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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同研析】公司债权人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8种情况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0日

廖正远律师

职位:合伙人、公司部部长

执业领域: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法务等

公司对外负债,公司债权人可以代位向股东行使债权,股东应当在其未缴纳出资、抽逃出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审判程序中,这是判决相应股东承担连事责任的法理基础。

那么,在执行程序中,公司债权人申请追加被执行公司的股东为案件被执行人,又需符合哪些条件呢?

1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可以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被执行人公司的抽逃出资股东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变更、追加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被执行人公司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而《变更、追加规定》也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被执行人公司股东

《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一条直接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

无偿接受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被执行人公司财产的股东

《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

在认缴制下,有任一期认缴期限届满未出资的公司股东

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未缴足出资不属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但是,在执行程序中,若有某一期认缴期限届满,股东未缴足该期出资的,属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可以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8

被执行人公司解散或破产时,尚有认缴期限未届满的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定未缴出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企业破产法》也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而《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也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定尚未届至公司章程所规定缴纳期限的未缴出资股东缴付未履行的出资。

因此,对于虽未届出资期限的未缴出资股东,理应按照以上三条规定,在公司处于解散清算、破产程序时,所未缴出资应作为其向公司所负未到期债务,视为提前到期,需提前向公司履行,也即需向公司债权人代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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