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24修订)》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
公布日期:2024.11.08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了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以及相关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共七章65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风险为本”监管原则;二是扩大上游犯罪的范围;三是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作为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范围;四是新增和细化反洗钱义务内容;五是允许反洗钱工作跨境合作、信息共享;六是行政处罚力度大幅提升;七是引入“尽职免责”原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公布日期:2024.11.08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了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共九章80条,主要内容:一是实行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发展目标制度;二是设立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制度,意味着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将指导各省级区域设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最低消费比重目标,并确保实施;三是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明确实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制度;四是能源法规定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在源网荷储各环节作出制度性安排;五是健全能源开发利用制度,构建多元可靠的能源供应体系;六是完善储备调节制度,增强能源系统灵活调节能力;七是确立能源供应服务责任制度,优先保障人民群众用能需求;八是完善应急管理制度,切实增强风险预防和应急响应能力;九是完善能源科技创新机制,明确重点支持方向,强化创新要素供给;十是明确监管职责、突出监管重点、创新监管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24修订)》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
公布日期:2024.06.28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了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共八章57条,主要内容:一是坚持党对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领导;二是加强合法权益保护;三是明确在口岸采取卫生检疫措施的传染病范围;四是完善防范传染病跨境传播制度措施;五是强化国境卫生检疫保障措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公布日期:2024.04.26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共七章45条,主要内容:一是强调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明确学位工作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二是完善学位工作体制,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级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设置及职责,明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学位管理有关工作;三是明确学位授予资格取得的条件和审批的主体、程序,并规定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点自主审核制度,扩大学位授予单位自主权。同时,强调国家的宏观调控,授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相关学科授予点的设置、布局和学位授予另行规定条件和程序,突出加强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和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导向;四是规定学位授予的条件和程序,授权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制定本单位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强调学位授权单位制定学位授权具体标准时应当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并充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同时,在学位授予条件中,区别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明确不同的要求;五是构建学位质量保障体系,突出学位授予单位全过程质量管理,明确研究生导师的条件、职责和对研究生的要求;六是坚持保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健全学位授予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程序要求;七是贯彻落实学位法,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学位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支撑等。
行政法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2024修订)》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6号
公布日期:2024.12.08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能,加强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共七章45条,主要内容:一是为科学基金深化改革奠定法治基础;二是不断完善科学基金多元化投入机制;三是完善资助制度促进基础研究发展;四是守好科技创新“生命线”等。
《烈士褒扬条例(2024修订)》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91号
公布日期:2024.09.27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共八章70条,主要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工作原则;二是完善烈士评定条件和程序;三是完善抚恤优待和服务保障;四是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五是加大宣传弘扬力度等。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
公布日期:2024.09.24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了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促进网络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共九章64条,主要内容:一是提出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总体要求和一般规定;二是细化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三是完善重要数据安全制度;四是优化网络数据跨境安全管理规定;五是明确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义务等。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24修正)》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24〕14号
公布日期:2024.12.17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正确审理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依法保障海峡两岸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共27条,主要内容:一是申请人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二是申请认可与执行程序的更加优化;三是申请材料的要求及证据认定规则的更加明确;四是裁定不予认可情形进一步明确及增加“可部分认可”;五是涉及“重复诉讼”事项与执行依据的更加明确等。
部门规章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17号
公布日期:2024.12.17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的注册、销售、信息披露等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签署的相关监管合作备忘录,制定本规定。本规定七章共29条,主要内容:一是将香港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50%放宽至80%;二是适当放松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的转授权限制,允许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集团内海外关联机构;三是为未来更多常规类型产品纳入香港互认基金范围预留空间;四是中国证监会将继续统筹开放和安全,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稳步扩大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持续做好《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真正把惠港措施落到实处等。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工信部通装〔2024〕243号
