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璐律师
职位:诉讼部部长、万同律所主办律师
职业领域:建筑与房地产法律实务、合同法律实务、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争端解决等。
近日,笔者接到一位客户咨询,大致情况就是客户通过某网站订购的电脑,迟迟不到货,查询运单时电脑已不知所踪,那么损失到底谁来赔偿?这已经不是笔者接受咨询听到的第一起快递丢失事件了,小到几块钱的手机贴膜,大到贵重首饰、电脑,快递丢失事件屡屡发生。
2018年1月17日,国家邮政局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总部组织召开2018年第1次暨2017年第四季度快递服务质量提升联席会议现场会指出快件延误和丢失短少问题仍是当前快递服务质量的主要痛点。众所周知,互联网时代的普及,新兴了一大批新型服务行业,网购已然成为现代人的一种生活方式。那么一旦发生丢失事件,如何处理,消费者又如何维权呢?笔者作如下分析。
首先,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修正) 》 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眼尖的朋友可以看出,明明只是快递丢失的赔偿问题,竟然牵扯出三部法律,而且法律规定之间似乎存在矛盾。实际上,历年来的司法实践,关于快递丢失的赔偿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各地法院判例不一,不过近年来的司法实践都更多的倾向于适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填平原则”,即快递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额可能超过收取资费的3倍以上。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的在2017年《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收录的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快递公司因过错导致投递物品丢失,收件人可以侵权为由向快递公司主张承担侵权责任,限额赔偿标准不应适用。(案例索引:江苏镇江丹徒区法院(2013)徒民初字第01261号“刁某与某快递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见《刁月扬诉镇江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收件人因快件丢失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范围的确定》(李珍珠),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6/112:80))
笔者也同意上述观点。快递运输从法律关系上来看,主体有三,分别是寄件人、收件人及快递公司。不难看出,虽然民事主体地位都是平等的,但相较而言,收件人似乎处于弱势地位。毕竟一份快递的丢失,受伤最大的往往是收件人。而较多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是格式条款,其实质是减轻自身责任,侵犯消费者的利益,这种格式条款应当是无效的,笔者认为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的实际损失赔偿。收件人可以依据《合同法》提起违约的损害赔偿之诉,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提起侵权之诉。
那么问题又来了,不管是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都要求收件人确定赔偿标准,即实际损失的数额。收件人又如何确定呢?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快递单上明确写明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并妥善保管好快递回单;
2、如物品本身价值较高,建议朋友们可以选择快递公司的保价服务避免将来因确定不了物品价值导致无法获得赔偿;
3、又或者在邮寄高价值的物品时,有条件的朋友可以采取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确定邮寄物品的内容;
4、当货物发生毁损或者灭失时,请朋友们务必妥善保管好相关证据,争取与快递公司协商赔偿,协商未果时,可以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快递丢失确定是一件闹心的事,但是既然无法避免事件的发生,朋友们最好培养起相关的意识,尽可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衷心的希望以上这篇拙见可以起到一点作用。
诉讼部 刘璐律师编著
版权所有:万同律师事务所 渝ICP备15007307号 Copyright 2014 Wayton & Partner.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