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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浅谈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民事调解书对债务人配偶一方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3日

一、案情分析

1、基本案情

      2008年4月8日,郑白杨与王玉华离婚。王玉华在2006年8月30日向陈步建借款20 000元,双方约定每月按千分之三十计息。王玉华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借款,陈步建诉至法院,法院对二人作出民事调解书,王玉华在此调解书生效后未按约还款。陈步建以此债务为郑白杨与王玉华夫妻共同债务,并以民事调解书和郑白杨与王玉华的离婚证作为证据,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郑白杨对民事调解书项下王玉华所负的20000元债务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郑白杨辩称对王玉华向陈步建借款并不知情,于2008年4月8日已与王玉华登记离婚,王玉华应自己承担该笔借款,该笔债务与其没有关系,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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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争议焦点

       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自愿达成调解书时,债务人的配偶并未到场参与协商,该调解书亦未出于债务人配偶的真实意思表示,此时,上述债务调解书是否对债务人配偶发生法律效力。

3、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郑白杨应对(2009)延民初字第302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王玉华所负的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自2007年3月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4、判决理由

       债务人的债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与债权人就该债务自愿达成民事调解书,因债务人的配偶未参与该民事调解书的协商,该调解书项下的条款未体现债务人的配偶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债务人的配偶对该民事调解书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超出法律保护范围的部分不承担偿还责任。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最高法院民一庭在于2014年7月12日作出(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本案中,由于涉案债务系郑白杨与王玉华夫妻存续期间产生,且郑白杨未提出证据证明陈步建与王玉华明确将该债务约定为王玉华个人债务,或具有《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因此,法院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民事调解书对配偶一方的效力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时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笔者认为,调解书的内容系调解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仅能约束调解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调解当事人之外的主体发生效力。本案中,郑白杨未参与调解,法院也认为调解书项下的调解条款未体现债务人的配偶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却认可了调解条款中符合法律规定部分,仅对超过法律保护范围的利息不予支持,属于前后矛盾。

        笔者认为,既然调解书未体现债务人配偶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调解书的内容自然就不对配偶一方发生效力,而不应区分调解条款内容是否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发布的法〔2017〕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项内容中明确表示法院在审理夫妻债务案件中,应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债务人配偶一方)的诉讼权利;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而法院直接判定配偶一方对调解书项下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明显剥夺了配偶一方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诉讼中的抗辩权。

        因此,笔者认为,在债权人先与债务人达成民事调解书而后又起诉配偶一方的情况下,应就配偶一方对债务人的债务本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向法院主张权利,为保障配偶一方的诉讼权利,法院应在该诉中对债务本身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再次进行认定,配偶一方作出相应抗辩后,进而认定所涉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不是直接请求配偶一方对调解书项下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即债权人应提起要求配偶一方针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给付之诉,而非确认已经裁判的债务为共同债务的确认之诉。

诉讼部秦小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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