公布日期:2024.12.16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进一步优化行业资源配置,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推动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0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四章21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自我检验的目的、定义和范围;二是明确企业(集团)开展自我检验需要具备的条件和用于自我检验的实验室要求,以及相关申报材料要求;明确企业(集团)可根据自有能力在规定范围内申请自我检验项目,在通过我部组织的审查后,予以公布;规定企业(集团)要按照相关准入技术要求和公布的项目范围开展自我检验,据实出具检验报告,对上传的检验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要求企业(集团)加强自有实验室和产品质量管理,确保自我检验质量,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发现与自我检验工作质量相关问题时,要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明确我部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于发现问题的企业和产品,依法依规处理,停止自我检验,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实验室资质管理部门;四是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自我检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和产业发展情况对自我检验条件、项目范围等进行调整等。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金规〔2024〕21号
公布日期:2024.12.12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加强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出口信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九章70条,主要内容:一是强化风险防控;二是完善内部控制;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四是增强服务能力等。
《短缺药品价格的风险管理操作指引》
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医保办发〔2024〕30号
公布日期:2024.11.26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指导各地医疗保障部门优化短缺药品和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的挂网服务,系统加强价格风险防范与应对,更好兼顾保供和稳价的均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药品领域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操作指引。本指引共六章31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强调保供优先;二是坚持市场定价,优化直接挂网;三是预防处置结合,分类管理风险;四是压实首涨负责,加强协同联动等。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6号
公布日期:2024.11.25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共四章26条,主要内容:一是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定义;二是明确了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遵循的原则;三是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四是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标准;五是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保障机制;六是要求全系统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等。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024)》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7号
公布日期:2024.11.25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力监管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监控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共六章37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电力监控系统范围;二是深化防护原则与策略;三是完善违规事项和罚则;四是深化生产控制系统本体内生安全;五是强化安全接入区防护措施;六是强化电力监控系统专用安全产品管理;七是优化技术监督管理等。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制定机关:水利部
发文字号:水利部令第57号
公布日期:2024.11.22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共六章34条,主要内容:一是界定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概念;二是完善了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三是优化了事故调查程序;四是完善了事故报告要求;五是强化了工程处理措施;六是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事故调查组、项目法人等各方责任;七是细化了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法律责任,并与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等相关规定进行了衔接等。
《铁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
发文字号:国铁安监规〔2024〕28号
公布日期:2024.11.14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了规范铁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统称“安全能力考核”),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五章31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各方责任;二是明确了基本原则;三是明确了考核要求等。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4修正)》
制定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令第274号
公布日期:2024.11.13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便利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六章38条,主要内容:一是完善国境卫生检疫常态化制度;二是与《国境卫生检疫法》相关表述保持一致;三是梳理完善法律责任等。
《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令第274号
公布日期:2024.11.13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加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四章26条,主要内容:一是调整了对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实施卫生处理的具体情形,并明确海关对卫生处理的监督职责,此次对《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二是修改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实施范围,明确海关依法对口岸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服务、公共场所经营实施卫生许可,此次对《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三是明确隔离治疗的实施主体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此次对《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四是与《国境卫生检疫法》相关表述保持一致;五是梳理完善法律责任等。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
制定机关:水利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6号
公布日期:2024.11.12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29条,主要内容:一是进一步强调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保护优先;二是进一步规范长江河道采砂许可审批规定;三是进一步完善长江河道采砂监督检查要求;四是进一步细化采砂船舶集中停放管理规定;五是进一步明确长江疏浚砂综合利用要求;六是进一步强化执法打击能力等。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财政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6号
