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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丨新法速递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9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公布日期:2024.04.26

施行日期:2024.12.01

全文要点:为了规范关税的征收和缴纳,维护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共七章72条,主要内容:一是坚持党对关税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关税工作管理体制;二是明确关税适用范围;三是规范关税税目税率的设置、调整和实施;四是完善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等制度;五是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健全完善关税征收管理制度;六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实关税应对措施等。


行政法规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3号

公布日期:2024.10.17

施行日期:2024.12.01

全文要点:为了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更好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共六章55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保障运营安全的主体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经费投入;二是要求乘客遵守乘车规范,不得携带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及其携带物品实行安全检查;三是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城市人民政府健全有关部门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四是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际情况,对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城市防灾减灾规划、建设工程项目运营前安全评估、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以及定期开展运营安全第三方评估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2号

公布日期:2024.09.30

施行日期:2024.12.01

全文要点: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加强和规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共六章50条,主要内容:一是在经营资格方面,取消了现行两用物项领域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出口经营者登记制度;二是在出口管制政策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方面,细化制定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的考量因素和程序规定;三是在许可便利化措施方面,细化了通用许可制度,并对其适用的条件、程序作出规定,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对于符合特定情形的出口,例如出境维修、参展等活动,出口经营者可以“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自行报关出口;四是在政务服务方面,要求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做好服务,及时更新有关行业出口管制指南,及时答复企业关于出口物项是否属于管制物项的咨询等,增强政策透明度,提升管理效能等。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法释〔2024〕13号

公布日期:2024.10.30

施行日期:2024.12.01

全文要点: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进行如下解释。本解释共16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二是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三是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四是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五是明确从重、从轻情节;六是明确追赃挽损程序等。


部门规章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24年第3号

公布日期:2024.11.01

施行日期:2024.12.02

全文要点:为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36条,主要内容:一是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二是放宽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三是增加要约收购这一战略投资方式;四是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五是适当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六是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七是全面取消了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的审批和备案,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对战略投资事项审批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制定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

公布日期:2024.10.28

施行日期:2024.12.01

全文要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8.《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2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3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3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24)》

制定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令第272号

公布日期:2024.10.28

施行日期:2024.12.01

全文要点: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的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八章84条,主要内容:一是全面固化改革成果;二是增加海关税额确认有关规定;三是实施税收风险分类处置;四是增加税收强制有关规定;五是调整税率、计征汇率适用日期;六是删除进出口货物减免税有关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2024修正)》

制定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令第262号

公布日期:2024.10.28

施行日期:2024.12.01

全文要点:为了加强对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15条,主要内容:一是规定了向海关申报时间及手续;二是规定了对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的处置流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

制定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公布日期:2024.10.28

施行日期:2024.12.01

全文要点:为规范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六章23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进出境公用物品的界定以及通关手续;;二是进境、出境公用物品监管手续;三是进境公用物品监管;四是违反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的法律责任等。


《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交办运函〔2024〕1975号

公布日期:2024.10.21

施行日期:2024.12.01

全文要点:为优化道路客运站场体系结构,鼓励站场服务模式创新,推动构建网络化、便捷化的道路客运站点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门到门、点到点”美好出行需要,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制定本指南。本指南共六章25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指南》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术语定义和总体原则;二是停靠点设置部分,主要从设置地点、设置要求、交通安全、停靠点功能和调整等方面提出要求,保障停靠点布局及功能符合旅客出行需要;三是停靠点服务部分,主要从信息公布、票务服务、指引标识、车辆停靠、查验要求、信息共享等方面提出要求,保障停靠点服务质量;四是停靠点管理部分,主要从日常维护、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宣传引导、品牌培育、投诉处理等方面提出要求,保障停靠点规范运营;五是服务监督部分,主要从部门协作、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提出要求,为停靠点可持续运营营造良好环境等。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

发文字号:财税〔2024〕28号

公布日期:2024.10.11

施行日期:2024.12.01

全文要点: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33条,主要内容:一是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二是水资源税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国家统一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要求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三是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四是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原水资源费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五是健全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强化对纳税人取水计量设施(器具)监管,规范和加强税收征管等。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9号

