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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公司章程设计知多少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3日

随着“全民创业”的热情高涨,以及新《公司法》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限制,越来越多的人乐于选择开办一家属于自己的公司。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除了有人、有财、有地之外,根据法律规定还必须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当然,很多公司为了方便,喜欢直接适用工商局或者网络下载的章程范本,殊不知章程不仅是公司注册登记的必要条件,更是保证股东利益和实现股东设立公司初衷的强大武器。那如何设计一份既合法又能体现股东意志的章程呢?今天笔者就结合《公司法》的规定,告诉您哪些内容是可以“由股东说了算”的:



一、股东会层面

1.股东会的职权:范本中通常会按《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列举股东会的一般职权,如股东认为一般职权不足以涵盖需要股东会决议的全部内容,可以在章程中增加规定。

2.股东会召开的程序:根据《公司法》第41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股东若认为15日的期限过长或者过短,可以在章程中进行调整。

股东的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第42条,公司章程可以就股东会会议中,股东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作出规定;同时,除“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之外,其余情形下,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在章程中自行规定。



二、董事会层面

1.董事的产生办法及任期:根据《公司法》第44条和第45条,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及任期均由公司章程规定,但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2.董事会职权:与股东会职权类似,范本中通常会按《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列举董事会的一般职权,如认为一般职权不足以涵盖需要董事会决议的全部内容,可以在章程中增加规定。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根据《公司法》第48条,董事会的表决是一人一票,但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以由章程进行规定,比如哪些事项需要全票通过,哪些事项需要半数通过等。


三、监事会层面

1.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根据《公司法》第51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监事会的职权:与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类似,范本中通常会按《公司法》第53条的规定列举监事会的一般职权,如认为一般职权不足以涵盖需要监事会决议的全部内容,可以在章程中增加规定。

3.监事会的:根据《公司法》第54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但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仍然可以由章程规定。



四、其他内容

除上述三个机构层面的内容外,还有一些内容是范本里未必涉及到,但实践中却非常需要股东事先考虑到的:

1.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可以在股东之间或者对外转让的。但相较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更具有“人合”的特征,而股权转让意味着股东权利和身份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发展。因此,股东应当结合设立公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特别规定,比如允许股权对内或者对外转让的时间、股权转让价款的计算或者股东优先权的行使条件等。

2.股东资格的继承:根据《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可以由章程规定。如果公司确实存在自然人股东,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特征明显,有无该条规定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稳定。

3.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以及会计报告的送交时间:公司应当定期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这也是涉及股东知情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公司法》第165条、第169条,章程中可以规定送交财务会计报告的期限,如每月、每季度或者每年度;另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是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决定,这也应当在章程中明确。

4.公司解散事由:根据《公司法》第180条,公司解散的事由一般包括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但该条也同时规定了股东之间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其他解散事由。这可以视作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应急机制”,届时股东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公司可以依法有序解散,避免公司陷入僵局。

5.高管人员的范围:根据《公司法》第216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当然该条也规定,公司也可以将其他人员列为公司“高管”的范围。

6.另外,诸如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股东退出机制、公司利润分配方式等内容,虽然《公司法》中没有具体条文规定,但却涉及股东及公司的切身利益,也是公司管理过程中易于发生纠纷的冲突点,故建议在章程中尽量以专章或专款的形式对这些内容进行详尽规定,为今后公司的持续发展铺平道路。

诉讼部部长邓丹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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