公布日期:2024.11.03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惩戒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重大违法失信行为,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23条,主要内容:一是坚持法治思维、坚持审慎适度、强化权利保护和信用修复;二是明确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具体情形;三是规定,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的从业限制等措施外,对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还应当实施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不予授予财政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三类措施;四是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可以申请提前移出,并详细规定了移出的程序等。
《宗教院校学衔授予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
发文字号: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1号
公布日期:2024.11.01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了加强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方面其他专门人才培养,提高宗教院校教育教学水平,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宗教院校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五章27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宗教院校实行学衔制,分学士衔、硕士衔、博士衔三级,对宗教院校取得学衔授予资格的条件要求、申请程序,以及宗教院校学生取得学衔的条件要求、授予程序等进行了规定;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宗教院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学衔授予工作,对于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提升宗教教育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促进我国宗教健康传承,具有重要意义等。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
发文字号: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0号
公布日期:2024.11.01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了加强宗教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宗教院校的规范化管理水平,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结合宗教院校实际,制定本办法。本法共五章31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开展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工作的主体和各相关方职责,对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的条件要求、办理程序、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宗教院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学衔授予工作,对于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提升宗教教育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促进我国宗教健康传承,具有重要意义等。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24)》
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原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留牌已撤销)
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
公布日期:2024.09.12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30条,主要内容:一是寺庙管理的基本原则;二是寺庙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三是寺庙的职责和活动;四是寺庙的定员和教职人员管理;五是宗教活动的举办;六是寺庙的财务管理和捐赠等。
《12398能源监管热线举报处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国能发监管规〔2024〕87号
公布日期:2024.11.01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了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权利,规范能源监管举报处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20条,主要内容:一是单独设置举报制度,主要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事项;二是明确派出机构、能源企业职责,明确由派出机构对辖区内的举报事项进行统一处理,并对派出机构的处理流程进行了规范等。
《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处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发文字号:国能发监管规〔2024〕86号
公布日期:2024.11.01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了规范能源监管投诉处理工作,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六章29条,主要内容:一是单独设置投诉制度,主要处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能源企业提供的用能服务保障不满意、主张维护用能权益的诉求;二是明确派出机构、能源企业职责,结合能源领域投诉事项特点,明确了能源企业总部的投诉办理主体责任,派出机构的投诉办理监管责任和异议申诉处理责任。为确保能源企业充分有效履行责任,设置了派出机构全过程监管、抽查检查、督办调查等制度,强化对投诉办理监管;三是优化投诉处理流程。对于反映人寻求帮助、主要反映存在用能纠纷且反映事项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定为投诉事项,由能源企业总部牵头履行处理职责。同时,对于投诉人对能源企业处理不满的,为投诉人设置了救济环节——向派出机构申诉,申诉事项由派出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可实现对能源企业投诉处理的有效监管等。
《交通运输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财建〔2024〕367号
公布日期:2024.10.28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加强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五章18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分工;二是明确支出范围和分配方式;三是细化资金审核和下达;四是明确绩效管理和监督等。
《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财建〔2024〕366号
公布日期:2024.10.28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加强交通运输重点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五章20条,主要内容:一是项目纳入项目库,项目审批是资金分配的重要前提,公路工程项目的审批需符合国家战略和规划,并被纳入项目库作为获得资金支持的前提;二是列出了资金支出范围,并明确了不得用于土地(海域)使用和相关补偿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在进行项目估算和概算时,需严格区分资金用途,确保符合规定;三是明确了补助上限,有助于项目单位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四是强调了对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在进行公路工程项目估算和概算时,需考虑绩效目标,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效益性;五是规定了严格的违规处理措施,有助于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等。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24修正)》
制定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令第274号
