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7日晚,网友报料称,当天下午在广州南开往上饶的G1402次高铁上,发现邻座一名男子对一女童做出猥亵动作。从该网友提供的视频中可以看到,一个30多岁的黑衣男子,抱着一个五六岁的小女孩,用手伸进女孩的下身和背部,还撩起女孩的衣服,不断抚摸、亲吻她的背部、脸部、颈部,但小女孩一直都很抗拒,试图挣脱。且该网友留意到,该男子两边还坐着一个30多岁的女子和一位老人,小女孩叫她们妈妈和外婆,但二人一直在玩手机,毫无反应。因为马上要下车,该网友暂停了拍摄,但随后男子竟然还将手伸进小女孩裤子里,女孩一直在叫:“爸爸,我疼,你不要又摸我屁股了……”。15点54分,高铁到达长沙南站,这一家人也收拾行李,下了车。
2018年10月29日中午,该案移交至南昌铁路公安局,由南昌铁路公安局组织调查核实。
2018年10月31日,南昌铁路公安处发布官方通报称,现已查明视频中当事人周某某(男,30岁)与小女孩(5岁)系父女关系,视频中周某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
首先,什么叫猥亵?
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
其次,关于猥亵有哪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并非一切猥亵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轻微猥亵行为适用治安处罚法的规定,采用治安拘留的方式进行处罚。因此,南昌铁路公安处发布的官方通报中所称的“视频中周某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中的猥亵,应指的是治安处罚法中规定的猥亵行为,即南昌铁路公安处认为周某某视频中的行为不属于猥亵,更加不构成刑法中规定的猥亵儿童罪。
最后,南昌铁路公安局的处理结果是否合理?
根据通报,南昌铁路公安局仅对周某某视频中的行为进行了认定,即不包括爆料网友所称的暂停拍摄后周某某将手伸进小女孩裤子里的行为。而周某某在视频中的行为是否超过父女之间正常的亲昵行为,南昌铁路公安局也并未作出说明,仅以周某某与小女孩系父女关系即认定行为合法,属于逻辑错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是否构成猥亵,公安机关应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表现来做出综合认定,而不能仅凭行为人与行为相对人存在某种特定关系,漠视具体行为的违法性。
版权所有:万同律师事务所 渝ICP备15007307号 Copyright 2014 Wayton & Partner.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