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0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26修订)》
制定机关:国务院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4号
公布日期:2026.08.10
施行日期:2026.09.20
全文要点: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依据国务院立法权限制定本条例,共47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健全缴存制度,完善缴存比例规则,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规范单位缴存义务与成本列支渠道;二是拓宽提取使用范围,取消租房提取收入比例门槛,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提取情形,适度拓展公积金投资渠道;三是优化管理服务机制,简化提取手续,压缩贷款审查时限,推进缴存记录全国互认,便利异地转移接续与异地贷款业务办理;四是完善风险防控与信用监管,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明确欺诈套取公积金的惩戒措施,细化各方法律责任等。
部门规章
01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6号
公布日期:2026.07.30
施行日期:2026.09.01
全文要点:为了繁荣微短剧,壮大互联网条件下新大众文艺,推动微短剧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共54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与定义,界定微短剧内涵,划分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监管职责,确立坚持正确导向、社会效益优先的创作播出基本原则,完善产业扶持、版权保护、评优激励等发展引导机制;二是实行微短剧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按照题材、投资额划分三类管理模式,分别对应行政审核、平台自审报备等不同程序,落实剧目上线前审核报备要求;三是规范内容创作标准,列明禁止播出的负面内容清单,对剧名、台词、语言文字、未成年人保护、AI创作应用等作出硬性约束,压实播出平台总编辑负责制与全流程内容安全责任;四是强化平台运营管理,规范算法推荐、商业营销、付费模式,落实信息留存、风险防控要求,健全黑名单、巡查抽查等监管手段;五是细化各类主体法律责任,对违规创作、审核把关不严、违规播出等行为设定相应处置及处罚措施等。
02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26)》
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5号
公布日期:2026.07.28
施行日期:2026.09.01
全文要点:为了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规范专利优先审查工作,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提高专利审查质量与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共24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划定优先审查适用案件范围,明确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复审、无效宣告案件适用情形,列明不予优先审查的法定情形,重点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新兴未来产业等具有较高创新及转化价值的专利项目;二是规范优先审查请求的提出、材料提交、受理审核流程,厘清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级知识产权局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落实央地协同推荐机制;三是细化优先审查的审查时限、程序变更规则,明确审查过程中程序中止、条件丧失后的处理要求,保障优先审查程序有序运行;四是建立优先审查总量调控、名额分配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对请求人、代理机构的失信行为设置惩戒约束,规范工作人员履职行为等。
03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12号
公布日期:2026.06.22
施行日期:2026.09.01
全文要点:为了加强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促进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共34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界定适用范围,划分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监管职责,确立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正式验收四个验收阶段,明确小型、简单项目可合并简化验收流程,衔接运营安全评估制度;二是厘清各验收阶段组织主体,区分建设单位、运输企业、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分工,规定复杂项目设立验收专家组,明确各阶段验收条件、实施流程、验收结论及分期分段验收规则,规范竣工资料移交要求;三是完善竣工验收监督管理机制,落实验收事前报送、过程监督、备案管理,明确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方式,对违法违规验收行为责令整改、重新组织验收;四是明确环保、水土保持、消防等专项验收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细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主体的法律责任,设置相应处罚条款等。
04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26)》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档案局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档案局令第61号
公布日期:2026.04.20
施行日期:2026.09.01
全文要点: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提升城建档案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共33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与管理体制,界定城建档案定义,厘清住建、档案主管部门及城建档案机构职责,确立城建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工程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原则,健全人才保障与激励机制;二是规范城建档案归档与移交制度,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归档责任,细化工程档案收集整理、竣工移交、分段分期移交、停建缓建工程档案处置规则,规范委托档案服务机构行为;三是完善档案保管与利用规则,落实库房安全防护、档案修复保管要求,确立档案依法开放制度,规范社会查阅利用流程,推动档案服务城市更新、历史保护、防灾减灾、城市信息模型建设等工作;四是强化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推进传统档案数字化,明确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动BIM、数字资源跨部门跨区域共享,落实数字档案安全管理;五是健全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对档案形成、收集、移交、保管利用中的违法行为设置相应处罚,明确涉密城建档案管理要求等。
注:本新法速递仅包括效力级别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重庆市省级地方性法规。
整理丨唐之蕴
编辑丨谭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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