公布日期:2024.11.13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了规范出入境邮轮检疫监管工作,防止疫病疫情传播,促进邮轮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九章42条,主要内容:一是海关总署根据邮轮卫生状况、运营方及其代理人检疫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等级、现场监管情况及其他相关因素,制定邮轮检疫风险评估技术方案,确定邮轮检疫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二是入境检疫查验、出境检疫查验。三是检疫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当面做了具体的规定。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4)》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
公布日期:2024.10.16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了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四章40条,主要内容:一是规定了编制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定义、职责分工、责任主体、入河排污口分类、源头防控、人才培养、资金支持、表彰奖励等内容,明确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二是明确了入河排污口审批、登记管理范围、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禁止设置、严格控制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具体情形,以及同意设置、变更、注销等方面的要求;三是明确了入河排污口信息化管理、监测监管、现场检查、规范化建设公众监督等具体要求、以及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等行为的处罚规定;四是规定了文书格式、保密要求、施行时间等内容,同时明确了《管理办法》施行前后设置审批决定的衔接要求等。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
公布日期:2024.09.27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七章36条,主要内容:一是严格评标专家库组建条件;二是规范评标专家选聘;三是细化评标专家抽取规定;四是深化评标专家库共享;五是强化评标专家履职管理;六是明确各方法律责任等。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
公布日期:2024.09.14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了规范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提高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五章30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制定部门等;二是明确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的认定部门、办理途径、申请条件、受理期限、有效期、从业范围以及办理资质申请、变更、延续时须提交申请资料,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指南;三是明确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设备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检测单位等各自对防护设备质量管控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各单位的职责界限;四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违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的违规行为、处罚方式以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处罚方式,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提供遵循等。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
公布日期:2024.09.12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了加强专业计量站的监督管理,规范专业计量站行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20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定位;二是强化主体责任;三是完善监管制度;四是增加鼓励条款;五是严格法律责任等。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4修订)》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2号
公布日期:2024.09.12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了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行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30条,主要内容:一是细化申请方资格,明确申请方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经其所属法人单位同意,并由法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是调整地方监管权限,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三是优化计量资源配置《办法》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设置和授权进行统筹规划;四是实施分类监管《办法》调整了对依法设置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管方式,引入能力评价和确认制度;五是推动机构良性发展《办法》强化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职责,鼓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强应用技术研究、开展自我声明;六是增加证书报告防伪要求《办法》增加了对证书报告防伪的原则性要求,明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采取防伪措施,供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查验证书和报告的真伪;七是严格机构管理《办法》细化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为规范,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办法》强化信用监管,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24)》
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
公布日期:2024.03.14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六章29条,主要内容:一是严格规范等级赛事;二是优化完善授予要求;三是持续深化体教融合等。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
制定机关:民政部
发文字号:民发〔2024〕57号
公布日期:2024.10.24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规范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14条,主要内容:一是强调,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二是参照低保对象认定相关规定,明确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认定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指导、监督;三是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需同时兼顾收入和支出情况。同时,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财产状况条件可参照低边家庭的认定条件或者适当放宽;四是立足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这一根本,以需求为导向,一方面,突破“衣食住燃”等传统“居民基本生活”内容,将关注重点瞄准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明确刚性支出包括家庭成员的生活支出、医疗支出、教育支出、残疾康复支出及其他支出等项目,并从提高操作性出发,明确了各项刚性支出的测算方式、认定依据等。另一方面,通过明确刚性支出范围,推动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延伸;五是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不同于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其自身具有一定的发展能力,面临的大多属于阶段性生活困难。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规定了有效期,明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有效期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对于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实施办法(试行)》
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发文字号:应急〔2024〕83号
