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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欠钱不还”是不是“罪”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5日

刘璐律师

职位:诉讼部部长、万同律所主办律师

职业领域:建筑与房地产法律实务、合同法律实务、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争端解决等。



十多年前大一的民法课,印象最深的就是老师挂在嘴边的“欠钱不还不是罪”,为此,笔者还沾沾自喜过,仿佛高人一等,知道了多么了不起的秘密。事实上,多年以来“欠钱不还不是罪”确实被投机分子奉若神明。对待身经百战的“老赖”,所谓的三“高”限制和失信名单记录,确实起不到很有效的警惩作用。

记得几年前,笔者代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好不容易历经一审、二审,熬到执行程序时,债务人留给我们的就是一套被几轮查封的房产,和仅剩7元钱的银行账户,但债务人的欠款本金都有一百多万,更别说利息。记得当时在执行局,债务人哭得鼻涕一把泪一把,头发也乱了,哭诉生活的艰辛,哭诉无力还款的困难,眼尖的我看到她虽然衣着平凡,但是手里的手拿袋确实某奢侈品牌的热门款。而笔者不顾她讪讪的解释,要求执行法官对其采取措施后,债务人又通过他人转账向我方当事人还款伍万元,聊胜于无。

类似的案例有很多,老赖们“心安理得”的在债权人的痛苦上酣睡。

//欠钱不还到底是不是罪呢?

我国《刑法》97年版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又将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那什么又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呢?

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欠钱不还是否能构成犯罪,结果显而易见。所有符合上述情形的债务人要小心了。那么债权人可以做点什么呢?

步骤

有聘请律师

没有聘请律师

第一步

找律师。

首先,检查下您持有的债权凭证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话,尽可能让债务人重新出具欠款证明,或者通话录音确定债权。

第二步

找律师。

准备好债权凭证、转账依据或者欠款证明,核算出欠款利息。拟定起诉状、证据清单准备起诉。

第三步

找律师。

司法应诉。可能需要经历一审、二审审判程序。

第四步

找律师。

如果审判结果理想的话,债务人仍然拒绝履行给付义务,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申请执行。

第五步

找律师。

执行过程中,债务人仍然拒绝履行给付义务,可以向公安、检察院要求依法追究债务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可以通过刑事自诉方式维权。

友情提醒: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均明确规定了老百姓也能通过自诉方式追究老赖们的刑事责任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一系列措施和规定,都旨在于加大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力度。全国法院更加注重执行强制性,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切实提升执行效果,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


结束语:

很庆幸,笔者近期办理的几件执行案件,都有了可喜的进展,执行难也慢慢的走出阴霾。

所以,如果你也曾因为别人欠钱不还苦无办法而苦恼,或者因为执行困难而发愁。请赶快行动或者直接拿起电话快速联系你身边的律师吧。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老赖们,且行且珍惜。


END

诉讼部 刘璐律师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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