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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丨新法速递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9日

部门规章

《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

制定机关:商务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4年第1号

公布日期:2024.03.22

施行日期:2024.04.21

全文要点: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的特别管理措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等。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修正)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5号

公布日期:2024.02.18

施行日期:2024.04.01

全文要点: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共17章,主要内容:一是对第21.2D条作出修改,在《规定》明确民航地区管理局自行实施审批工作的5项行政许可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受民航局委托,实施部分民用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以及适航证、出口适航证、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审批工作;二是对第21.35条作出修改,在型号合格审定环节,免除载人自由气球、滑翔机和按《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确定审定等级为1级或2级的低速飞机功能可靠性试飞要求。这些航空器设计简单,功能可靠性比较直观,可通过现有适航标准中的相关要求直接考察,产品安全可以得到保障等。

 

《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公布日期:2024.02.08

施行日期:2024.04.01

全文要点:为促进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推动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规范电力市场相关成员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24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保障收购范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二是细化电力市场相关成员责任分工,从保障性收购、市场交易、临时调度三个方面细化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等电力市场成员在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方面的责任分工;三是统一相关提法,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统一修改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等。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24)》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

公布日期:2024.02.08

施行日期:2024.04.01

全文要点: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信息报送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共7章31条,主要内容:一是丰富发电、电网企业报送内容,新增发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参与市场交易情况,燃料购入、消耗和库存情况;二是分列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报送内容;三是适应机构改革变化等。

 

《中央储备棉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

公布日期:2024.01.30

施行日期:2024.04.01

全文要点:为加强中央储备棉管理,确保中央储备棉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中央储备棉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9章40条,主要内容:一是服务宏观调控,坚持中央储备棉轮换、收储、动用(含销售,下同)应当服从服务于棉花市场调控;二是明确职责程序。界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等部门和单位在中央储备棉管理中的职责,并规定了中央储备棉计划下达程序、执行报告要求和操作方式等;三是加强储存管理;四是加强监督检查等。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4号

公布日期:2024

施行日期:2024.04.18

全文要点:加强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消费金融公司规范经营和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10章79条,主要内容:一是提高准入标准,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四是强化风险管理;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压实消费金融公司消保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项机制,加强对合作机构规范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2023)》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

公布日期:2023.12.27

施行日期:2024.04.01

全文要点:为规范煤炭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煤炭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30条,主要内容:一是煤炭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煤炭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 教育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二是上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经通知下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当事人,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直接管辖;三是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内容。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

公布日期:2023.12.27

施行日期:2024.04.01

全文要点:为加强电能质量管理,保障电力系统电能质量水平,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更好满足电力用户电能质量需求,支撑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8章33条,主要内容:一是提出了电能质量管理的内涵;二是明确了电能质量管理的组织与职责,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能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三是建立了电能质量信息管理和监督管理制度等。


注:本新法速递仅包括效力级别为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重庆市省级地方性法规的相关法律法规。


整理丨卢蔚持

编辑丨谭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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