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正远律师
职位:律所合伙人、公司部部长
近日,我们团队服务的一家企业向重庆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支付货款,业主委员会亦同意调解。但看似简单的案件,经验丰富的承办法官还是要让我们研究业主委员会能否成为本案被告承担责任的问题。对此,我们也想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关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权利机构。如果获得业主大会的授权,业主委员会当然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
事实上,即便业主委员会对外签订的合同,即便没有授权,亦不能当然无效。如果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取得业主大会追认(即根据合同所涉事项,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追认或者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追认),相应的合同就具备了生效要件。也就是说,在未追认前,此时的合同应处于效力待定状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实践中,亦有未考虑业主大会授权情况而径行认定有效的情况。龙岩法院网上一篇题为《业委会任期届满,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的文章刊载: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有关业主委员会作为被告的案件中,就任期届满的业委会成员对外以业委会名义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认为上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无权代理行为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新的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亦不能导致前任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必然无效。施工方作为善意第三人,对合同相对方是否有权签订合同,没有必然的审查义务。遂依据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规定认定合同有效,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承担支付责任。
二、关于业主委员会的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
首先,业主委员会为全体业主利益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无疑义。
就业主委员会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广东、上海、北京和重庆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均有相关的指导意见,明确予以支持。
2003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中,认为业主委员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能作为原告,就涉及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物业管理纠纷,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共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也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也肯定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其次,业主委员会也可以作为特定案件的被告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5日所做的《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批复认为: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
《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显然,业主委员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业主委员会能否成为承担民事责任被告
对此,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陈素芳等与武侯区树荫公寓首届业主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上诉案所作的(2018)川01民终2415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小区物业管理的自治性合议组织,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最终的承受主体是业主,故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赋予其在符合一定条件的特殊情形下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即在业主委员会在侵害业主权益的纠纷中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以及在物业管理及服务纠纷诉讼中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除此,业主委员会为被告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该裁定书列示了一审法院的意见,即业主委员会虽然是依法成立的,但其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统计,有浙江、福建、辽宁、上海,以及北京等各地,均有法院在合同纠纷中或者侵权纠纷中,判定作为被告的业主委员会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在这些案例中,很多均未涉及被告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问题,有业主委员会提出主体不适格的,法院的裁判理由较为统一,就是被告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共有的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具有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我们认为,业主委员会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其他组织”的要求,即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有一定的财产且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其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业主大会属于合法成立的组织且不具备法人资格,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这不难理解。
争议较大的是:业主大会的财产问题。很多学者认为业主大会没有自己的财产不能成为其他组织。但现实中,业主委员会根据《物权法》第79条的规定,管理着属于业主共有的维修资金。此外,业主大会还常利用建筑物区域内的公用部位或公用设施、设备等进行一些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财产收益多作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因此,业主大会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完全符合“其他组织”财产方面的要求。
诉讼必有胜败。倘若不然,在业主委员会依法可以作为被告参加的诉讼中,败诉后其诉讼费用的承担就成为一纸空文。
公司部 廖正远律师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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