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明权又称为阐明权, 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请求或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或有不当的诉讼主张,或者所举的证据材料不够而误认为足够了,在这些情形下,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发问,提醒、启发当事人把不明确的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予以补充,把不当的予以排除、修正。目前大部分学者和法官都倾向于认为释明既是法官的一项诉讼权利,又是法官的一项诉讼义务,应当承认法官拥有释明权,但是这里的“权”不能理解为权利的权,而应理解为权能的权,所谓权能是权利和职能的统称,如民事审判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对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作出裁决以解决民事争议的权能。法院不但有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力,而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也有这方面的职权。而释明发生在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是审判权的内容之一。
1.立案阶段。我国民事诉讼现实行的是立案形式审查制度,但在立案之前法官有必要就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管辖法院是否正确,诉讼请求是否明确适当、等情形进行释明。
2.庭审阶段。庭审阶段包括庭前准备和庭审阶段,庭前阶段主要是对举证责任以及举证期限的释明。庭审的重点就是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当事人陈述这三个阶段的质证、辩论和陈述。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主要通过晓喻或发问的方式辅助当事人清晰明确的陈述案件事实,提出能证实其主张的证据,阐述证据与主张之间的关系。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官可以适时提醒当事人紧紧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并可以公开心证的法律观点,使当事人及时修正认识上的偏差或有针对性的陈述事实、提供新证据、阐述自己的法律见解。在最后陈述阶段,法官可以进行一些补充性的发问,进一步掌握当事人的真意,并尽可能促成调解。
3.宣判阶段。法官在宣判时应当明示判决的理由和依据,但在审判实务中法院普遍的做法是只宣布和送达裁判文书。但是当事人基于自身专业水平的限制并不能完全理解和接受判决结果,在宣判阶段法官应当做好耐心细致的释明工作,以通俗易懂、宜于当事人理解和接受的语言详细释时裁判理由和依据,达到“胜败皆明”的效果。
法官整个释明的过程中法官始终保持公平公正中立地位作为最基本的释明原则,如超过释明的合适限度则会变相转化为一种辩论。在民事诉讼中,主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权关系,应遵循以当事人为主体,减少公权力过多干预。把握释明的正确方式和释明程度,避免当事人因法官的释明尺度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规定,二审认为一审告知错误致使裁判不当的应发回重审,此时法官承担错判的责任。
在律师的诉讼业务过程中,了解法官的释明权依据以及释明范围,在必要时要求法官对在审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释明,围绕释明后的法律关系和诉讼请求做好案件审理准备工作,有利于律师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促使纠纷的顺利解决。
诉讼部胡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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