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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将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4日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因此,为了保障法院生效判决得以执行,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规避法院的执行,许多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往往会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与此同时,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但申请保全错误的,将面临赔偿被申请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的风险。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取决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1、申请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

        申请人存在主观过错,是承担保全错误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但申请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通过其行为进行判断的。比如:申请人的全部或者主要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或者法律支持,或者主要证据不真实,或者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极为明显的与法律规定不符,并且申请人据此申请保全;或者申请人故意扩大诉讼标的、保全远远超过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的支付责任的财产。申请人是否存在过错不完全以申请人是否败诉进行认定,对于申请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法院会结合案件认定的事实、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等因素进行认定。 

2、是否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结果

        财产保全错误所造成的损害因不同的保全标的物而有所不同,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和不动产进行保全。

        如果能够获知被申请人具有银行存款,对银行存款进行保全无疑对生效判决的执行是最为便利的。但银行存款一旦被冻结,必然会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资金流动,从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银行存款保全造成的损失一般是按照被冻结资金的存贷款息差进行确定。

        由于土地和房产的固定性,申请人通过法律途径调查相关信息的难度相对较小。司法实践中,申请对被申请人土地、房屋进行保全的情形也比较常见。根据法律规定,在查封期间,土地和房产不得转让。如果因为申请人申请保全土地、房屋期间,该土地和房屋出现了贬值损失,而被申请人又有证据证明该土地和房屋被查封之前,已经与第三方订立了转让协议,则申请人面临赔偿被申请人土地、房屋因被查封产生的贬值损失。 

        上述保全可能造成的损失,并非涵盖被申请人遭受的全部损失,如果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因申请人保全错误还造成了其他损失,比如因此产生了违约金、滞纳金等等仍有权要求申请人依法赔偿。

3、申请人的保全行为与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赔偿的损失,必须与其保全错误存在因果关系,对于没有因果关系的损害,即使申请保全错误,该损失也不应由申请人承担责任。比如,虽然申请人申请了保全,但是由于保全标的物已经被查封或者冻结,申请人的查封或者冻结为轮候,即使造成损失也与申请人申请保全行为无关;或者被申请人主张的损失并非申请人保全错误而必然导致其发生的损失,将可能因没有因果关系而得不到判决的支持。

知识产权部 李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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