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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行业协会能否组织会员实施联合抵制行为?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1日


一、联合抵制

        联合抵制,是指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或其组成的行业协会,通过协议、决定或联合一致行为,集体拒绝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或其他商业往来的行为。联合抵制是一种团体性断绝商业往来的行为,属于商业竞争的手段之一。

二、联合抵制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五)联合抵制交易”,横向竞争者实施联合抵制的行为系违法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对《反垄断法》上述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了三种类型的联合抵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以下垄断协议:(一)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二)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三)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联合抵制协议又称联合拒绝交易协议,是指企业共同阻碍进入市场进入者或者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联合抵制协议的特征是在主体上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号召者、抵制者、被抵制者。在内容上以损害特定的竞争对手为目的,促使抵制者对被抵制者断绝交易关系。一般来说,联合抵制协议并无正当理由,一般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因为其联合他人加害第三人的反商业道德性质十分明显。


三、行业协会能否组织会员实施联合抵制行为?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九条:“禁止行业协会以下列方式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规定禁止的垄断协议行为:(一)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二)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以及第十条:“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提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因此,行业协会不得组织其会员实施联合抵制行为,否则将面临罚款或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

四、联合抵制行为的豁免

        由于联合抵制协议的“本身违法”原则,抵制者只有在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情形之一的,才能排除《反垄断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对其联合抵制协议的适用,即可不认定为违法的垄断协议。

诉讼部秦小燕律师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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