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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当事人向法院主张未到期债权能否获得支持?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6日

钟海文律师

职位:主办律师

执业领域:房地产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人事、合同纠纷等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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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出借12万元钱借给B,后B资金困难,A与B达成还款计划,约定从2013年6月起分24期每期支付5000元给A,关于利息未进行约定。B在按照还款计划还了4期后即在未向A还过款,期间多次向B追讨,要求还款,开始B还接电话,后直接拒接A的电话,并删除了A的微信。A于2014年8月起诉至法院,要求B还款。


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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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未全部到期,A能否就全部债务主张权利,要求B提前偿还。


法院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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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后AB关于以上借贷关系达成新的还款计划,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B应当在签订还款协议之后如约按月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在归还4期后未能按约按期还款,对于已经逾期部分已经构成违约,而对于尚未还款部分由于之前B10期逾期不还款行为,B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并未履行自己的承诺,已违反了诚信原则,也使A合理地认为其将继续不履行合同义务,B的行为已经构成预期违约,应当承担预期违约责任。因此,A要求B一次性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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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以上条款为我国关于逾期违约的规定,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所谓明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而其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在明示预期违约中预期违约的一方表示其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是肯定的、明确的、显而易见的;而在默示预期违约中,预期违约的一方并不直接向对方表明其违约的意图,但其行为却使对方能“合理地”判定他将不会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可能去履行合同义务。预期违约,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如果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间届满才能主张补救,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比如借款人的还款期限为10年,而在履行了1期还款义务即再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若在到期后才能起诉要求一次性还款,显然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本案中B还款计划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之前,对已到期的还款计划已构成实际违约,对未到期的还款计划已构成默示预期违约。因此,部分欠款到期部分尚未到期的,如果到期的部分没有还款,债权人可以一并诉讼要求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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