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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百余万债权只因口头约定利息举证不力,导致败诉?债权人如何自我保护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3日

刘璐律师

职位:合伙人、诉讼部部长

执业领域:婚姻家事、公司企业法律顾问、争端解决等。

近日,笔者接到一通电话咨询,咨询人陈述数年前把房屋拆迁款一百余万元借给自家亲戚,也没有签署借条,仅口头约定2分的利息。亲戚按照口头约定每月向咨询人转账。今年年初,咨询人想给儿子买房,遂向亲戚主张还款,亲戚却不认账,咨询人无奈上法院起诉。经法庭一审审理,亲戚已经向咨询人还款一百余万,因咨询人无证据证明口头约定的利息标准,法院遂驳回了咨询人的诉讼请求。

笔者对上述结果感到遗憾,至于本案是否会上诉,还要进一步沟通案情,收集证据。然数年前的一百万与如今的一百万真不可同日而语。

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碍不开情面,没有出借条的情形比比皆是。当然,借条也并不是保障债权的唯一途径,但确实是一条捷径。

老话说得好,吃一亏长一智。看完上面这个案例后,各位是不是捏紧自己的小钱包,心有余悸呢。不过咱们不能因噎废食,自然人的资金往来,既带动了消费,也增加了收入,毕竟是好事。至于如何保障债权人的权益,笔者就从如下几个方面跟各位分享下经验。

一、形成有效的借贷约定

可能各位有疑问了,怎么不是签署借款合同或借条,那什么是有效的借贷约定。各位看看以下几种情形,哪种算是有效的借贷约定?

A.老张给小王打电话借款,电话里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小王把电话录音保存了。

B.李师傅早些年借了十几万给小黄,没有签借条,后李师傅要求小黄出具还款承诺书,小黄出具了。

C.小刘的同学微信找小刘借生活费,小刘微信给同学转账。

D.小张借给朋友一笔钱,当时没有签署借条,看到本篇的文章后,让朋友补了一张借条。

划重点:以上四种情形,都属于有效的民间借贷约定。债权人都合法持有相应的借贷约定凭证,可以合法主张债权。

不过鉴于上述情形的不确定性律师建议:

签署书面的《借款合同》,约定清楚打款方式、还款时间、利息标准、预期利息标准、是否有设立质押、抵押的情形,是否有保证人,保证人承担何种方式的保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纠纷律师费如何承担等等,以便更好的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二、持有支付凭证

现在出借款项行为主要是以下三种:

1、现金支付:现金支付在案件审理中,需要由债权人证明现金款项的来源,交付的时间、地点,以及综合评价债权人的支付能力,最后由法官自由心证对债权人举示的证据和陈述作出综合评价,以此来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推荐指数:

2、银行转账支付:方便且有效获取交易凭证,是最推荐的支付方式,即使转账单据遗失,也可以通过银行补打来获取,安全有效。(推荐指数:

3、网络支付软件支付:虽然是新兴的付款方式,但是也被司法实践所认可,但是网络支付也有其局限性,需要举证难度较大。(推荐指数:

三、利息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提请各位注意,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但是在口头协议中,出借人往往很难证明在口头协议中约定了利息,就如同上文所述案例。

四、总结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看似简单,但其中涉及的方方面面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及实务经验加以把握,律师建议:

请各位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最好第一时间咨询律师,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万同   原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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