式评价的统一性,使全国型式评价标准统一,避免出现地区差异造成不公平竞争;四是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生产提出了新要求,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在其使用说明书中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五是进一步加强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等。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发文字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3号

公布日期:2023.02.22

施行日期:2023.06.01

全文要点: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13条,主要内容:规定了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适用范围、订立条件和备案要求,明确了标准合同范本,为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提供了具体指引等。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8号

公布日期:2021.11.11

施行日期:2023.06.30

全文要点: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6章31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办法的立法目的、披露范围和原则;二是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方式,明确了保险公司为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保险公司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同时,明确中国保险业协会、中国银保信等机构作为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的行业公共平台,为社会公众及保险消费者提供权威的信息查询渠道;三是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间,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明确了保险产品在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的信息披露内容,以及服务特殊人群的信息披露要求;四是信息披露管理,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当完善内部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机制,披露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不得授权或委托个人保险代理人自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同时,明确了保险公司隐私管理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内容;五是法律责任,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在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材料制定、使用等方面的责任。


注:本新法速递仅包括效力级别为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重庆市省级地方性法规的相关法律法规。


整理丨卢蔚持

编辑丨谭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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