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就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属于农民所有的房屋。农村房屋流转的标的物为农村居民房屋。处于农村房屋之下的土地就是宅基地。宅基地一般包括农民生活居住用地,如住房、厨房等,四旁绿化用地,如房前屋后的竹林、木林、花圃用地等,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如水井、地窖用地等。在我国农村大多数地方,宅基地主要指一家一户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
在农村房屋买卖、转让中,转让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出让人通常为当地居民,而购买的主体广泛,既可能为当地村民、异地村民,也可能为城镇居民。因购买的身份不同,将农村房屋买卖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为农村村民买卖农村房屋和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两种不同类型的房屋买卖法律效力不同。
一、农村村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农村房屋合同通说为有效合同。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农村房屋因受交易主体的身份和土地权利的影响较小,其效力相对明了。且根据《土地管理法》地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一般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买卖农村房屋合同为有效合同。 2. 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农村房屋的法律效力未形统一意见。 不同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农村房屋,因为交易主体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并不存在房屋受让人的身份限制,故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农村房屋类似,唯一不同的是外地村民购买房屋受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限制。因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故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农村房屋合同是否有效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见解。 二、城镇居民购买一般农村私有房屋的效力认定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分别为购买一般农村私有房屋和购买在集体土地之上集中进行房地产开发所形成的“小产权房”。虽然现在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效力仍存在争议,但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认定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原则上无效,已成为主流观点和司法实践认定基准。
房地产部部长郭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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