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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丨新法速递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30日

行政法规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公布日期:2023.08.16

施行日期:2023.12.01

全文要点: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共7章63条,主要内容:一是对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作了全面规范,优化了社会保险经办流程,强化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二是完善了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督措施,在强化社会保险经办监督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方面作了新规定;三是对社会保险经办违法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比如对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赔偿损失、给予处分等法律责任,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规定罚款、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等法律责任等。


部门规章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司法部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33号

公布日期:2023.10.26

施行日期:2023.12.01

全文要点:为了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律师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7章46条,主要内容:一是将律师事务所实际从事的各类证券法律业务一一明确列示,既是“拓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领域”,同时,更是明确了新列示的这些证券业务项下律师的责任和义务都适用《管理办法》,以在此问题上定分止争;二是确了律师事务所可以组织起草招股说明书;三是律师与当事人及其关联方具有利害关系,影响其执业独立性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提供证券法律服务;四是对律师事务所的证券风控制度提出了详细、具体的要求;五是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指派律师进行有关的核查和验证工作,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工作人员只能从事相关的辅助工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23修正)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0号

公布日期:2023.09.20

施行日期:2023.12.01

全文要点:为规范海员外派管理,提高我国外派海员的整体素质和国际形象,维护外派海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员外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共7章50条,主要内容:一是优化了外派机构许可管理;二是压实外派机构责任,保障外派海员权益;三是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更好地服务外派海员。要求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将外派机构名单等信息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并由交通运输部及时通报外交部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更好进行协同监管和服务;四是依法设定行政处罚,规范海员外派活动,《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赋予规章设定处罚的权限,对无证从事海员外派活动设定了一定数额的罚款等。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 )》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0号

公布日期:2023.09.20

施行日期:2023.12.01

全文要点: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下放了外派机构的许可层级,《规定》需作相应调整。此外,为进一步压实外派机构责任,切实保障外派海员权益,也需对《规定》中的相关制度作进一步优化。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

公布日期:2023.06.30

施行日期:2023.12.01

全文要点: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51条,主要内容:一是衔接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委托贮存和运输、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报告;二是强化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三是完善法律责任,结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以个体散户为主的突出特点,按照“警示为主,拒不改正再处罚”的基本原则设置法律责任,将部分条款的罚款起点适度下调等。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

公布日期:2023.06.15

施行日期:2023.12.01

全文要点: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9章66条,主要内容:一是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明确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要求、调整有关许可事项为报告事项、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压缩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和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二是优化了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助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持续健康发展、聚焦企业反映的堵点难点问题、调整细化食品经营类别及项目、调整食品经营主体业态标注、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三是科学细化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法律责任、设定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和强化柔性执法手段使用等。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

公布日期:2023.03.16

施行日期:2023.12.01

全文要点:为了规范牙膏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牙膏监督管理,保证牙膏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牙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25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牙膏定义和监管部门,将牙膏定义为以摩擦的方式,施用于人体牙齿表面,以清洁为主要目的的膏状产品,明确国家药监局及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牙膏监管工作;二是明确牙膏及牙膏原料的管理要求,规定了牙膏实行备案管理,牙膏新原料按照风险程度进行注册或者备案管理;三是继续沿用目前的牙膏生产许可制度,对牙膏生产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四是明确牙膏功效管理和标签要求,要求牙膏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明确牙膏应当标注和禁止标注的内容等。


注:本新法速递仅包括效力级别为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重庆省级地方性法规的相关法律法规。


整理|卢蔚持

编辑|谭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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