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正远律师
职位:律所合伙人、公司部部长
均分股权,最终都会资不抵债,破产走路?
完全按照出资比例来分配股权,就真的一无是处?
没有预留股权池,后期就不可能顺利引进其他合作伙伴?
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论是经济发达的沿海,还是贫穷落后的内陆,均分股权的公司比比皆是。
存在即合理。我并不认为能规避“真功夫”、“逻辑思维”和“海底捞”所面临困境的股权分配方案,就是完美的股权设计方案。相反,执业律师十多年的工作经验告诉我,合理的股权设计方案一定要能满足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要建立良好地股权退出机制,以便于满足不同能力、不同贡献的创始人和初期股东持股比例进行调整。
在初创公司时间,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寻找事业合伙人,而不是为了股权设计找合伙人,不然,项目未启动,公司未成立,谈何股权设计。
一说股权设计,大家都谈控制权,谁不希望手握控制权,但现实中大量企业股权均分,这也是大家妥协的结果。如果都要强求绝对控股,或相对控制,项目多会胎死腹中。
针对于某些项目,并不需要所谓的企业家才能,更多地需要资金资本。对这样的公司,创业初期按照实际出资持股,并不见得是坏事。
总而言之,股权分配,应当是一个动态股权设计过程,而不可能在初期就将此后的发展路径予以逐一规划,尽善尽美。根据《公司法》规定,任何股东都没有权利要求其他股东强制退出,也不能强迫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因此,包含必要的退出机制(包括股权稀释)的股权设计方案就尤为重要。
1.明确持股比例与工作年限挂钩。如果初始股东未能达到相应年限,根据约定条件转让出全部股权或部分股权。
2.将创业股东持股比例与业绩挂钩,实现对钱定价的同时还对人进行定价。各创业股东分别设定考核业绩和时限(不能太短,也不能太长),若在连续数个考核期未达到相应业绩指标,则将其持有的股权按一定比例予以转出。
3.明确新引入投资股东的股权稀释比例、条件和方式。
4.若需引入天使投资时的股权调整方案。
5. 若需股权激励时,初始股权所持股权的稀释比例、条件和方式。
6.约定初始股东离职、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职、故意和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犯罪、离婚、死亡所涉继承等相关事项出现时,所持股权的退出和转让机制。
总之,股权结构比例设计,需要突破《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和要求,根据项目及项目公司实际情况,细致的操作设计方案,才能达到结果。
注:在同股同权条件下,股权持有比例5个关键临界点
1.67%绝对控制权(有权修改公司的章程、增资扩股);
2.51%相对控制权(对重大决策进行表决控制);
3.34%一票否决权(股东会的决策可以直接否决);
4.20%界定同业竞争权力(上市公司可以合并你的报表);
5.10%有权申请公司解散(超过公司10%的股东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THE END
公司部 廖正远律师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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