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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浅析股权众筹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9日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股东出让一定比例的股权,投资者通过受让一定比例的股权,获得相应的收益。股权众筹通常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融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投资获得收益。

从前述关于股权众筹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简单定义可以看出,股权众筹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虽均涉及股权,但却有着明显的差异。



一、募集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该法条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方式以及投资者人数均作出了明确的限制。目前,我国暂时还没有制定关于股权众筹的相关法律法规,但从股权众筹的定义中可以看出,相较于私募基金,股权众筹的开放性更强,体现出更明显的“公募”特征。


二、组织模式

目前,股权众筹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为公司制,投资者可以直接成为融资公司的股东;另一种为合伙制,投资者需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再由合伙企业成为融资公司的股东。较之公司制的股权众筹,合伙制可以避免投资者作为资金方直接参与融资公司的实际经营决策,在为投资者减少税收负担方面也存在明显的优势。与股东众筹相比,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方式更为多样化,主要可以分为公司制,合伙制和契约制(以信托制为主)。



三、对投资者要求

虽然,股权众筹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与风险承担能力具有一定的要求,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投资者的要求更为明确和严格。《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四、投资阶段

选择通过股权众筹的方式进行融资的企业通常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体量较小,融资额度普遍偏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融资方往往已经形成一定规模,体量较大,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贯穿Pre-IPO期及之前各个时期。




五、投资风险

目前,我国已陆续出台众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各个环节的合法性合规性予以规范,降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然而,目前股权众筹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且股权众筹借助的互联网平台小微密集,投资者专业水平及投资经验均不足,融资方信息透明度低等原因,股权众筹不确定性与风险都较大。


金融部吴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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