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合同”又称为“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为“白合同”,该合同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达到规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为“黑合同”,该合同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形式。 “黑白合同”多出现于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其原因在于城市的房屋建设需要履行严格的立项、规划和各类审批手续,因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理最为严格。同时该类工程合同也是规范约束最多的一类建设工程合同。因此,在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的同时,就出现了很多规避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黑合同”。在实践中,黑白合同极易产生纠纷,其原因在于施工企业当初签订黑合同时是迫于先行获得中标项目的初衷,实际履行过程中又无法控制亏损风险,最终施工企业不愿意按照黑合同进行结算,并引发欠款纠纷。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故,认定“黑白合同”的关键便在于两份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何为实质性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1款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保持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一般是指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当事人订立“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首先应当区分所涉建设工程是否经过招投标。 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已经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备案或者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是当事人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备案后,当事人又签订与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黑合同”实际履行的,此时“黑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在双方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时,应以中标合同即“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对于不属于必须招标投标的项目,当事人并未依法进行招标投标,但是将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备案后,当事人又签订与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黑合同”实际履行。对于此种情况,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此时应当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确定一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登记备案的合同并不必然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如果当事人在登记备案合同中减少工程款额的目的仅是为了降低其缴费基数,则应认定以另一份合同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 实践中还存在另外一种特殊情形,即对于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当事人先行签订用于实际履行的“黑合同”,然后通过招标投标过程订立用于备案的“白合同”,此时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黑合同”未经招投标程序订立,应为无效合同,“白合同”系经过虚假的招投标程序订立的合同,亦未无效合同,此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据实结算作为合同的结算依据更加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 诉讼部何朝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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