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法院受理的债务催收案件与日俱增,而最终判决后执行不能的情况更是普遍存在,究其原因,一方面确实是因为经济下行的大环境导致许多债务人缺乏偿债能力,而另一方面原因则是债务人丧失诚信意识和契约精神,通过各种手段隐瞒、转移财产,恶意逃债。债权人由于对债务人日常逃债手段或损害债权利益的行为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加之取证困难,也不知道该采用哪些法律手段防范,结果导致自身债权受损,清偿不能,悔之晚矣。
一、债务人逃债及损害债权行为的具体表现
对于现金资产,债务人一般通过藏匿或借用他人名义开户存款等方式隐匿、转移。而对于登记或被他人掌握信息的不动产、动产以及账款等资产,债务人通常采用如下手段隐匿、转移财产或者损害债权人利益:
1.无偿转让财产。常见的如债务人将房产、车辆、股权或其他资产过户到自己子女、父母、亲属名下。
2.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如债务人将自己房产、车辆、股权或其他资产以明显低于市价或估价出售给他人。
3.以明显不合理高价购买财产行为。如债务人与他人串通,以明显高于市价或估价购买他人财产,借此将资金转出。
4.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务。如债务人与他人串通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达到转移资产目的。
5.债务人放弃对他人享有的到期或未到期债权。这种行为实质减少了自己的资产,降低自己的偿债能力,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6.债务人怠于行使对他人到期债权。债务人该收的款项到期不收,放任自流,可能会导致诉讼时效过期或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从而影响偿债能力。
7.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这种行为会影响债务结构和清偿顺序,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8.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或关系好的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明显会对其他已到期债权人造成不公平和损害。
9.个别清偿行为。在债务人同时存在大量债务又严重缺乏偿债能力的的情况下,个别清偿会影响债的公平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二、债权人法律救济措施
对于债务人转移财产、减损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除了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偿债以外,是否还有其他相应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予以补救呢?答案是肯定的。下面这些法律手段和措施,可以帮助债权人有效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或其他损害债权利益的行为。
1.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如果发现债务人放弃对他人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从而损害自己债权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恢复财产原有状态。同样,如果发现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债权人均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将债务人和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转让交易行为。
当然,债权人应当具有时效观念,因为行使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还有一个好处,行使撤销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和过错第三人负担。
2.行使代位权
对于债务人既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追收其对他人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从而直接要求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向自己清偿。这项规定特别适用“三角债”催收,债权人如果发现第三方拖欠债务人款项,债务人又不愿通过法律手段催收,而第三方又有一定支付能力的话,债权人完全可以行使上述法律规定的代位权,要求第三方直接向自己清偿。
3.以第三人身份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包括“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作为合同相对方以外的第三人是否可以确认合同无效,但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当事人双方当然不会自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而只能是利益受损的第三人来确认合同无效。因此,如果债务人与他人串通签订合同,转移自己财产、放弃自己债权或为无担保的债务设定财产担保等情形损害到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起诉确认串通签订的合同无效,从而达到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便于偿还债务的目的。当然这对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有一定难度。
4.行使第三人撤销之诉
债务人可能背着债权人,与他人联合、串通,并通过诉讼判决、调解、裁定的方式将财产转移或处分,从而直接或间接损害债权人债权等民事权益。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债权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地56条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当然,债权人要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并证明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之前的诉讼。
5.以案外人身份提起执行异议
如果债务人转让、处分财产等行为通过司法手段进行,并处于法院执行阶段,债权人发现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不合法或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利,可以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身份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2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或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债权人作为案外人如果不服驳回裁定的,还可以依法另案起诉。
6.申请企业债务人破产
提到破产,许多人认为可能意味着程序复杂、时间漫长,最后可能偿债无望,因此许多债权人即使在执行不能或收款无望的情况下,仍然不愿对债务人提起破产清算程序。其实,破产程序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并不意味着债权落空。如果债务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债权人早日提起破产程序可能还会有较好的偿债比例,特别是债务人在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反而通过一些行为转移财产、减损资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一定要及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因为《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及其高管的这些行为有特别规制。
在破产程序中,如发现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或者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行为的,直接确认无效,管理人有权追回财产;如果发现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追回财产。《企业破产法》甚至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在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要求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追回财产;如果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高工资奖金等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债权人可能有疑问,我只是一个小债权人,提起破产程序法院是不是不受理,而且诉讼成本是不是很高?其实,破产法对债权人提起破产申请的要求很低,只要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可以向法院申请立案,无所谓债权的大小或多少,同时,破产案件申请人无需缴纳诉讼费,相关诉讼费作为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知识产权部 周德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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