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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法官释明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8日


法官释明权又称为阐明权, 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请求或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或有不当的诉讼主张,或者所举的证据材料不够而误认为足够了,在这些情形下,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予以补充,把不当的予以排除、修正。目前大部分学者和法官都倾向于认为释明既是法官的一项诉讼权利,又是法官的一项诉讼义务,应当承认法官拥有释明权,但是这里的“权”不能理解为权利的权,而应理解为权能的权,所谓权能是权利和职能的统称,如民事审判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对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作出裁决以解决民事争议的权能。法院不但有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力,而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也有这方面的职权。而释明发生在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是审判权的内容之一。




一、法律依据

2007年、2012年两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并未引入和设立法官释明权,但法官释明权的理解和适用已经深刻体现在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这是释明权在我国立法中的首次体现。证据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第三十五条规定  法院经审理对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的认定与当事人主张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变更诉讼请求。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上述规定是对法官释明权的规定,法官释明包括事实的释明和法律后果的释明两方面,法官在当事人诉讼请求主张与其依据的事实不相当时对其作出提示,促成其提出更适当的诉讼请求,以利于从本质上解决纠纷,目的是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在实质意义上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最大限度地求得实体公正



二、法官释明权的行使阶段

1.立案阶段。我国民事诉讼现实行的是立案形式审查制度,但在立案之前法官有必要就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管辖法院是否正确,诉讼请求是否明确适当、等情形进行释明。

2.庭审阶段。庭审阶段包括庭前准备和庭审阶段,庭前阶段主要是对举证责任以及举证期限的释明。庭审的重点就是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当事人陈述这三个阶段的质证、辩论和陈述。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主要通过晓喻或发问的方式辅助当事人清晰明确的陈述案件事实,提出能证实其主张的证据,阐述证据与主张之间的关系。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可以适时提醒当事人紧紧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并可以公开心证的法律观点,使当事人及时修正认识上的偏差或有针对性的陈述事实、提供新证据、阐述自己的法律见解。在最后陈述阶段,法官可以进行一些补充性的发问,进一步掌握当事人的真意,并尽可能促成调解。

3.宣判阶段。法官在宣判时应当明示判决的理由和依据,但在审判实务中法院普遍的做法是只宣布和送达裁判文书。但是当事人基于自身专业水平的限制并不能完全理解和接受判决结果,在宣判阶段法官应当做好耐心细致的释明工作,以通俗易懂、宜于当事人理解和接受的语言详细释时裁判理由和依据,达到“胜败皆明”的效果。




三、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应把握的尺度

法官整个释明的过程中法官始终保持公平公正中立地位作为最基本的释明原则,如超过释明的合适限度则会变相转化为一种辩论。在民事诉讼中,主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关系,应遵循以当事人为主体,减少公权力过多干预。把握释明的正确方式和释明程度,避免当事人因法官的释明尺度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规定,二审认为一审告知错误致使裁判不当的应发回重审,此时法官承担错判的责任。


在律师的诉讼业务过程中,了解法官的释明权依据以及释明范围,在必要时要求法官对在审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释明,围绕释明后的法律关系和诉讼请求做好案件审理准备工作,有利于律师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促使纠纷的顺利解决。

诉讼部胡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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