公布日期:2024.10.11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推动提升社会应急力量整体建设发展质量,规范社会应急力量分类分级测评工作(以下简称测评工作),遴选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队伍管理严格、救援能力精湛、装备配备良好、行动规范有序的社会应急力量,助力提高社会应急力量救援效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五章27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测评目的,适用范围等测评要求,规定了测评专业类别,确定了测评工作的职责分工;二是测评程序和方法部分规定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测评流程,提出了测评方案编制与审核、专家选择与确定、评定内容与要求等开展测评工作的方式方法;三是复测、升级和管理部分规定了复测和升级测评的程序,以及注销测评等级的情形和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四是结果应用部分明确了测评等级证书可以作为队伍能力证明等内容;五是明确了开展测评工作的执行标准等。
《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制定机关:环境生态部
发文字号:环海洋〔2024〕72号
公布日期:2024.10.02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六章24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入海排污口定义、类型、分类管理原则,并围绕设置、备案、监测、执法检查、信息管理、信息公开等各环节,提出了相应的监管要求,基本解决了“什么是入海排污口”“入海排污口如何分类管理”“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流程”“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等关键问题;二是在设置方面,明确了设置、论证和规范化建设等要求,提出建设项目环评时已经按要求开展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的,责任主体无需重复论证,减轻责任主体负担;三是在备案方面,明确了备案部门、备案流程、备案材料等要求,并分情形对历史入海排污口如何备案进行了规定;四是在监测执法方面,明确了责任主体开展自行监测以及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监督监测和执法检查的要求;五是在信息管理和公开方面,明确了信息化平台建设、动态台账管理、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等。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
公布日期:2024.09.27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加强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20条,主要内容:一是统一准入要求,通过国家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均可在全国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打破区域限制,有利于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营商环境;二是统一管理体系,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标,确保全国检验检测活动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三是统一人员要求,对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及专业检测技术人员的条件提出要求,有助于提高整个行业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四是统一检测,目录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检测项目目录,实现检测内容全国统一;五是统一监测,规范强调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六是统一信息公开,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便利社会查询及开展社会监督;七是统一监管职责,市场监管部门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监督,相互配合、协同联动,维护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测市场秩序,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等。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24〕72号
公布日期:2024.09.27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对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下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给予适当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14条,主要内容:一是申请条件;二是发放标准和申领期限;三是申领地确定;四是停发情形;五是遗属待遇;六是骗取病残津贴的责任追究等。
《人民防空科研创新和应用转化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发改国防〔2024〕1338号
公布日期:2024.09.10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促进人民防空领域技术进步、设备迭代,激发经营主体、科研单位创新活力,引导有序开展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环节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五章17条,主要内容:一是国家和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将根据需要加强发展趋势研判,并确定基础研究的选题;二是鼓励经营主体加大研发投入,主动开展新型设(装)备研究,并鼓励先进可靠技术的军转民应用;三是研究成果的鉴定、定型存档、产品纳入目录管理以及市场应用等环节将被明确等。
《高风险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准入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5号
公布日期:2023.12.26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了防范和应对进境特殊物品生物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四章29条,主要内容:一是准入适用范围;二是准入管理方式;三是首批纳入准入管理名录的高风险特殊物品;四是准入资料和准入流程;五是申请人、代理人与使用单位;六是准入管理与进境卫生检疫审批;七是动态管理;八是准入信息变更类型等。
《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
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4年第93号
公布日期:2024.07.09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进一步加强中药标准管理,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标准管理体系,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共九章62条,主要内容:一是强调中药材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二是强调中药饮片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三是强调中成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四是引入竞争机制;五是全面深化公开机制;六是进一步强化鼓励机制;七是构建中药标准快速修订机制;八是加强省级中药标准、中药注册标准和中药国家标准的协调;九是明确中成药国家标准修订涉及上市后变更管理的衔接事项;十是进一步理顺中药通用名称管理机制等。
《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
制定机关: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会〔2024〕11号
公布日期:2024.07.26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了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推动会计信息化健康发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会计数据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本规范共六章50条,主要内容:一是通过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软件功能和服务,有效解决各类电子凭证的“报销难、入账难、归档难”的问题,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二是适用范围从企业扩大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现了对各类型单位会计信息化工作的全面覆盖;三是明确了电子会计资料的法律效力,《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50条内容中多达9条提到了电子凭证,规定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电子会计资料与纸质会计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两项规范中对内外部产生的电子凭证的生成、采集、传输、认证、存储等环节提出了规范标准、合规管理、安全保密等具体要求;四是提升会计核算中电子凭证的使用;五是增强会计软件的一体化能力建设等。
《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
制定机关: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会〔2024〕12号
