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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再见了,“信息偷猎者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5日

张茜律师

执业领域: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合同法律事务、婚姻家事法律事务、刑事法律事务等


“女士,您好,请问您位于XX地的房子需要出售么?”房子刚装修完搬进去入住还不到一个月,就接到这样莫名其妙的电话,让我一阵好气,也让我不禁回想,我的相关信息又是如何被他人知晓的呢?汽车保险快要到期,马上就会接到很多保险公司的推销电话;怀孕待产的时候,经常收到婴幼儿生活用品的推销电话;刚刚逛了一下二手房网站,马上就有很多电话向你推荐投资房产。随着个人信息的泄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不断发生,更有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如影随形,那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我们该了解什么呢?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世今生。

一、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首次确立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窃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侵犯个人信息类犯罪罪名;

二、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然后,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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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

《解释》第一条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即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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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构成“非法提供、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一)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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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基于犯罪用途: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二)基于信息类型和数量:

1.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2.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三)基于违法所得数额: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四)基于主体身份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五)基于前科情况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最后,没有如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不能构成犯罪,又该如何是好呢?

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在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中对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了相关规定,并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置进行了约定。

其中,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及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的情况将越来越复杂,手段与将越来越隐蔽,未来还需要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针对新情况对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不断的回应实践需求,构建严密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网,同时,公民本人也应当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加强法律意识,做自己个人信息的守护者。




知识产权部 张茜律师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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