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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保险代位求偿权探析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5日


保险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 Right),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法律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都有详细规定。

保险代位求偿权源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由法律强制性地转移给保险人,从来转化为保险人的一项独立的法定权利。




一、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只有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才能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人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

4.代位求偿权仅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5.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该放弃行为无效。




二、证据规则及举证责任分配

财产保险中,第三人大致可因侵权行为和合同违约行为损害保险标的,在海商法上还有共同海损引起的保险代位求偿问题。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其举证责任分配应根据侵权有关法律规定由主张侵权行为方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以及损失程度,并举证证明事故原因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上述举证责任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中就应由保险人这一诉讼主张方承担。同样,在合同违约行为损害保险标的的,也应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与被请求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被请求方的违约行为等事实,否则,保险代位求偿权方的诉讼请求不能获得实现。




综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虽然为保险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其行使该权利不受任何限制。第三人可依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向保险人行使抗辩权,同时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也不绝对排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公司部刘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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