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0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公布日期:2026.03.12
施行日期:2026.08.15
全文要点:为了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依据宪法制定本法,共 1242 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总则编,确立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原则,规范监管体制、分区管控、环评、公众参与等基础性通用制度;二是污染防治编,统筹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污染防控,完善排污许可、重污染应对等制度;三是生态保护编,规范生态系统保护、生态修复、生态保护补偿,强化重点区域、重要生态空间保护监管;四是绿色低碳发展编,构建绿色生产、绿色消费、节能降碳相关制度,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五是法律责任和附则编,系统设定行政、民事、刑事衔接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明确法典施行安排及相关法律废止事宜等。
行政法规
01《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0号
公布日期:2026.06.26
施行日期:2026.08.01
全文要点:为了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发挥退役军人人力资源作用,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共 6 章 48 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确立总体工作机制,明确坚持党的领导、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厘清政府相关部门职责,构建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社会支持的工作格局;二是健全教育培训体系,规范退役军人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相关优待、资助政策,提升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综合能力;三是落实就业优待举措,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招录同等条件优先聘用退役军人,适度放宽招录条件,设置专项岗位拓宽就业渠道;四是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从税收优惠、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载体、政务绿色通道等方面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支持保障;五是规范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明确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内容,设定相关主体法律责任等。
部门规章
01《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发文字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4号
公布日期:2026.06.18
施行日期:2026.08.20
全文要点:为了规范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活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促进网络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共 25 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晰管理体制与适用范围,建立跨部门风险评估协同工作机制,落实 “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 监管原则,界定境内网络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活动适用规则;二是压实数据处理主体评估责任,区分重要数据、一般数据处理者设置差异化评估频次,明确重大变更情形下专项评估要求,允许自行评估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三是规范评估实施流程与评估报告管理,明确评估依据、评估重点、报告编制、报送时限等要求,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执业行为;四是健全监督检查与风险处置机制,主管部门开展抽查核验,发现重大安全风险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主体依法采取处置措施等。
0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民政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85号
公布日期:2026.06.18
施行日期:2026.08.01
全文要点: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推动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共 29 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确立基础规则,界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定义与法律地位,明确其不具备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承担主体管理责任,落实党建引领相关要求;二是规范设立、变更与撤销程序,划定设立条件、名称规范,明确机构撤销适用情形、议事表决与对外公告流程;三是明晰活动行为准则,统一负责人称谓、任职管理要求,规范授权开展业务、财务管理、印章使用,列明各类禁止性行为;四是压实社会团体主体管理责任,要求健全内部考核、监督管控机制,强化对分支、代表机构全流程管理;五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登记管理机关监管职责,细化违法情形处置规则,设置新旧制度过渡安排等。
0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令第281号
公布日期:2026.01.06
施行日期:2026.08.01
全文要点:为了规范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化解公共卫生与生物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共 28 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与监管体制,界定血液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监管对象,确立海关总署统筹、直属海关分级负责机制,落实风险管理、高风险货物准入制度;二是规范卫生检疫审批制度,明确审批受理机关、申请时限、申报材料、审批条件,压实申请人生物安全风险自评主体责任;三是统一进出境申报、检疫查验与处置规则,规范货物申报流程、现场查验要求,列明暂不予放行、退运、销毁等风险处置措施;四是强化后续监督与风险监测,要求相关主体建立货物流向台账,海关开展生物安全风险监测,完善跨部门信息通报机制;五是设定相应法律责任,明确各类违法情形处罚标准,规范海关执法约束条款等。
注:本新法速递仅包括效力级别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重庆市省级地方性法规。
整理丨唐之蕴
编辑丨谭政

版权所有:万同律师事务所 渝ICP备15007307号-1 Copyright 2014 Wayton & Partner.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