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三个机构层面的内容外,还有一些内容是范本里未必涉及到,但实践中却非常需要股东事先考虑到的:
1.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可以在股东之间或者对外转让的。但相较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更具有“人合”的特征,而股权转让意味着股东权利和身份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发展。因此,股东应当结合设立公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特别规定,比如允许股权对内或者对外转让的时间、股权转让价款的计算或者股东优先权的行使条件等。
2.股东资格的继承:根据《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可以由章程规定。如果公司确实存在自然人股东,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特征明显,有无该条规定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稳定。
3.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以及会计报告的送交时间:公司应当定期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这也是涉及股东知情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公司法》第165条、第169条,章程中可以规定送交财务会计报告的期限,如每月、每季度或者每年度;另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是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决定,这也应当在章程中明确。
4.公司解散事由:根据《公司法》第180条,公司解散的事由一般包括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但该条也同时规定了股东之间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其他解散事由。这可以视作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应急机制”,届时股东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公司可以依法有序解散,避免公司陷入僵局。
5.高管人员的范围:根据《公司法》第216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当然该条也规定,公司也可以将其他人员列为公司“高管”的范围。
6.另外,诸如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股东退出机制、公司利润分配方式等内容,虽然《公司法》中没有具体条文规定,但却涉及股东及公司的切身利益,也是公司管理过程中易于发生纠纷的冲突点,故建议在章程中尽量以专章或专款的形式对这些内容进行详尽规定,为今后公司的持续发展铺平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