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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标签问题在产品责任纠纷中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5日

一、基本案情:

2017年6月,A在某大型超市购买数瓶红酒,但该红酒的中文标签上仅标注微量二氧化硫,A认为上述红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遂以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大型超市,要求给予购买价款的十倍赔偿。

二、分歧意见:

        上述案例中,A购买的红酒是否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存在重大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红酒本身没有质量问题,不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因此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标签问题系瑕疵,不能以此为由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种观点认为,标签问题系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的范围之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签问题的食品,也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观点评析:

笔者认为,上述AB购买的两种红酒都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消费者以此为由进行十倍索赔应予以支持,理由如下:

(一)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包含标签。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根据该规定,可以得出与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问题属于食品安全的强制性标准之一,凡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或者相关标签规则的规定的食品,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本案中涉案的红酒是否违法相应的规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4.2规定“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与包装饮料酒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条载明”关于葡萄酒标签中二氧化硫的标志。……允许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2013年8月1日前在标签中标示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进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应当标示为二氧化硫,或标示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本案中,A购买的红酒在2013年8月1日以后生产,根据上述规定,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消费者知假打假行为也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规定》第三条明确提出“被告以购买者知假买假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这足以说明即使购买者知道所有涉案产品有问题,也不妨碍购买者主张被告赔偿,且此法律条文中提到的是购买者,法律要说明的是消费者维权即使知假买假也不会影响作为消费者的法律主体资格,依法主张赔偿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食品安全,是对消费者和社会的负责,因此加大厂家和经营者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会出现职业打假人维权的情况,但是作为生产者或者经营者都不能因此而规避自身责任,相反,更应不断规范自身行为,生产和销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诉讼部代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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