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是按照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的数量或者比例来决策。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决策由持有代表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一些重大的决定可能需要更高的比例,比如2/3甚至是3/4。但是从另外的角度来讲,若创始人持有50%以上的股份,他就有一个天然的否决权。换而言之,创始人持有50%以上的股权,没有他的同意,这个事情就无法通过,所以说在股东会层面,维持对公司的控制权最好最理想的一个办法就是维持50%以上的股权。维持50%以上的股权,在创业的早期比较容易实现,但是一旦公司进行多轮融资以后,创始人的股权势必会发生改变,但是最好采取一些措施保持创始人的股权不要轻易低于50%或者延缓创始人的股权低于50%的进程,比如尽可能的提前规划,避免签订对赌协议等。
如果创始人的股权低于50%的情况下,又该如何保证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在股东会的层面,是由股东手上的股权数量来决定的,如果股权低于50%,但是手头掌握的表决权多于50%的时候其实也能达到对公司的控制,从法律上的角度上讲有几个措施:
1.归集表决权:把小股东的表决权归集到创始人的手上,增加创始人手上表决权的数量。例如创始人只有30%的股权,所对应的就只有30%的表决权,当他把其他几个创始小股东拥有的二十几点股权归集在一起的时候,他就会有了50%以上的表决权。归集表决权的方式主要是三种:一是表决权委托,让其他的小股东签署授权委托书,将在公司所持有的表决权授予给股东。一般来讲,所委托的表决权是不可注销的,或者约定一个比较长的授权期限。二是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创始股东跟创始团队的其他小股东一起签署一个协议,就公司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时候依照统一的意志去表决,其他的股东与创始股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照创始股东的意志进行表决。第三种方式则是设置一个持股实体来持有小股东所持有的股权,让小股东通过持股实体间接地去持有公司的股权,同时持股实体所对应的表决权是由创始股东来控制的。
2.多倍表决权:创始股东的股权虽然低于50%,但是在公司章程里面约定创始人的每一股股权拥有多个表决权,这样也能够大大地增加创始股东在股东会的表决权利。
3.创始人的否决权:创始人否决权是一种消极防御性的策略,当创始人的股权低于50%的时候,在公司的股东会层面做决定的时候给创始人一些否决权。这些否决权是针对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的,例如合并、分立、解散、公司融资、公司上市、公司的年度预算结算、公司重大资产的出售、公司的审计、重大人士任免、董事会变更等等,创始人可以要求对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没有他的同意表决不通过。这样的话,虽然创始人的股权低于50%,但是他至少对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定有否决权,起到一个防御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