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飞律师
职业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
前言
股东的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的各项重大事务及重大决策,来实现对公司的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权利,当股东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况下,其是否享有表决权?如果有,其表决权是否应受到限制?如何限制?这些问题在我国公司法及公司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做出规定,以致理论界存在很多不同的意见。基于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利益均衡原则、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等原则,笔者认为,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应该受到合理的限制,即,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应该按照其实缴出资行使表决权。笔者也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上述观点进行论述,本期笔者先从瑕疵出资的概述和瑕疵出资对表决权的影响这两个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论述,下期将从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限制的理论探讨和完善我国对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的建议方面针对上述问题发表拙见,欢迎大家到时关注。
股东的出资构成公司的资本,而公司以其全部资本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因此,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付出资,对公司而言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在实践中,股东没有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来缴付出资,即出资存在各种瑕疵的行为越来越严重,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从而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我国《公司法》对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在股东权利方面应受到怎样的限制,并没有作出规定。随后公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虽然作出了一些补充规定,但对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应否受到限制以及如何限制,也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这就需要我们用更多的精力去研究这方面的问题。
一、瑕疵出资的概述
(一)瑕疵出资的定义
瑕疵出资是指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没有按照协议完成投资行为。比如股东出资的是非货币财产,却不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这个时候就可以认定股东的出资为瑕疵出资。瑕疵出资的认定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瑕疵出资的表现形式就是违反出资义务,而学术界对瑕疵出资的认定并没有达成共识,目前最具代表性的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瑕疵出资只针对非货币财产出资或实物存在瑕疵。第二种观点,认为瑕疵出资包含了所有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如《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我们可以从这条法条中找出认定瑕疵出资的标准,比如股东没有将认缴出资足额缴清,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没有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当股东出现这些情形的时候都可以认定为瑕疵出资。因此,我们不能狭义的将瑕疵出资认为是非货币财产,这明显与瑕疵出资的本义相违背,从瑕疵出资这个词语的本义,我们可以看出,只要股东的出资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出资存在瑕疵。
(二)瑕疵出资的分类
对于瑕疵出资的分类,学术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在学术界比较有代表性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主要是以左卫权教授为代表,他将瑕疵出资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不履行出资义务,二类是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并且认为抽逃出资不属于瑕疵出资的范畴。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左教授还进一步将其分为出资不能、虚假出资这两种情况,出资不能是指股东的出资财产因为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的存在而造成财产的消失等履行不能的情况。虚假出资是指股东没有按照投资协议完成投资行为。而对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又将其分为故意拖延出资、故意不全部出资。故意拖延出资是指股东故意地不将自己应该交付的出资在约定的时间内缴付给公司的一种行为。故意不全部出资是指股东没有按照出资协议足额缴纳投资金额。左教授认为抽逃出资不属于瑕疵出资,因为股东是在完成出资后,通过各种手段从公司将自己的出资从公司脱离出来。
第二种,主要是根据股东履行了多少出资来进行分类,将瑕疵出资分为完全未出资、未完全出资和未适当出资。完全未出资是指股东拒绝按照出资协议缴纳任何出资。未完全出资,是指股东只向公司出资了一部分,并没有按照出资协议的数额足额缴纳。未适当出资,是指股东在履行出资过程中的一些形式要件不符合相关规定。比如迟延出资,即股东不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出资或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在综合以上两种观点的基础上,我们倾向把抽逃出资认定为瑕疵出资的一种情形,把瑕疵出资分为不履行出资义务和履行出资义务不当两大类。不履行出资义务主要包括违反约定不履行出资义务和代垫资金。前者是指股东不遵守出资协议,拒绝履行出资义务的一种行为;后者是指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通过让第三人为自己代出资,并约定公司成立后将第三人的资金从公司撤出,最后发起人又不能补足。这个时候股东就相当于没有出资而取得了股东资格。履行出资义务不当主要指履行出资义务不符合出资协议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包括抽逃出资行为,即,公司的股东将自己已经存到公司账户里面的资金又通过其他的方式以各种手段抽逃公司。股东的出资行为,不管是不履行出资义务,还是履行出资义务不当,都可以认定瑕疵出资。
