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两条规定为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及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奠定了法律基础,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异议之诉仍然存在交叉适用的情况,二者之间既存在区别,也存在联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区别:
1、提出的主体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出主体为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此处第三人是指对原审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与虽不享有独立请求权但因原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承担民事责任或其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主体。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提出主体为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对执行标的享有物权等排他性权利的主体。
2、针对的对象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或调解书。案外人异议之诉针对的是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
3、提出时间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提出的时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提出的时间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4、管辖法院不同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为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原审法院。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联系:
1、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异议之诉主体可能一致
若原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中涉及的诉讼标的系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例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诉请卖方过户,后双方达成调解确定过户时间,但涉案房屋实际系调解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有),则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亦有可能有权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
2、执行异议可弥补第三人撤销之诉无法快速中止执行的缺陷
鉴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时间比较漫长(自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天内),而执行异议的审查时间较短(自法院收到执行异议之日起15天内)。司法实践中,面临前述情况时,可同时向执行法院和原审法院分别提出执行异议与第三人撤销之诉,若执行异议理由成立的,执行法院将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从而在最短时间内达到暂缓执行程序的目的。
3、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异议之诉不能同时适用
当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而又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就不能再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或申请再审来解决纠纷,仅能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解决纠纷。
诉讼部 邓晓娟律师
万同·原创作品
版权所有:万同律师事务所 渝ICP备15007307号 Copyright 2014 Wayton & Partner.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