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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丨新法速递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28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公布日期:2024.11.08

施行日期:2025.03.01

全文要点: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本法共八章,共一百零一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二是增加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类别,但保护措施规定得还不够完善,此次修改文物保护法,加强了对上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力度;三是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管理,从制度建设和明确责任两方面作出规定等。

 

行政法规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0号

公布日期:2025.01.25

施行日期:2025.03.15

全文要点: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制定条例,条例共三十条。主要内容:一是坚持科学保护,突出原地保护,聚焦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典型问题,压实保护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强化分级管理,针对不同树龄的古树名木,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规定更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注重管养结合;三是统筹保护和发展之间的关系,在不破坏古树名木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合理开展生态旅游、科学研究,实现保护与发展良性循环;四是注重文化传承,通过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合理发挥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等。


部门规章

《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条件(2025版)》和《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5年第3号

公布日期:2025.02.20

施行日期:2025.03.01

全文要点: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家庭安全应急产品行业规范管理,营造良好产业发展环境,推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予以公告。规范条件共二十六则,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内容:一是立足企业端源头管理,对企业建设、生产等过程提出指导性要求,有效促进产品质量提升,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同时,培育树立优质企业,引导提升居民家庭消费意愿和安全应急水平;二是主要从五个方面对家庭安全应急重点产品生产企业提出要求:基本要求部分明确申请企业需具备合法资质、良好的资信和财务状况,具备一定生产销售规模等基本条件。企业布局与选址部分明确申请企业应符合生态环境和产业政策规定的要求,引导产业集聚发展。生产条件与产品质量部分明确申请企业的重点产品应当符合现行标准,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证书,具备相应的生产与检验检测设备等要求。安全生产与社会责任部分明确申请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障部分明确申请企业应建立销售流向登记制度;三是主要包括职责分工、申请、审核与公告、监督管理、变更、整改、撤销公告等方面内容。后续,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规范条件》,增补其他家庭安全应急产品等。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财金〔2025〕11号

公布日期:2025.02.19

施行日期:2025.03.01

全文要点: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结合近年来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实践和新形势新要求,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本办法共三十三条。主要内容:一是聚焦普惠领域,明确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资源精准支持小微企业、“三农”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缓解这类市场主体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二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切实承担风险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控制担保代偿风险,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强化自我约束,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规范保前评估、保后管理、代偿追偿和风险处置等业务开展流程,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风险管控机制,确保风险事件早识别、早发现、早处置;三是,在防止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通过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等方式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支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合理研究确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规模,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管控情况等绩效考核目标,更好发挥逆周期、跨周期调节作用等。


《纯电池动力船舶技术与检验暂行规则(2025)》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5年第6号

公布日期:2025.02.19

施行日期:2025.03.01

全文要点:为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确保纯电池动力船舶在其生命周期内符合安全航行和作业技术标准,并促进我国纯电池动力船舶安全健康发展。本规则共十一章。主要内容:一是聚焦风险隐患,确保安全性。针对船舶应用电池动力带来的特殊风险,如热失控、火灾、爆炸、全船失电等,制定相应技术和检验要求,从源头上规避有关风险隐患;二是围绕产业前沿,注重创新性。规范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业界实践经验,注重吸纳我国电动船产业发展优势,纳入了集装箱式电源、陆上联调和风险评估等创新性成果;三是开门编制规范,保持开放性。多次开展专题调研、座谈,调研涵盖电池生产、系统集成、船舶设计、建造、检验、营运等多个领域,并广泛征求意见,保证规范编制的开放性等。


《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档案局

发文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令第96号

公布日期:2025.02.10

施行日期:2025.03.20

全文要点:为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登记档案,便利经营主体跨区域迁移,出台该办法。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内容:一是是明确登记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管理体制;二是完善登记档案管理规范,细化电子登记档案管理要求。《办法》对登记档案的归档范围、立卷标准、存储要求、管理制度、保管期限等作出规定;三是完善登记档案迁移管理制度,着力提升迁移便利度。四是优化登记档案查询程序,兼顾便利与安全等。


《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6号

公布日期:2025.01.10

施行日期:2025.03.01

全文要点:为填补制度空白,规范机构管理,保障特困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推动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民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办法》。办法共四十九条。主要内容:一是关于《办法》规制的范围;二是关于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部门的职责;三是关于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等。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5号

公布日期:2025.01.17

施行日期:2025.03.01

全文要点:为了准确把握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尺度,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出台规则。规则共二十五条。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划分裁量阶次和具体裁量情节;二是明确违法所得的内涵;三是完善共同违法人处罚规则等。

 

《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保密局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  

发文字号:军政〔2025〕26号

公布日期:2025.01.22

施行日期:2025.03.01

全文要点:为了规范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办法共三十条。主要内容:一是完善了平台和栏目等的开办规范;二是列出了传播内容的正负面清单;三是规范了军事账号的监管链条等。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财金〔2025〕11号

公布日期:2025.02.19

施行日期:2025.03.01

全文要点: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行为,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结合近年来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实践和新形势新要求,制定了办法。办法共三十三条。主要内容:一是坚守服务初心,强化风险防控;二是政策升级,规范更精细;三是出台政府性融资担保模式推测等。


重庆省级地方性法规

《重庆市开发区条例》

发文机关: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5-01-22

施行日期:2025-03-01

全文要点:以地方性法规巩固拓展改革成果,赋权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经济管理权,规范开发区设立、扩区、升级、退出等程序。本条例共五十六条。主要内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既反映了改革要求,又融入了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作为创制性立法项目,《条例》始终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科学设置法规制度,确保相关制度设计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位法规定、时代精神“同频共振”,同时,又紧密结合重庆经济发展实际,在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区域合作、人大监督等方面作出许多有益探索;三是注重妥善处理立权与立责的关系,既“放得活”又“管得住”;四是坚持改革与法治相统一等。


注:本新法速递仅包括效力级别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重庆市省级地方性法规。


整理丨唐之蕴

编辑丨谭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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