公布日期:2024.09.30

施行日期:2024.12.01

全文要点:为了促进城市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33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提出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认种认养、捐资捐物等形式,依法参与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推动城市公园共建共治共享;二是城市公园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既有城市公园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组织实施改造,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首代性措施;三是工作明确要求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公布草坪和林下空间的开放时间、范围等信息;四是明确,严禁在城市公园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等。


《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医保办发〔2024〕22号

公布日期:2024.09.23

施行日期:2024.12.01

全文要点: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经办工作,提高经办服务管理效能,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3〕29号)、《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4〕13号)、《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办发〔2024〕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经办业务需求,制定本规程。本规程共十章59条,主要内容:一是评估申请与受理;二是失能等级评估流程;三是定点评估机构管理;四是争议处理与重新评估;五是基金管理与信息化建设等。


《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

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医保办发〔2024〕21号

公布日期:2024.09.23

施行日期:2024.12.01

全文要点:为了加强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效能,保障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七章52条,主要内容:一是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确定;二是定点长护服务机构运行管理;三是经办服务管理;四是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动态管理;五是监督管理等。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2024)》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9号

公布日期:2024.08.02

施行日期:2024.12.01

全文要点:为了规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七章43条,主要内容:一是调整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范围;二是优化了驾驶人员准驾类型及申请条件;三是增加了铁路企业和驾驶人员安全管理方面要求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令第271号

公布日期:2024.07.30

施行日期:2024.12.01

全文要点:为了规范海关风险管理工作,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促进对外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21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海关风险管理工作准则,提升智能化水平;二是构建海关全流程风险管理链条;三是统一规范海关风险处置工作;四是明确不确定性风险前提下的评估和处置;五是优化风险协同共治新格局等。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8号

公布日期:2024.06.19

施行日期:2024.12.01

全文要点: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管理,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促进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共六章45条,主要内容:一是突出关键环节安全监管;二是明确各方市场主体责任;三是《规定》强化货运服务质量要求;四是鼓励支持智慧货运建设;五是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等。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

制定机关: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24.11.27

施行日期:2024.12.01

全文要点: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建立健全联合惩戒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18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惩戒标准及惩戒行为;二是金融惩戒措施及内容;三是电信网络惩戒措施及内容;四是信用惩戒措施及内容等。


重庆省级地方性法规

制定机关: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59号

公布日期:2024.11.28

施行日期:2024.12.15

全文要点:为了规范和保障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健全大综合一体化城市综合治理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共27条,主要内容:一是条例立足“小切口”,力求“真管用”,着重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体制不顺、职责不清、协作不畅等问题;二是明确,创新行政执法协同方式,健全投诉举报处理首问负责制;三是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行政执法协同机制,完善联合监管、联合执法、执法协助等工作,共享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专项整治等信息,推进违法线索、证据材料、执法标准、处理结果的互通、互认;四是积极推广执法监管“一件事”,综合集成多部门监管事项,统筹推行行政检查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对实施“综合查一次”等联合执法活动提出明确要求,防止监管缺位、减少重复检查;五是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上,条例明确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收到的投诉举报事项,明确按照首问负责制予以登记,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六是明确了“7+1”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架构,规定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7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能职责等,以破解行政执法“九龙治水”“小马拉大车”等难题;七是条例还明确提出建立行政执法事项总清单、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三张清单”,并对行政执法事项的清单化体系作了专门规定,规范了编制执法事项清单的主体以及相关程序性事项,明确涉及划转或者下放执法事项的论证、审核、批准等程序要求;八是为强化数字化赋能,条例明确由市司法局负责建设、管理全市统一的“执法+监督”数字应用,各级执法部门不再新建行政执法类的基础数据库,并将现有已建成的数据库逐步整合至该应用平台等。


注:本新法速递仅包括效力级别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重庆市省级地方性法规。


整理丨魏陈
编辑丨谭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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