二、瑕疵出资对股东表决权的影响
(一)股东表决权的内涵
股东表决权是股东最主要的股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主要手段。关于股东表决权的含义,一些学者认为,表决权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对重要事项表达是否的一种权利。而有的学者认为,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自身的股东资格,而就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作出意思表示,从而形成公司的意思的一种权利。其实,上述两种观点有相似之处且不矛盾,笔者认为,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取得的股东资格而享有参与公司股东(大)会并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最后形成公司意志并上升为公司行为的一种权利。
(二)股东表决权的性质
1.表决权是一种固有权
我国学术理论界对股东的表决权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尚无统一观点。大部分学者认为股东表决权是固有权的一种,即这种权利是法律直接赋予股东的,即使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也不能剥夺或限制。表决权是股东最主要的股权,是股东间接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根据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同,股东所享有的股权也存在比例股权和非比例股权之分。比例股权,就是股东股权的认定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来确定。非比例股权,是指股东股权的认定不是按照各个股东出资的多少,而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虽然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的表决权作出规定,但在公司章程没有对此进行规定时,股东就只能按照自己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完全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此可见,表决权本质上是一种比例股权。
2.表决权是一种管理权
公司里面的股东作为公司的一份子其拥有许多的股权,而我们把这些股权中最重要的表决权归为管理权。管理权是共益权的一种。通常来说,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不一定是每个股东都参与其中,而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会成员及经理层来负责。当公司有重要事项需要解决或决策时,则需要通过召开股东(大)会,让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和管理。
3.表决权是一种比例股权
根据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同,股东所享有的股权也存在比例股权和非比例股权之分。比例股权,就是股东股权的认定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来确定。非比例股权,是指股东股权的认定不是按照各个股东出资的多少,而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虽然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股东的表决权作出规定,但在公司章程没有对此进行规定时,股东就只能按照自己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完全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此可见,表决权本质上是一种比例股权。
(三)瑕疵出资对表决权的影响
传统观点认为,股东只有履行了出资义务,才能取得股东资格;反之,则不能获得股东资格。但随着《公司法》的修改,公司注册资本不再是股东实缴出资之和,而是股东认缴的出资所构成,股东只要在公司章程中承诺缴付出资,不要求在公司登记成立之前一定履行实际缴资的义务。缴资的方式、数额、时间完全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故,出资人的出资行为不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再说,如果按照这种观点,就难以解决公司实务中的一些问题。比如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承认了隐名股东的存在,当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就股东资格问题上发生纠纷时,如果以股东的实际出资来认定股东资格,那么就排除了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而这与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显名股东具有股东资格相冲突。因此,从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理论看,股东出资与股东资格的取得并无完全对应关系,股东资格的取得还需要出资人与公司之间达成合意,由公司对股东的法律身份进行确认,没有公司的确认,出资人也就无法取得股东资格。而这里所谓的公司确认则是指一些形式因素,如公司章程记载、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和股东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东名册等。在司法实务中,对股东资格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不能单凭其中一个因素的存在而认定出资人享有股东资格。
综上所述,缴纳出资与股东资格的取得没有必然联系,那么,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是否能够获得股东资格?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否定说,认为股东出资存在瑕疵,违反了出资协议,故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二是肯定说,认为股东出资有瑕疵,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的法律责任,故不能否定股东的股东资格。根据我国公司立法,我们支持肯定说,我国《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股东的瑕疵出资情况规定了相应的救济制度,当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时,股东需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或允许公司对其一定的股东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甚至解除其股东资格,而不是直接否定股东的股东资格。故,当股东出资存在瑕疵时,不会因为自己的出资存在瑕疵而不能取得股东身份,也就能享有股东权利,而表决权则是股东权力中的一种重要权利,所以,瑕疵出资股东应该依法享有表决权。(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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