公布日期:2024.07.29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了规范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本规范共八章47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会计信息化相关术语的概念;二是强化了会计软件及服务在新环境下的适应性的总体要求;三是增强了对会计数据输入的准确,完整,真实,有效,安全的要求;四是增强了对会计数据处理安全、可靠的要求;五是明确了会计数据输出的标准化要求;六是加强了会计软件安全对会计数据的保障;七是进一步强调会计软件服务的重要性等。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24修订)》
制定机关:共青团中央
发文字号:共青团十九届三中全会修订
公布日期:2024.09.10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了维护团章和其他团内规章,严肃团的纪律,纯洁团的组织,保障团员民主权利,教育团员坚决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团的决议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共六章61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违纪与纪律处分类别;二是规定了团纪处分运用规则情形;三是规定了对违反纪律行为的处分;四是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团员的团纪处分等。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文字号:中证协发〔2024〕277号
公布日期:2024.11.29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以下简称首发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引导网下投资者发挥专业能力,进一步规范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维护首发证券网下发行秩序,构建优胜劣汰的网下发行生态环境,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本指引15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异常报价申购情形;二是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认定异常行为;三是明确实施名单分类的适用情形和自律惩戒措施;四是明确网下投资者分类名单管理的程序性规定;五是加强分类名单运用;六是明确指标调整机制;七是取消精选名单评价机制等。
《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继续教育纲要(修订稿)》
制定机关: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发文字号:中估协发〔2024〕24号
公布日期:2024.08.30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做好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制定本纲要。本纲要共22条,主要内容:一是规定了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六大部分;二是继续教育内容采用的教学模式及评选专家模式等。
《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技术指引》的公告(2024修订)》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发文字号:中基协发〔2024〕8号
公布日期:2024.06.21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保障网上基金销售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促进基金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共七章70条,主要内容:一是落实衔接上位规则要求;二是加强信息系统质量管理;三是强化门户网站安全可信;四是规范投资者端信息服务;五是筑牢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等。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
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4.11.15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规范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共九章60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业务类型,区分贸易类业务和资金类业务;二是规范业务行为,强调业务形式和实质的统一;三是规范财务处理,明确业务收入确认方式;四是梳理业务风险,引导公司提升风险管控水平;五是压实主体责任,强化自律管理效能等。
《历史建筑经济价值评估指引(试行)》
制定机关: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公布日期:2024.12.20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了保障历史建筑经济价值评估质量,科学合理反映历史建筑经济价值量,推动历史建筑合理利用,促进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共六章30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指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评估对象及价值定义;二是特殊影响因素强调了历史建筑估价应注意其不同于普通建筑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并充分考虑历史建筑经济价值特殊影响因素及其有利和不利影响;三是估价对象描述了估价对象的财产范围和空间范围,包括房屋、构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以及特殊实物、区位及使用状况的描述;四是选择适宜估价方法;五是规定了历史建筑估价应出具正式估价报告的要求等。
重庆省级地方性法规
《重庆市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公布日期:2024.09.26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了提升公共服务便利化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实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共23条,主要内容:一是对民生服务卡、证、电子二维码的功能逐步融合至社保卡;二是明确了社保卡在政务服务领域、人社领域、医疗卫生领域、交通出行领域、旅游观光领域、文化体验领域、资金发放领域等的应用;三是明确推动社保卡在社会保障、医保费用结算、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领域实现川渝通用,跨省通用等。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公布日期:2024.09.26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共19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部门、机构职责,健全协同工作机制;二是取消经济困难公民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三是另行制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与核查办法;四是加强川渝法律援助一体化;五是推进法律援助信息化、数字化建设等。
《重庆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公布日期:2024.09.26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了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共六章38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了联合监管体制,强化了船舶污染防治的源头控制和全过程监管,形成了闭环监管机制,助力了重庆地区长江上游航运中心的打造;二是鼓励船舶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对船舶污染物的排放提出更高的要求,促使船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更加环保的措施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提升航运业的绿色发展水平;三是明确规定,要求与相邻其他省市加强执法、应急等区域协作,从而形成长江流域船舶污染防治的合力,保护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安全;四是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船舶污染防治意识,鼓励社会公众对船舶以及相关作业活动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船舶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等。
《重庆市土地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公布日期:2024.07.31
施行日期:2025.01.01
全文要点: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共九章72条,主要内容:一是综合治理保护耕地;二是合理用地促乡村产业发展;三是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等。
注:本新法速递仅包括效力级别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重庆市省级地方性法规。
整理丨魏陈
编辑丨谭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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